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为落实政府关于北沙河污染防治的工作安排,实时监控北沙河流域水质的情况,在北沙河流域有代表性地点,建设了四座简易式(集装箱式)水质自动监测站,分别是:十里河水质自动监测站、桃仙河水质自动监测站、沈抚灌渠水质自动监测站、浑南排干水质自动监测站。
为了保障四个断面自动在线监测系统能够准确、稳定的运行,数据监控平台得到有效的维护,每年需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运营维护,通过专业的运营服务和完善的质控保障手段,使四座水质自动监测站各项功能得以实现,最终达到实时监控水质情况,预测预警水质变化情况,完善北沙河水质管控体系的目的。
序号 |
自动站名称 |
所属河流 |
所在地 |
监测项目 |
1 |
沈抚灌渠水质自动监测站 |
北沙河 |
苏家屯 |
主要监测指标: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 |
辅助监测参数:pH、浊度、溶解氧、电导率、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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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桃仙河水质 自动监测站 |
北沙河 |
苏家屯 |
主要监测指标: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 |
辅助监测参数:pH、浊度、溶解氧、电导率、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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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浑南排干水质自动监测站 |
北沙河 |
苏家屯 |
主要监测指标: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 |
辅助监测参数:pH、浊度、溶解氧、电导率、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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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十里河水质 自动监测站 |
北沙河 |
苏家屯 |
主要监测指标: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 |
辅助监测参数:pH、浊度、溶解氧、电导率、温度 |
服务费用包括:
四座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营服务所产生的人工、车辆、劳保及易耗品更换、标准液体及试剂更换、备品备件备机更换、通讯传输、用水用电、废液处置,实际水样比对、基础设施维护等费用。
运营服务期为12个月。
(1)现场要求。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建立安全制度,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安全、消防及卫生巡检人员须现场签字,拍照,形成档案,每半年归档一次。
(2)环境要求。提供保障水质自动监测站稳定、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如用水、用电、防火、防盗、避雷、站房温度保障等,保证室内温度,仪器运行温度保持在设备运行适宜温度,站房内温度日波动范围小于3℃,相对湿度保持在80%RH以下。
(3)比对要求。除其他质控要求外,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两次实际样品比对,并提交比对结果报告。
(4)废液管理要求。服务商应编制废液处置方案,妥善处置水站产生的废液。对于水站运行产生的废液,服务商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5)应急管理要求。服务商须制定突发环境问题或水站出现紧急状况时的应急处理方案,其中应包括如何保证仪器设备监测数据准确、人员安排、应急监测等内容。
(6)人员要求。运营服务商固定投入至少两名专业运维人员,须经环保机构专业培训(自动监控地表水)后持证上岗。
对水站站房、配套设施及水站所属所有资产全面负责,应确保水站各项资产完好。服务商应无条件接纳水站当前所有设备设施,若有监测设备或设施损坏(不可抗力除外),采购单位有权要求服务商进行维修,服务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采购单位不另外追加资金。若因服务商未及时维修维护设备设施而导致水站无法正常运行,其责任由服务商承担。
合同期间,若水站所属设备及配套设施故障或损坏,均由服务商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服务商负责。服务商应做好防灾工作,如防洪、防雷、防震、防寒等灾害预防工作,若因自然灾害(如洪水、暴雨雷电、地震等)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仪器设备损坏,服务商有义务配合采购单位开展水站设施设备维修等相关工作,服务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责任。
服务商有保管水站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合同期间,若水站所属设备及设施丢失,服务商须按照原有规格型号重新购置仪器设备,若原有型号设备停产,在采购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购置不低于原规格型号的同品牌设备。服务商应妥善保管并准备齐全涉及水站的所有档案资料。
指派专门的运维人员、运维车辆,具有一定的备品备件。负责水站运维所涉及到的设施、设备、软件、硬件维修、维护,包括:水、电、网络、气瓶,试剂的购置、设备耗材,备品备件购置、安装、调试,日常维护,站房屋顶、门窗、地面、空调维修等,以保证水站系统的正常运行;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1)每日工作。每日至少两次远程查看托管站数据并形成记录,上报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①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②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时,应立即通知主管部门,在每日8时~18时出现的故障,应能在4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
③根据仪器分析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
④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主管部门。
(2)每周工作。每周至少巡视托管站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①查看托管站设备是否齐备,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采水排水装置工作是否正常;
②检查采水和排水管路是否有漏水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进样管路否有漏水或堵塞现象。检查各仪器的运行状况,保证系统运行顺畅;
③检查采样口附近水域、输水管路及站房周边环境是否正常;
④检查电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⑤检查托管站的通讯系统,保证托管站与数据库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⑥检查监测仪器运维及分析试剂使用情况,定期更换设备耗材及试剂;
⑦在冬、夏季节应注意托管站房室内外温度,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并对采水系统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设备损坏;
⑧应及时清除托管站房、采水系统(采水口、输水管路)周围的水草和杂物,避免对其造成影响。每周对采水系统(采水口、输水管路)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⑨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托管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站房主体及附属设施是否被损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
⑩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3)每月工作
①清洗,检查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pH、溶解氧(DO)、电导率、浊度、温度等设备需要清洗维护的部件;
②对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③每月度对数据进行备份;
④每月对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设备进行校准;
⑤采水系统、中控系统、网络通信系统每月至少检修排查一次;
(4)每半年工作。按要求进行一次零点、量程测试,准确性测试,精密度测试,检出限测试,标准曲线测试,加标回收测试和实际水样比对;
(5)每年工作(合同期内)
①对所有的仪器进行维护,并负责购置更换备件;
②采水系统所有泵组件维护检修。
(6)运行维护记录要求。应建立托管站维护档案,将托管站的运行过程和运行事件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日常运维中使用运行管理相关记录至少应包括:
①托管站运行维护记录表;
②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校准检查记录;
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
④水质监测系统备品备件管理记录表;
⑤托管站主要消耗材料使用登记表;
⑥托管站室内外环境记录;
⑦标准物质使用记录;
⑧安全、消防及卫生巡检记录。
(7)其他要求
①应每月收集整理各类记录,用于审核数据;
②运维单位保证满足环保部门对托管站故障的响应时间要求。若仪器故障无法排除,运维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管理部门备案。当仪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应报告管理部门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酌情处理;
