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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集中送达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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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9发布 62页 文档编号:202302190000402039 需下载券:10
法律文书集中送达社会化服务

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1.本次法律文书集中送达社会化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单价为160/件,预算总价为220万元,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要求完成13750件案件的法律文书送达服务,按照《法律文书集中送达社会化服务要求》的内容对项目服务进行要求。

2.本项目服务期自成交供应商将安排从事立案辅助服务的全部人员派驻至采购人单位之日起计算。若遇政策调整或财政资金原因,合同自行终止。

3.采购人可以依据相关政策、突发事件、重大活动响应、应急需要等原因对本项目服务工作内容、时间、人员岗位等进行调整,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到位。

4.采购人对需要的实际服务工作量不做任何承诺,采购人以实际发生的工作量进行结算,据实支付。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到位,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1.技术要求

中标后,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安排不少于22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如成交供应商送达指标完成度显著高于采购人的要求,可申请调低最低人数要求,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重新确定),为采购人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工作。具体人员配置、岗位职责由采购人依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配置。

2.服务要求

2.1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至完成13750件案件的法律文书送达之日止,若遇政策调整或财政资金原因,合同自行终止。合同终止之日起的服务费不再支付。

2.2为确保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稳定,提高服务质效,成交供应商扣除应缴纳的税费、招投标成本等其他必要费用外,应将采购人支付的其他所有费用全部用于支付所招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设定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风险金、培训费、工会经费等纳入管理成本的金额应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支出,结余款项用于发放年终奖金。

2.3本项目工作场所包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本部和派出法庭。

2.4成交供应商在招聘面试时需邀请采购人派人到场参与并尊重采购人合理意见建议。

2.5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本项目服务人员,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应事先征得采购人同意,并按采购人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具体交接工作内容根据各岗位实际发生而定),工作交接期间不计入服务人数。

2.6派驻的服务人员因辞职、被辞退、被要求更换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人员少于22人(或采购人审核同意调低后确定的最低人数要求)时,成交供应商应于人员离岗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否则视为缺岗,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违约金,金额按照缺岗人数每人每天500元计算。

2.7派驻的服务人员离岗或被要求更换的,应按采购人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工作人员未做好工作交接的,采购人有权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责任,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未完成工作交接的人数*3000/人。

2.8在提供司法辅助服务过程中,派驻的服务人员对了解、掌握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如违反采购人的保密规定,采购人有权追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要求成交供应商予以更换,同时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金额为违反保密规定的人次数*3000/人次。

2.9合同期间,如因采购人原因导致成交供应商需与所服务人员提前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或成交供应商拟派驻的服务人员出现工伤或因工作而导致重大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应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依照《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成交供应商无权向采购人追索赔偿款项。

2.10服务人员应符合磋商文件的各项素质要求,遵守辅助业务操作规范,依法办事,文明执勤,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有序工作。

2.11成交供应商拟派驻的服务人员应经过采购人审核确认,成交供应商应与服务人员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成交供应商负责拟派所有服务人员的人事(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终止或解除,调动手续)、保险(社会保险的办理、转移)、档案管理等事宜,并建立人员人事信息档案。

2.12采购人有权对服务人员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并对服务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核确认,对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或违反要求的服务人员,采购人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警告或发回成交供应商再训,情节恶劣的,可要求成交供应商更换人员。被要求更换的人员不计入服务人员数。

2.13鉴于采购人需购买的司法辅助事务工作性质特殊,不宜将工作内容转移至采购人单位以外场所执行,故成交供应商应将服务人员安排至采购人,由采购人提供场所等必要的条件。主要办公设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提供。

2.14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应按以下要求对成交供应商派驻的服务人员进行管理:

1)成交供应商应建立人员花名册及规范的人员应聘、录用、离职等档案,并出具派驻函附服务人员基本资料送采购人备案;

2)成交供应商安排的服务人员应遵守采购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考勤、请销假、外出、案件管理流程、会议、学习、培训、司法礼仪、服务人员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3)采购人负责服务人员在采购人单位从事司法辅助事务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人员的服务内容做出适当调整;

4)成交供应商负责服务人员其他事务管理。

2.15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整体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应在采购人指定的整改期限进行整改的,经采购人两次要求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之日起的服务费不再支付;成交供应商另应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3.服务内容

3.1成交供应商负责招聘人员,参照《福建法院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权力和职责清单》,为采购人提供下述服务内容:

1)送达范围。民商事案件、执行异议案件诉讼材料送达并进行开庭排期,经案件具体承办部门确认送达结果并接受后视为完成送达。

2)送达内容。包括具体承办部门确认送达结果并接受案件前所有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证据、传票、各类申请书、通知书、告知书、裁判文书等。

3)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领取、邮寄送达、上门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等,送达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采购人及上级部门作出的相关工作意见等。对具体送达方式理解存在争议的,按照案件具体承办部门的指示要求执行。

4)送达平台。案件送达应当使用采购人指定的“送达平台”进行。

5)送达日志。所用送达案件均应制作详细的送达日志,详尽记录送达过程、送达方式和送达结果等。

6)送达情况统计分析。成交供应商应建立信息化平台,将所有送达案件纳入信息化管理,并按照采购人要求报送相关数据或统计分析报告。

7)指标要求。以每季度作为统计周期,送达案件电子送达率应达到90%以上,送达平均周期应在28日以内,买卖合同纠纷等重点案件类型的送达平均周期应在23日以内,送达完成率应达到90%以上。

如遇采购人新收案件出现大幅增长等客观情况对统计周期的送达质效产生明显影响的,成交供应商可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对服务整体要求相关指标适当进行调整。

4.人员资质要求

4.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被开除公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

4.2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2年及以后出生,具体要求以招聘公告发布为准)

4.3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优先;

4.4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及办公软件,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4.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4.6能够保守工作秘密,工作认真负责,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4.7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团队服务人员至少5名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证)。

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服务的中标单位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人的要求调换服务人员,并在一个月内交接完毕: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能胜任工作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和纪律要求的;因工作失职或不规范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父母及配偶在厦门市辖区内从事律师或法律相关咨询服务等工作;其他不适宜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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