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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万全区2022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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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2090000388650 文档页数:45页 所需下载券:10
张家口市万全区2022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

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

2.1招标项目内容

张家口市万全区2022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

2.2项目概括及要求

一、工作目标:

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80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字〔2020〕24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我区自然保护地、主要河流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有林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1)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我区行政区域内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的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切实做好通告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公告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2)开展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3)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4)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森林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资源开展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6)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等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推动自然资源登记工作实现信息统一管理、实时共享。

(二)服务要求

1.资料收集及数据处理。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9号文要求,进行组织准备和技术准备,编制实施方案、收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资料、纸质资料矢量化,坐标系统转换、数据格式转换等。

2.编制工作底图。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叠加国土调查成果、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红线、基本农田、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水、林、草、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国有土地使用权成果进行叠加分析,及最新的正射影像数据处理,地图编制的地形图编辑1:5000,正射影像数据处理1:5000。

3.预划登记单元。基于工作底图,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确定的规则,预划登记单元,预编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编码。

4.发布通告。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通告,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方案,通过采取户外张贴、网站发布、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5.内业调查。利用国土调查、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为基础,进行内业采集和信息提取,在计算机软件环境下提取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信息。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等已有权源资料,依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相关政策法规,对登记单元界线、登记单元内的土地所有权界线、权利主体等资料进行内业提取分析,形成自然资源权属调查图表成果。对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资料进行内业整理和数据采集。汇总登记单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等公共管制情况。

6.关联信息。在登记单元调查成果上关联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共管制信息、关联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信息。

7.调查核实。会同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对初步调查成果中的权属状况、自然资源类型和公共管制等情况进行核实。

8.外业调查。对内业调查成果仍有缺失、不清晰、不一致或者存在争议的,会同登记单元所在县级人民政府,采取实测、解析和图解相结合的方式,对自然资源权属状况、登记单元界址等开展实地补充调查,填写《调查成果核实表》。对存在权属争议的,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召集自然资源权利人或代理人、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依据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权利主体和权属边界。权属争议确实无法解决的,划出争议区。

9.界桩制作与埋设。按照要求在权属界线的重要拐点及三方交界处埋设界桩。

10.调查成果上图。将调查核实和外业补充调查形成的调查成果,包括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范围界线、自然资源权属范围线、行政管辖界线和公共管制信息,各类自然资源地类图斑、地类编码,关键拐点界址点坐标,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名称等按照统一的规格和要求,进行整理上图。

11.数据入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将自然资源确权成果数据录入数据库。数据入库后,按照数据库规则要求,对数据成果进行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数据,逐条修改完善,直至检查合格。

12.审核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提供相应材料,协助发证机关完成登记工作,形成《自然资源登记簿》、《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表》、《调查成果核实表》、《成果审核表》。

13.甲方指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2.3商务条款

2.3.1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

2.3.1.1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前完成全部工作(具体时间按国家最新时点变更为准)。

2.3.1.2服务地点:张家口市万全区。

2.3.2付款方式:2023年支付合同金额的25%,剩余75%以后年度安排支付。

2.3.3成交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进行分包。

2.3.4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

2.4履约验收

项目验收时,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及人员会同成交单位对项目完工情况进行验收。

2.5其它要求

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6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产品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2.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注:(1)由供应商按报价表的格式提供货物的品牌、生产厂家(制造商)、规格型号、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编号等信息,由采购人或其授权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查询的结果作为评审的依据,并作为评审资料留存。采购的货物为强制节能产品,按供应商提供的证书编号等信息进行查询;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若具有强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不到,供应商可在投标文件中附认证证书作为证明资料;若供应商既没有在投标文件中附认证证书,现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又查询不到的,为无效投标。

(2)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优先采购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投标人所投的该产品价格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对投标人所投的该产品价格给予2%的扣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若具有节能或环保产品认证证书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不到,供应商可在投标文件中附认证证书作为证明资料;若供应商既没有在投标文件中附认证证书,现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又查询不到的,不执行优先采购政策。

3.根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财库〔202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且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注: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涉及价格扣除。

4.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

5.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未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不执行此政策。

6.根据《河北省版权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算机软硬件采购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版权字[2016]12号)的规定,计算机硬件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采购时,必须将预装的操作系统软件和所需的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同步列入。投标人在报价时须将预装的操作系统软件价格并入计算机硬件设备价格内,配套采购的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在报价表中价格单独体现。软件价格要符合《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财行【2013】98号)要求。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报价的,投标无效。

7.所投货物应符合采购人所属地的资产配置标准,所属地为张家口市的,应符合《张家口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张财字【2018】44号)。所投货物不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的,投标无效。

8.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采购人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附: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产品有效认证证书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同时在产品认证证书醒目位置标示出“报价表”中所投货物的对应序号。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投标无效。

9.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

10.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

11.采购的产品是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20年第18号)内的产品,供货时供应商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相应所供产品上需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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