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各地已于2011年至2013年基本完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有的地方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应用于土地征收、土地开发利用、执法督察等业务,但10年来仍有不少地方对于土地征收、农民集体变化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未办理相应注销、变更等登记手续,未及时更新登记成果。
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支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自然资源改革工作,2022年1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2022年3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用两年时间全面更新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任务,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实施本次招标。
根据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计划开展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整理入库、集中更新和统一汇交工作。到 2023 年底,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同步完善不动产登记系统功能模块,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登记制度,做好登记成果日常更新工作,保持成果现势性。健全成果应用机制,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在自然资源管理相关业务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工作依据
1、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5)《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6)《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7)《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
8)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2〕25号);
9)《绍兴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绍市自然资规函〔2022〕21号);
10)《绍兴市越城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绍市自然资规越〔2022〕39号)。
2、技术标准规范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 1067—2021);
3)《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
4)《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
5)《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
7)《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
8)《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严格规范登簿行为切实提高登记数据质量的通知》;
9)《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数据质量的通知》。
齐全完整:对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进行检查整理,明确需要纳入不动产数据库的具体数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准确可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的整理应完全还原原来的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必填字段内容缺失的,可根据原始纸质登记资料进行补录,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整理后的成果数据必须通过质检。
格式统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各类空间数据、属性数据等成果,必须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组织目录进行存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能够识别并读取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数据。
内容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成果必须符合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要求。
五、数学基础
1. 坐标系统: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 。
2. 高程基准: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3. 比例尺:更新部分调查比例尺不小于 1∶2000,权属未发生变化部分按原有调查比例尺。
4. 计量单位
(1)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两位小数。
(2)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
(3)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 ㎡),保留两位小数, 可将亩(mu)作为辅助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4)界址点坐标单位采用米(m),保留三位小数。
(5)界址点边长单位采用米(m),保留两位小数。
5. 精度要求
(1)图解界址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1.5m,图解界址点误差为±3m,山地、森林及隐蔽地区可放宽至 1.5 倍。
(2)实测界址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1m,实测界址点误差为 0.2m,山地、森林及隐蔽地区可放宽至 1.5 倍。
六、建设内容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模块
完善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新增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功能模块,满足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日常登记业务需求;与省厅、大数据中心等系统对接,实现数据的自动上报和归集。
1、数据分析
对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2、数据对照
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与不动产标准数据库之间的图形、属性、电子档案数据映射关系。
3、数据标准化转换
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进行数据抽取转换,转换到符合现行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和数据库标准的中间不动产标准数据模板库中。
4、数据质量检查
按照数据质量检查规则,对整体转换后的数据进行质量检查。
5、数据入库
将已标准化转换的数据正式导入到不动产数据库中,并出具对应的数据入库报告。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更新工作
1、资料收集
加强数据共享,驱动高效优质地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整理入库、集中更新和统一汇交工作,需要收集下列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2)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
(3)不动产登记成果。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矢量数据等。
(5)互换土地的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有关批准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6)最新行政区划数据、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
(7)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
(8)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成果、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2021年变更调查成果等参考数据。
(9)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
(10)本区范围内集体土地飞入飞出地相关资料。
2、数据整理与分析
整理已有电子数据、纸质资料;根据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核实登记数据的现势状态并分类标注,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台账;对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核实内容是否完整、空间数据是否缺失、图属是否一致等,形成清单;分析各项数据利用情况,主要包括数据量统计、新标准数据库差异分析、关键信息项完整性分析、图-属-档一致性分析、难点分析、对征收、行政区调整、三调数据等叠加专题分析,最终归纳总结形成数据分析报告。
3、资料数据处理
根据收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资料进行数据预处理。
4、调查底图编制
将最新的县、镇(街道)、村(居)三级界线,已知国有土地界线,上一轮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与正射影像图套合,并在图上标明地籍区、地籍子区名称和编号,以村(居)为单位形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外业核查工作底图,并按不低于1∶2000比例尺打印输出,打印用纸应便于书写和后期保存。
5、外业核实调查
以地籍子区为基本单元,按照《地籍调查规程》、《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技术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上一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结合已知资料,根据需要开展权属调查。对条件具备的宗地,调查其土地权属状况和界址,绘制宗地草图。
(1)确定土地权利人和指界人
(2)通知指界
(3)土地权属界线实地调查核实
(4)界址点设置
(5)界址点测量
(6)宗地划分
(7)申请资料收集
6、内业数据处理
(1)权属界线绘制
(2)宗地拓扑构面
(3)宗地统一编码
(4)信息录入
(5)宗地成果编制
(6)分幅地籍图制作
7、数据库建设
根据权属调查情况,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数据库采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技术规范标准建设,包括矢量空间数据、属性表格数据和归档表。
8、办理登记发证
对已确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形成“一宗一档”资料,将相关的申请信息录入到不动产登记系统,区分不同情形变化,协助甲方办理登记业务,并打印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数据成果汇交
以县级为单位导出数据,采用质检软件完成质检后,离线汇交至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做好数据导出与后续日常增量接入时点的对接。数据组织结构和命名规则等要求具体参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 修订版)》。汇交成果须符合市级质检和省级核查的相关要求。
(五)项目成果
1、数据库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数据库。
2、权属调查成果
(1)地籍调查表
(2)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3)工作底图
3、图件成果
(1)宗地图
(2)地籍图
(3)电子影像成果
4、文字报告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方案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报告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技术报告
(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数据库建设报告
(5)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成果数据质量检查报告
(6)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成果验收报告
(7)其他相关文档。
5、须与现有不动产登记系统、省厅及市大数据中心系统进行无缝衔接。
一、合同履行期限
根据省厅、市局要求的各时间节点完成各阶段工作。2023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
二、售后服务:
保修及响应时间:成果提交后,要求对项目提供7*24小时现场技术支持服务,一般故障在系统(设备)出现故障2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24小时内解决问题。项目自通过验收之日起提供3年免费售后服务支持。
三、技术培训
根据采购人要求开展培训工作。
四、数量调整
招标人保留在签约时微调部分服务的权力,投标人应对服务类别明细报价,按投标单价不变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双方不得拒绝。如遇本次招标没有涉及的设备或服务时,由中标人提供申请,招标人确认后实施。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且不高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五、验收
验收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国家无验收规范标准的按双方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
采购人保留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或相关技术专家参与验收的权利。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相关方案评审费用和成果验收检测费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供应商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六、成果资料
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及验收资料,编辑成册。
没有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由采购人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七、知识产权
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供应商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供应商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本项目解释权归采购人,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协商。
八、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按合同总金额的1%收取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可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否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约完毕验收合格后无息退。
九、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40%的预付款(支付条件: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可不适用前述规定);(2)成果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厅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40%;(3)成果按规定时间上报自然资源部并通过局方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