③严禁擅自改变采水口位置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
水站发布的监测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氨氮(NH3-N)、总磷、总氮、水温、pH、溶解氧(DO)、电导率、浊度共9项指标。
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监测频次:监测频次为每4小时1次,整点启动监测。
每4小时1次,整点启动监测,发布数据为最近一次监测值。每天各监测项目可以得到6个监测结果,可根据管理需要提高监测频次。监测数据通过无线网络方式传送到数据管理平台。
按照国家《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对水质结果进行评价。
运维单位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相应工作及记录。
运维单位在每个托管站所配备试剂及标准样品,标准试剂的等级及品牌、型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标准样品须为有证标准物质。
分析仪在以下情况下需进行校准和再校准:
①安装时;
②移动位置时;
③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
④分析仪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后;
⑤有迹象表明分析仪工作不正常或校准结果出现变化;
⑥达到国家规范或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校准周期或校准要求的。
主管部门每年进行2次成效审核。
运维单位应对监测数据异常值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如属于系统或仪器故障,应在24小时内处理并上报主管部门。运维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异常数据处理的方法。
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巡检记录、维修记录、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均须按要求进行填写,每年进行整理归档。
(1)运行维修工作界定。运维单位负责系统所有设备和仪器的维护、耗材、试剂及基本维修。
(2)设备维修质量控制要求。监测仪器被修复后,当其检测性能受到影响时,需要进行标样比对等方法进行。
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运维管理和监督考核,如达不到运维要求或违规操作,可以扣减相应的运维费。
运维机构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运维期间不得出现调整数据、修改参数、改动设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运维期间,运维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1)标样及实验室比对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标准样品考核 ,一次实样比对考核、一次仪器性能指标考核。具体指标参照下表:
常规五参数质控措施技术要求
监测项目 |
实际水样比对 |
|
水温 |
±0.5℃ |
|
pH值 |
±0.5 |
|
溶解氧 |
±0.8mg/L |
|
溶解氧过饱和时不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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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导率 |
电导率>100μS/cm |
±10% |
电导率≤100μS/cm |
±10μS/cm |
|
(浑)浊度 |
浊度≤30NTU; 浊度≥1000NTU |
不考核 |
30NTU<浊度≤50NTU |
±30% |
|
50NTU<浊度<1000NTU |
±20% |
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质控措施技术要求
质控措施 |
高锰酸盐指数 |
氨氮 |
总磷 |
总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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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核查 |
Ⅰ~Ⅲ类 |
±1.0mg/L |
±0.2mg/L |
±0.02mg/L |
±0.3mg/L |
|
Ⅳ~劣Ⅴ类 |
±5%FS |
|||||
注:湖库总磷 Ⅰ~Ⅳ类水体为±0.02mg/L;Ⅴ~劣Ⅴ类水体为±5%F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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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零点漂移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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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度核查 |
±10% |
±10% |
||||
24小时跨度漂移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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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样核查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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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点线性核查 |
相关系数r |
≥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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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值误差(浓度>20%FS)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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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值误差(浓度≤20% FS) |
参照零点核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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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水样比对 |
|
相对误差≤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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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误差≤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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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误差≤40% |
|||||
当自动监测结果和实验室分析结果均低于BⅡ时,认定比对实验结果合格。 注:① ②B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规定的水质类别限值; ③总氮河流无水质类别标准,可参考湖库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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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标回收率自动测试 |
80%~120% |
(2)数据传输率及质控合格率考核。对运维单位考核采取百分制、单站考核的方式,主要包括单个站点数据有效性,监测数据传输率、数据质控合格率(以下简称“两率”)以及运行维护的内容。
①数据传输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传输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传输的小时值数据量总和。每日各项目应传输的小时值数据量均按6个计,考核时段天数按考核时段内日历天数计。计算应传输的小时值数据量时,应扣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止监测的小时数。
②数据质控合格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质控合格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
③数据有效性。设备数据传输率必须高于90%(含)。设备数据质控合格率必须高于90%。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给予警告,并参照其相关比例扣除经费。
④两率及运行维护。符合数据有效性要求后,参照本部分执行。
两率部分(70分):单站监测数据质控合格率高于90%(含)的,得70分;80%(含)~90%的,得分为70×(数据质控合格率+5%)。
运行维护部分(30分):运行维护部分每半年由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包括监测项目、系统组成、日常操作、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档案和制度管理6部分,共计30分,条款未落实一项扣1分。
考核总分:考核总分=两率得分+运维得分
年度考核以当年运行期自然月为基准,以每季度考核标准分值取平均值为年度考核总分;
(1)年平均考核总分85分以上支付100%全年运维费用;
(2)年平均考核总分80分以上支付90%全年运维费用;
(3)年平均考核总分75分以上支付80%全年运维费用;
(4)年平均考核总分70分以上支付70%全年运维费用;
(5)年平均考核总分70分以下支付60%全年运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