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1、本项目为福州大学铜盘校区学生往返福州大学旗山校区进行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用车服务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金额以实际使用车型规格、用车数量、用车天数为准。项目总费用不超过150万元整,若超过该金额则自动中止服务。
2、采购人需租赁车型规格及价格最高限价标准
车型 |
单价(元/往返) |
30-39座大巴 |
550 |
40-49座大巴 |
650 |
50座及以上大巴 |
750 |
核载55人以上公交 |
550 |
3、报价要求
3.1、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人民币报价,以下浮率作为报价,下浮率(如15%、20%等),该下浮率将作为中标人后期租车结算价格标准的依据。租车结算价格标准=各最高限价*(1-下浮率)。
3.2、该报价包含车辆通行费、车辆燃油费、停车费、税金、营运费、管理费、司机的劳动报酬(含社会保险费)、保险(含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等)等所有费用。
3.3、投标人须按上表范围内的要求提供租赁的车辆,实际租赁数量以采购订单租赁数量为准,据实结算。
3.4、本项目按统一的“下浮率”进行报价,因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无法填报投标“下浮率”,只能填写金额,要求各投标人在电子后台系统上应填入换算后的投标总价(投标总价取整数“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以“元”为单位)。
3.5、计算公示如下:投标总价=采购预算金额×(1-投标报价下浮率)
3.6、计算报价总价与投标下浮率关系举例为:假设投标下浮率20.00%,则投标总价=1500000×(1-20%)=1200000元;
3.7、则投标人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报价部分填入投标总价1200000元。
3.8、投标人应纸质报价文件开标一览表中自行插入一列下浮率,填写所投下浮率(如20.00%),投标下浮率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若纸质报价文件开标一览表中备注的下浮率与系统上填写的投标报价计算出的下浮率不一致时,以电子系统上填写投标报价计算的各投标人下浮率为准。
3.9、报价要求:投标报价应小于等于1500000元,投标报价若大于1500000元,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3.10、最高预算单价×(1-投标报价下浮率)=结算单价(计算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例如:包趟单价550元
包趟结算单价=550元×(1-20%)=440元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一)服务路线:
1、起讫站点:福州大学铜盘校区大门-福州大学旗山校区北门(往返)。车程约14公里。
★二)服务内容:根据采购人需求进行服务,如有变化以采购人实际需求为准。
三)车辆要求
★1、投标人须提供至少10辆的30-49座各型大巴和至少10辆50座以上大巴(或核载55人以上公交),以满足采购人的需求。须提供相对应的车辆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产权人须为投标人本身)、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投标无效。
★2、投标车辆必须合法有效并符合国家的各项规定,具有车辆相关各项保险。(须提供投标车辆相关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运输服务的车辆有维护档案。投标人必须自行负责日常车辆维修保养,确保行车安全。服务期内按时参加车检和保养,并承担因延迟参加年检和保养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运输服务的车辆安装符合交通主管部门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须提供证明材料)。
★5、投标人应承诺为本项目服务提供车辆为2018年后新购置车辆(须提供车辆购置发票),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
(四)服务要求
1、投标人派出的驾驶员须持有与驾驶车辆相符的驾照,3年及以上且在55岁以下的驾驶员,保证技术熟练,服务态度良好。
2、投标人驾驶员应严格按照采购人提供的运行计划提供服务,服从采购人制定的运行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安排。未经采购人同意,驾驶员不得搭乘他人(非采购人的人员)。采购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无条件更换驾驶员,投标人不得拒绝。
3、采购人的临时用车需求提前1天下达订车通知,投标人收到订车后需在4个小时内确认派单,投标人若未按合同保障采购人用车,按每部车1000元赔付采购人。
4、投标人在派出车辆前,需与采购人明确上车地点、时间和联系方式。并将车号、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采购人。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采购人规定的接送时间、线路、站点做好接送工作,要求驾驶员必须至少提早10分钟前到达接送地点,确保发车准点率100%。
5、投标人不得提供不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每发现一次扣本车次租赁费用的50%,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责任。
6、投标人因服务等不到位,采购人如收到采购人使用部门投诉投标人,经核实,每次罚款500元,累计3次投诉,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
7、投标人应保证根据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规定,及时、准确、安全地做好运输服务。
8、投标人必须配备专业的驾驶员,以保证安全、快捷、按时将人员安全送到指定地点,并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人员清点工作。若因成交人原因发生事故延误以及时间延误等情况应按损失照价赔偿,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除外。
9、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对车辆使用需求的调配,根据采购人通知,及时安排车辆供采购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采购人需要临时改变时间、线路、站点或者增加用车次数,投标人应予以配合。
10、投标人应承诺在服务期限内遵守采购人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若未按合同履约,采购人可随时终止合同。
11、采购人对安全有极高的标准要求。投标人应配套符合要求的车辆和驾驶人员,响应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成本。
12、投标人如没有按时完成合同规定任务或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经采购人累计三次提出书面批评意见后成交人仍无改进或改进不力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3、投标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造成的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投标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本车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道路及设施损失、车辆损失,对第三人人身及财产的损害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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