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河东区城市管理停车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一切险服务
2、项目预算:50.03万元
3、建设要求:
(1)项目选址:位于天津市河东区辖区范围内;
(2)项目建设内容:
(1)河东区停车指挥中心与停车一体化管理平台工程
建设全区智慧停车指挥中心,主要提供运行场所与运营管理功能。租用天津市河东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旧址(华昌道45号),进行房屋加固及装修约1600平米,建设改造指挥中心机房、展示大屏以及改造更新楼宇电气、设备、排水、消防等设施。
建设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系统1套。分为硬件和软件两部分。平台硬件主要包括智慧停车平台服务器、存储等设备。软件部分主要包括政府智慧停车监管平台、企业管理系统软件、客户端 APP 开发(含停车共享)三方面。
(2)路侧停车泊位智能化建设工程
主要对辖区内99个路段的路侧停车进行智慧化改造,预计设置约6300个路侧停车泊位。新建智慧停车视频杆;敷设通讯及电力管线;设置道路停车标志牌约150块;购置部分前端识别设备、巡逻车辆(10辆);设置智慧停车ETC电子围栏设施。
(3)桥下空间停车场智能化改造工程
主要对辖区内的卫昆桥等可利用桥梁的桥下空间进行梳理,预计智慧化改造42个桥下停车场,设置约3000个泊位。施画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实施出入口智慧闸机改造(含车牌识别一体机、自动道闸、岗亭等),设置公示牌,敷设照明及监控线缆,设置照明监控杆件,实施桥下停车场场地平整及地面铺装,配套建设排水等工程,并提升改造部分桥下停车场绿化景观。
(4)既有路外公共车场智能化改造工程
主要对辖区内的御景大厦等6处可利用边角地块,预计智慧化改造6个地面公共停车场,设置约700个泊位。施画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实施出入口智慧闸机改造(含车牌识别一体机、自动道闸、岗亭等),设置公示牌,敷设照明及监控线缆,设置监控杆件,实施停车场场地平整及地面铺装,配套建设排水等工程。
(5)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建设工程
在辖区内主要路口、次要路口、停车场出入口等位置部署三级停车诱导系统。预计共设置28处,包括8处一级、10处二级、10处三级。建设诱导视频杆,敷设取电管线。
(6)智能充电桩建设工程
结合路外停车场、桥下停车场,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约200个,其中快充桩120个、慢充80个。配套建设电力及通讯工程。
保险服务范围:为河东区城市管理停车一体化项目(一期)提供保险服务;
二、资格要求及政府采购政策
1.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若供应商为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投标的,须出具法人企业的授权书、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供应商若为法人(或负责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供应商若为被授权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及本单位为其缴纳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并加盖公章;
(3)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或2021年度审计报告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日期为公告发布之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4)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自2022年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任意一期缴纳记录凭证或2020年度或2021年度整年的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
(5)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自2022年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任意一期缴纳记录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
(6)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函原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若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则须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函原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
(7)供应商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8)本项目不接受 联合体 投标。
2.政府采购落实政策
(一)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二)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优惠。
(四)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监狱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优惠。
(五)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20%的价格扣除优惠。
(六)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注:中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依据,否则不予认定。
三、保险项目及赔偿限额
物质损失(第一部分):整个永久性或临时性合约工程,包括工程用的材料以及所有用于与工程有关的临时性建筑物及设施。
物质损失赔偿限额:14294.43万元。
免赔额:
① 地震、海啸免赔:50万或损失金额的48%,二者取高;
赔偿限额=总保额*80%=11435.54 万元。
② 暴风、暴雨、洪水免赔:30万或损失金额的48%,二者取高;
赔偿限额=总保额*80%=11435.54 万元。
③ 其他损失免赔:30万或损失金额的48%,二者取高;
赔偿限额=总保额= 14294.43万元。
第三者责任部分保险(第二部分):
累计赔偿限额: 6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6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60万元。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30万元。
免赔额:
① 财产损失免赔: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40%,二者取高。
②人身伤亡免赔: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40%,二者取高。
四、服务要求
1、发生赔案时,被保险人将第一时间报案并按保险人要求提供完备的理赔资料;保险人自理赔资料齐全之日起28天内完成理赔手续(包括确认赔偿金额)。
2、保险合同双方确认赔偿金额后30天内,保险人须支付赔偿金额。如逾期,被保险人将按获赔金额的5%/天计违约金。违约金须由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或由保险人从保费中予以扣回。
3、保险人须为被保险人召开综合保障说明会,(包括但不限于保障责任、理赔资料、定点医院、就诊须知、出险报案等内容);保险期间内可根据被保险人需要,随时不定期举办保障答疑说明会。
4、保险人应为被保险人提供7×24 小时保险服务热线,相关问题24小时内给予回复。
5、保险人的服务项目组需有固定专人值守,公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做好服务工作。
6、保险人的服务流程、各种单证等进行更新或改动时,要在第一时间告知被保险人,并及时进行培训后,方可执行改动后的内容。
7、保险人须提供明确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及驻派点。
五、服务期限(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服务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六、付款方式 (具体以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进行支付)
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注:具体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七、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由采购人负责组织验收,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