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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厂外每日2万5千吨污水应急处理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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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3020000417966 文档页数:98页 所需下载券:10
县城厂外每日2万5千吨污水应急处理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目服务内、服务求、商务其他要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为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水务局县城厂外2.5万吨/日污水应急处理服务采购项目。为改善周边流域水体水质,美化城市水环境,采购人拟采购1名供应商对金堂县城市污水进行处理。本项目位于成都市金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附近,采购人提供面积约为20亩的项目实施场地,污水主要来源为城市生活污水,日处理污水量25000m³/d左右。

※二、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1、项目模式:本项目为临时应急治理,购买污水处理服务项目。采购人按实际设施设计污水水量处理能力的90%作为保底支付依据(即如采购人不能提供足够来水,则按保底支付),中标供应商按要求提供污水处理服务,采购人支付中标供应商污水处理服务费。

2、服务范围:由采购人负责提供场地以及通水、通路、通电。因污水处理服务需要的所有的相关设施、设备、人员、材料等内容和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和负责完成。服务期满后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将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拆除并复耕。

3、设计规模:25000m³/d,总变化系数1.2(即最大处理能力为30000m³/d)。

4、水质要求:

设计进出水水质指标

名称

单位

pH

CODcr

BOD5

SS

TP

NH-N

TN

粪大肠菌群数

设计进水水质

mg/L

6-8

300

150

180

4

30

40

1010

设计出水水质

mg/L

6-9

50

10

10

0.5

5(8)

15

10³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指标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

5、中标供应商根据进水水质提供符合要求的污水处理设备,完成本次采购所需的设备安装、调试、运营;

6、中标供应商严格按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规范要求开展污水处理工作,保证处理后的污水达到本次服务采购要求、在服务期内对于设备出现的问题及时维修维护,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出水质量满足第4条“设计进出水水质指标”要求。

7、处理后的污水应达到污水处理服务采购要求。中标供应商应每月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处置后的污水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上报金堂县水务局,金堂县水务局、生态环境局有权对设施出水进行随机抽检,如抽检不合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8、当符合设计进水水质的来水量不低于25000m³/d时,中标供应商应至少处理25000m³/d并达标排放。

9、中标供应商应制订污水处理管理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对污水的妥善处理。

10、中标供应商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

11、中标供应商在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应具备相应的实施能力,合同执行期间土地租赁费由中标供应商负责支付。

※三、商务要求:

1、污水处理服务准备期:45日历天(以采购人完成通水、通电、通路,移交给中标供应商合格场地之日为起算日),中标供应商应确保在污水处理服务准备期限内完成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出水水质达到服务要求。

2、服务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3、付款方式:

(1)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月支付,乙方提供水质检测报告和请款报告经甲方确认后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单价×污水处理量。

(2)污水处理量计量方式,当实际水量小于等于22500m³/d时按22500m³/d计,当实际水量大于22500m³/d时,甲方按实际水量计。

(3)报价以污水处理费综合单价填报,青苗费由采购人负责,投标人在报价中不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场地费及供应商完成每吨污水处理所投入污水处理设备,及其设计、运输、安装、调试、运行、维护、设备折旧、拆除及复耕等所有因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其风险。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

4、质保期:质保期与服务期一致。质保期内中标供应商应负责出水水质的质量,保证服务期内的做好设备维修、零部件或可能出现的整机更换情况,并根据实际设备设施情况配备足够的易损易耗件。

5、履约验收

(1)中标供应商负责设备基础、设备安装、调试、后期运营。达到正常运行要求,保证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期间正常使用。

(2)中标供应商须保证在服务期内出水满足本章“二、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第4条出水水质要求,并每月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3)验收时间:项目调试合格后,由中标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出水水质检测报告,向采购人提出申请,采购人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出水合格验收;履约期满30日内,由中标供应商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报告》。

(4)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商务要求、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5)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四、其他要求

1、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投标人根据情况自行踏勘现场及前期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如中标,不可因未了解项目现场情况而放弃中标不履行成交中标人义务。如因中标人不能正常履约给采购人造成任何损失的,采购人将保留进一步追溯的权利,并由中标人赔偿所有损失;如放弃中标,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所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人承担。(须在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3、在服务期间,如因中标供应商管理、操作或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人员安全事故、环境安全事故等一系列安全事故问题,均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须在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视为投标无

4、在污水处理设备运营期内,中标供应商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并无条件接受考核,考核不合格按相应规定进行惩戒。

5、本项目为服务项目,无预付款,供应商在要求的服务开始期限内如不能按要求提供污水处理服务,采购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所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须在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6、当来水水量过大时(超过最大处理能力为30000m3/d),中标供应商应在保证水质格的情况下对超过设计规模的来水量尽力处理,不得无故转移、弃置未经处理的污水。(须在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7、如因来水超标而导致的出水超标责任,如中标供应商已完成水质控制目标,则不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六、项目实施要求

(一)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完善项目服务方案,内容包括:

1、项目背景分析: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现状分析及理解;②项目实施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措施等。

2、污水处理工艺:包括但不限于①污水处理工艺介绍;②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及说明;③污水处理工艺的先进性等。

3、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操作人员安全保障;②设备运行安全保障等。

4、应急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建立应急机制;②成立应急小组;③应急内容及应急措施等。

5、设备维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方案;②设施设备零配件保障方案,(零配件要列表给出配件名称、规格或型号、数量等信息);③设施设备维护时间计划等。

6、项目服务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①服务人员岗位配置(列表给出相应信息);②服务机构设置;③项目服务管理制度等。

(二)投标人应具有与本项目工作开展相适应的专业团队。

(三)投标人应具有类似项目履约经验。

(四)投标人其他有利于项目实施的承诺或相关证书或证明(由投标人根据采购项目性质自行提供或根据项目情况要求的承诺或证书)。

注:※(1)要求单独提供承诺函的条款,投标人必须就该条款内容单独出具一份承诺函进行承诺。

(2)带“※”号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且明确响应,招标文件有具体响应规定的,从其规定响应;若不满足,投标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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