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即“采购单位”,下同)食堂,位于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666号,供餐人员:区政府干部职工,约1400人。其中:
婺城区机关第一食堂(行政中心机关食堂):食堂大楼分三楼(层),现规划为:一楼经营超市(部分),面积约120平方米 ;二楼经营快餐,二个自助餐厅,面积约2000平方米;三楼经营小吃、商务自助餐和包厢,面积约1000平方米。
婺城区机关第二食堂(社会治理中心食堂):面积约930平方米。
设施设备:食堂提供日常经营的硬件设施设备一批,能满足基本的经营运作需要。
就餐模式:食堂提供早、中、晚餐。
本次招标采购食堂劳务外包服务单位1家,简介如下:
序号 |
采购内容 |
要求 |
服务单位数量 |
预算金额 (人民币) |
1 |
婺城区行政中心第一、第二食堂餐厅服务项目 |
金华市婺城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对婺城区机关第一食堂(行政中心机关食堂)、婺城区机关第二食堂(社会治理中心食堂)采用劳务外包委托经营的方式,委托服务期限:一年。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招标需求”。 |
1家 |
359.1万元/年 |
二、经营模式:
1. 婺城区机关第一、第二食堂统一采用劳务外包的经营模式,通过本次公开招标确定一家外包服务单位(即“中标人”,下同)分别对区机关第一食堂、第二食堂及其超市整体进行承包经营,食材由外包服务单位提供,运营成本由外包服务单位承担,食堂、超市营业收入归外包服务单位所有,中心免费提供场地、设备,区财政对食堂人力成本进行补贴(具体补贴金额由投标单位在预算限额每年人民币359.1万元内通过投标报价确定)。要求:中标人在婺城区机关第一食堂(行政中心机关食堂)配备的工作人员不少于38人(其中必须配备西式面点师与中式面点师各不少于2名、库管1名),婺城区机关第二食堂(社会治理中心食堂)配备的工作人员不少于9人,充分保证服务质量。中标人承担食堂所需设备全部维修费用、物料消耗(包含餐具损耗)、人工费等所有支出;食堂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和库房管理由中标人承担。
2.委托经营期间,中标人须按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确认的餐饮供应价格(注:区机关第一、第二食堂保持早餐人均消费4.5元、中晚餐人均消费7元的价格标准)及品种为机关干部职工提供餐饮服务。
3.超市经营品种要求为日常百货、粮油、副食品等,不得经营水果,严禁经营三无产品。经营过程中,如发现商品价格高于中标人其他超市或市区大型商超(如:福泰隆、杭州联华、物美)同类商品正常销售价格的平均价,超市进货品种须经采购人审核,在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每月应搞促销活动不少于1次。
4.中标人负责婺城智慧餐厅订餐系统的运营服务,服务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菜品的上架、配送及相关配套服务等。
5.中标人根据委托经营食堂的实际需要招聘劳务人员,并自行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承担其社会保险金和其他福利;建立健全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以委托人和就餐者满意为服务宗旨,自主经营,自主安排每日伙食的花样品种;妥善保管、维护委托人提供的设施、设备。
三、服务期限及地点:
1.本项目的服务(委托经营)期限:一年(具体服务经营起止日期由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采购人综合评价中标人服务质量情况、用餐人员人数比例,满意度达90%以上的,可续签一年,采购单位也有权重新招标。
2.服务(经营)地点:
婺城区机关第一食堂(行政中心机关食堂):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666号婺城区政府食堂。
婺城区机关第二食堂(社会治理中心食堂):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558号。
四、安全保障:
1.中标人在婺城区机关第一食堂(行政中心机关食堂)配备的工作人员不少于38人(其中必须配备西式⾯点师与中式面点师各不少于2名、库管1名),婺城区机关第二食堂(社会治理中心食堂)配备的工作人员不少于9人。因人力资源配备不足等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中标人需自行增加服务人员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以最终达到能胜任委托方的任务需求为止,增派的劳务人员须与中标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由中标单位提供劳务人员的工资。
2.本项目涉及相关的责任及安全问题必须由中标人承担。
五、服务要求:
1.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按照委托方要求按时开餐或送餐到指定地点,并提供配套服务。
2.饭菜花样品种应当多样化,合理搭配,营养均衡。每周排列菜谱,经常更换菜肴的花式品种和口味,菜品每周不重复、每周包含不少于6个金华当地特色菜品。新菜品的开发每月不少于2个品种。
3.根据就餐人次流量规律、控制烧菜节奏,杜绝浪费。
4.中标人所经营食谱、价格等必须事前先向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报备,并接受其指导、审核、监督。对所经营的食品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公示。中标单位经营产品价格(包括菜价、三楼小吃新开发菜品、超市商品及节前各类年货、熟食、点心等售价)须经采购人审核,未经采购人审核擅自提高菜价或减少菜品数量的,每发现一次扣除10%的履约保证发现五次及以上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5.供应价格及品种
(1)早餐的白粥、豆浆、小菜免费且按需足额供应,菜(货)品价格按附件一中确定的价格执行。
(2)中、晚餐价格要求为米饭1元、素菜1元,半荤半素2元,荤菜3元,免费汤0元,菜品价格按附件二中确定的价格执行,每周菜谱及新开发菜品的价格须报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确定,中标人不得随意变更售价。
(3)早餐菜(货)品共64个品种(详见 附件一),每天供应不少于20个品种,价格按附件一中确定的价格执行;中、晚餐菜品在132个品种(详见 附件二)中轮流供应,每天供应素菜不少于5个,半荤半素不少于5个,荤菜不少于5个,免费汤不少于1个,每天提供不少于6种金华本地特色的菜品。
(4)三楼小吃价格按照价目表(部分菜品详见 附件三),小吃价格中标人需每周经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并在餐厅中进行每日菜价公示。
(5)二楼自助餐(无限量取餐),供应4个荤菜、4个半荤半素、2个素菜、1个汤、1个点心及1个水果,就餐金额不超过20元/人。
6.中标人对所经营的各种食品必须进行每餐次不少于100克的留样,留样时间必须在48小时以上,并做好详实的留样记录。
7.禁止销售无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外加工食品。
8.建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的操作规范,建立健全与实际相适应的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食堂规范化管理达标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
9.售卖餐厅现场制做的净菜、熟食应保证产品原材料的新鲜、可口,且售价不高于市场零售价。
六、其他要求:
1.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精神,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服从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
2.服务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公民(辅工可以适当放宽),容貌端正,身体健康(取得疾控中心发放的健康证,健康证的体检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3.厨师、面点师应该取得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4.获派遣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服务人员,中标单位应自行与获派遣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承担其社会保险金和其他福利。
