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注: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带“▲”号条款为允许负偏离的参数需求,若未响应或者不满足,将在综合评审中予以扣分处理。)
3.1、采购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提升财政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需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配合开展稻城县财政局政府投资工程评审协作相关工作,现拟通过允许联合体投标的方式采购确定满足服务要求的供应商,为采购人单位提供工程评审协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3.2.1服务内容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1,00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1,000,000.00
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金额
(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元) |
计量单位 |
所属行业 |
是否核心产品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是否属于节能产品 |
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 |
1 |
工程预算评审协作机构 |
1.00 |
1,000,000.00 |
项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否 |
否 |
否 |
否 |
3.2.2服务要求
采购包1:
标的名称:工程预算评审协作机构
参数性质 |
序号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
1 |
一、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提升财政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需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配合开展稻城县财政局政府投资工程评审协作相关工作,现拟通过允许联合体投标的方式采购确定满足服务要求的供应商,为采购人单位提供工程评审协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技术要求(实质性要求)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 3、《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川建价师协[2017]11号); 4、其他国家、地方、行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二)服务内容(实质性要求) 接受稻城县财政局委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提供评审协作服务。 (三)服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人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审核服务工作。服务内容合法、客观、公正、完整、准确,提供采购人所需的全部工作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供应商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核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在本地从事工程造价审核咨询服务资格,责令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3、提交服务成果:供应商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限内应提供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服务,并出具该项目的成果报告及采购人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含电子文档): (1)审核服务成果报告; (2)形成成果报告的实施方案、过程记录、工作底稿等。 4、安全要求: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审核服务过程中应时刻注意自身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若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赔偿或补偿责任,采购人不承担责任。 (四)其他服务要求 1、中标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可能因国家政策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无具体业务执行,采购人不保证中标(成交)供应商及其联合体成员的具体业务量,均按实际发生业务结算。 三、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2.服务期:1年;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3.服务费标准: 协作服务费计算标准参照《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计费规则及报价规定计算,计费基数为送审金额。 4.本项目报价方式:供应商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报统一下浮率。 5.如单个项目服务费不足3000.00元的,按3000.00元计算。 6.付款方式: 按每季度结算,付款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附件。 7.验收标准: (1)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人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2)审核过程和审核报告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相关要求,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组织验收。 (3)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凭考核报告办理相关手续;考核结果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能正常履约给采购人造成任何损失的,采购人将保留进一步追溯的权利,中标(成交)供应商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
3.2.3人员配置要求
采购包1:
详见评审细则及标准
3.2.4设施设备要求
采购包1:
/
3.2.5其他要求
采购包1:
/:
3.3、商务要求
3.3.1服务期限
采购包1: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3.3.2服务地点
采购包1:
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3.3.3考核(验收)标准和方法
采购包1:
审核过程和审核报告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相关要求,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组织验收。
3.3.4支付方式
采购包1:
一次付清
3.3.5支付约定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按每季度结算,付款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附件,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3.3.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采购包1:
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合同执行。
3.4其他要求
1、资格性审查1.1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符合其他实质性要求中本项1.1.1的情况除外),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1.1.1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要求: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最后报价2.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其他实质性要求中本项1.1.1和2.2的情况除外)。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符合其他实质性要求中本项1.1.1和2.2的情况除外)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2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符合其他实质性要求中本项1.1.1和2.2的情况除外)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供应商为少数民族地区的,优先获得推荐资格,上述情况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4、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符合其他实质性要求中本项1.1.1和2.2的情况除外)。5、本项目报价方式为报下浮率,由于系统默认格式(报价表、分项报价表)不能更改,现新增(报价表(下浮率)),供应商首次与第二次及以上报价以此报价格式为准。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不可编辑部分为固定模板,且不可修改,与本项其他实质性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项其他实质性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