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安全要求
一、项目说明
为进一步提升开发区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加快项目落地,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计划在“高新园区7.35km2、临港园区45.11km2”规划用地面积开展前置性区域评估工作,主要事项: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资料搜集及购置、野外工作、报告编制、专家咨询、技术评审、报告修改与完善、报批组卷、成果出版、打印及装订及潜在质保服务等全部环节。且中标单位需负责编制报告、保证评审通过,承担报告编制、评审、获取批复文件及协助办理相关内容的全部工作。
二、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298000元(磋商文件中报价高于此预算的为无效响应)
三、服务内容及成果形式
(一)、项目范围:
意向委托红线可开展工作范围内,主要涉及高新园区7.35km2,高新园老区规划范围北至欣荣街、东至青年路、汇丰大街、南至长深高速,西至银丰干渠;新区规划范围东至京山铁路,南至新区污水处理厂北侧,西至京秦城际铁路,北至于家泊村以南。临港园区45.11km2北至规划纬一路,南至港前路,西至开发行政区域边界以及陡河,东至规划经三十五路、丰碱线以及陡河。且在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政府规定的全部程序之内,包括按相关要求完成:资料搜集及购置、野外工作、报告编制、专家咨询、技术评审、报告修改与完善、报批组卷、成果出版、打印及装订及潜在质保服务等全过程咨询服务。
(二)、项目工作内容和要求
(1).工作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2月2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河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4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2020〕63号,2020年12月7日)》、《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水保[2022]3号)》等有关管理规定和规范要求,完成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工作,具体工作内容:
①综合说明。包括规划背景、区域规划概况、报告编制的依据、设计水平年及服务期、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水土流失防治、方案实施保障措施、结论和建议等内容。在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制定水士流失总体控制目标,分析论证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总体布局、规模、建设范围对水士资源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措施和水土保持管理要求。
②区域规划概况。简述规划区域地理位置、区域自然条件、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情况、水系现状及规划情况、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现状及水土保持现状等情况;介绍区域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指标,总体布置及规划实施情况等。
③区域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对区域选址进行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评价,对区域占地、土石方平衡、竖向布置、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对于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考虑或考虑不完善的内容,从水土保持角度进行补充完善。
④水土流失防治。分析区域水土流失,提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责任者,进行防治分区划分,制定防治目标,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方案、水土保持监测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⑤方案实施保障措施。从后续设计、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区域内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提出保障措施。
⑥结论与建议。总结概述本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方案报告书的主要结论,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2).评估的重点:
①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及水土流失防治标准,防治责任范围是规划单位依法应承担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区域,包括征地、占地、使用及管辖的土地等。
②开发区征占地范围内扰动土地应该全面整治,新增水土流失应得到有效控制,原有水土流失应得到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等指标都应该达到其所应该执行的等级标准值。
③在评估报告里,应该在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结合现场调查情况,按照区块的发展定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的原则,根据每个地块的功能定位,确定其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及植物措施的等级标准,并对施工过程中的水土流失控制提出临时防护的要求,在此基础上估测工程量。
④水土保持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开发区建设进度情况、扰动土地情况、弃土(石、渣)情况、水土流失及其危害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及效果等。
(3).工作要求
按照国家、河北省及唐山市现行法律、法规及要求编制报告,负责完成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送审、技术审查及备案批复手续,报告质量要求合格,满足园区使用要求。
(4).成果提交
①编制完成《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该报告为本项目的主体技术成果,并含有如下主要技术图件:园区地理位置图、项目区河流水系图、项目区土壤侵蚀分布图、项目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区划图、开发区总平面布置图、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分区及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图、场地平整典型设计图、临时堆土典型措施布设图、管线工程典型措施布设图、施工场地典型措施布设图、植物绿化典型措施布设图、透水砖及排水管线典型措施布设图、植草砖典型措施布设图等。
②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为省级园区,需向唐山市水利局相关处室提交技术成果,参加项目评审验收会议,根据专家意见对技术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直至通过评审工作,满足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使用要求。
四、服务团队要求
投标人应就本项目提供专门的服务团队,服务团队人员不少于15人,且长期驻场人员不少于8人,服务团队人员应配备地质、水利、水资源等相关专业人员。实施服务过程中,中标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及驻场人员,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更换相关人员的,需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并在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配齐相应人员,且更换后的人员职称、经验等不得低于项目原配备人员。
五、编制依据
本项目执行的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3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2月2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河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4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2020〕63号,2020年12月7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水保[2022]3号)》;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水利部水土保持司,保监[2005]22号,2005年6月17日)。
六.保密及安全要求:参与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应对整个项目工作的过程、内容等相关情况予以保密。供应商未得到采购人的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公开或展示技术成果。
七、知识产权
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除非投标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八、验收程序及付款
合同签订后,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并取得主管部门备案文件后,招标方向中标方支付总费用的100%。
九、本次磋商采购由采购人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