5.节假日、工作日晚餐时间须安排人员值班,人员最低要求为:1名厨师、2名服务人员,以确保工作就餐要求。周末及节假日须根据采购方的通知保证加班的工作人员的就餐需求。
6.中标人对采购人提供的场地、设施和设备拥有使用权,中标人对属于招标人的资产负有规范使用、定期保养、妥善管理、防止流失和保值的责任;对管理、使用、保养不当等造成场地、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中标人评估设备情况进行双方协商,如造成人为毁损的,由中标人按购置原值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如需添置厨房、餐厅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中标人应向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书⾯请求,且要有添置设备的正当、合理的理由以及价格参考,否则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有权驳回请求。
8.中标人须严格原材料采购管理。原材料采购应在采购人管理部指导下进行。
9.中标人要对餐厅内现有智能化设备进行灵活运用,并充分发挥出智能设备的用途,真正让每一位就餐人员享受到用餐智能化体验。
10.中标人应配合做好采购人上级部门对食堂的相关检查工作,严格按照7S标准管理体系进行食堂管理。
1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绿色环保智能食堂建设方案,以供采购单位后续对食堂升级改造时提供参考。
七、其他相关约定:
1.中标人对委托方的厨房设备、设施及易耗品进行妥善保管、保养、保护,如果发现因使用操作不当损坏、遗失或未经允许外借等的,中标人须按物品原价进行赔偿,同时扣除5%的履约保证金。
2.中标人委托经营期间内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员工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2次。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中标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服务人员及第三人人身安全事故,由中标人负责;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中标人全额赔偿。
3.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中标人应当依法赔偿,赔偿金优先在应付营业款中扣除,采购方有权视情节扣除全部的履约保证金。
4.中标人在委托经营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问题的,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扣除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5.中标人委托经营期间,应遵守委托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相关台账。
6.委托经营期间,涉及委托方义务的,中标人应全力配合。
7.委托方与中标人将食堂设备、设施一一清点,制作详单,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造成除日常磨损外的其它损失,应当折价赔偿。
8.中标人应在经营期间内始终拥有合法资质,按期年审,并将年审材料复印提交委托方备案。
9.中标人应当提交派驻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一张、健康证、暂住证(居住证)及其他技术证件,并在花名册上签字确认。派驻人员符合行业相关规定和要求。
10.中标人提供厨房管理条例、工作岗位安排表、考核表,如人员变动应及时提供。
11.接受委托方对中标人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12.中标人必须独立或配合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13.中标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质量和所雇佣的人员安全进行责任保险,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的事故,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
八、服务质量考核
1.中标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标准、标准菜谱等标准化管理制度,并设置定期或不定期的满意度调查,且过程全程受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满意度及用餐人数比例达不到50%的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终止委托经营合同并没收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食堂经营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终止委托经营合同并没收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3.厨师及有关人员每周至少一次随采购部考察市场、及时发现挖掘新、奇、特原料和货源,不断更新菜品。
4.设立滞销榜和表扬榜。鼓励员工钻研业务,创新菜品,厨房成立 “菜品创新小组”,每周有活动,每月一次创新菜评选活动。
5.项目服务期间采购人将对中标人的承包服务进行考核(考核办法 详见附件四)。
九、违约责任
1.中标人不得变更墙体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食堂有关设备,不得擅自搭建附属设备。
2.中标人必须签订合同后10日内落实工作人员,并办好工作人员的健康证,交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正式履行合同。
3.承包经营期间,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被卫生防疫部门查出有重大食品安全卫生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
(2)干部职工投诉较多;
(3)被新闻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声誉等情况的;
(4)供应商经营过程中未执行《食品卫生法》等要求,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传播等责任事故的。
4.因解除合同给区政府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同时,中标人还应承担与事故相关的其他所有费用,并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5.如果中标人在食堂工作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被终止合同的,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6.经营过程中,如发现商品价格高于中标人其他超市或市区大型商超(如:福泰隆、杭州联华、物美)同类商品正常销售价格的平均价,并经查实5次以上的,采购人有权收回超市的经营权。
十、补贴款、营业款的结算与拨付:
1.委托经营期间,食堂消费者可以刷卡消费,也可以支付现金。包厢的餐费按实际使用的餐费结算并开具正规的发票。
2.营业款按月结算,在次月10日前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财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给中标人。
3.补贴款的计算与支付:
中标人进场服务后,在支付完水电费用的基础上,根据中标人投标报价平摊至每月予以支付,结算时须提供正式发票。
备注: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浙江省财政厅出台浙财采监〔2020〕3 号文件,企业若有购买保险/保函或者融资意向,可登录政采云平台融资服务(https://jinrong.zcygov.cn/),查看相应融资政策文件及各相关服务方案,咨询热线400-903-9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