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采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2、投保险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被保险人: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4、保险期限:本项目服务期一年,保单一年一签。
5、其他:本项目预算金额为预估金额,参保人员数量为868人,因公安工作特殊性,人员变动情况存在不稳定性,实际参保人员可能较预计参保人数有所增减,最终按实际人数进行结算。合同金额(最终结算金额)=(成交金额÷868人)×实际人数。
二、技术要求
1、保险项目:
A 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A1项: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搭乘航空飞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每人每年保险金额为50万元;
A2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自驾或搭乘机动车(含警用摩托车、警用电动车)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每人每年保险金额为10万元;搭乘火车、轮船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每人每年保险金额为20万元;
B 项:住院津贴保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含既往史)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承保公司认定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承保公司按本协议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每人每日200元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的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C 项: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罹患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为重大疾病的(保险行业规定)。每人每年保险金额为20万。
D 项:被保险人在获得重大疾病保险赔付后,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乙方按照B项要求赔付住院津贴保险。
E 项:疾病身故保险。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患疾病身故(包括粹死),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疾病身故每人每年保险金额为10万元(无等待期含既往史)。
F项: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身故。伤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意外身故、伤残每人每年保险金额为10万元。
G项:被保险人参与团体保险服务项目,不受保险人个人购买其他险种的限制。不能因保险人个人购买其他险种而拒绝理赔。
H项:因公安工作特殊性,人员变动情况存在不稳定性,实际参保人员以签约当日实际人数为准。
2、保险期限:一年,(保单一年一签,每年投保人数以实际人员数为准)
▲3、甲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成交人,成交人接到索赔申请后,资料齐全、责任明确、无需调查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保险事件认定并通知受益人,并在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
▲4、并以短信形式将理赔给付信息发送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5、特殊情况需调查取证的赔案,最长不超过25日。
▲6、成交人应向采购人明确说明合同的内容。
7、成交人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