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项目名称:永兴县人民医院中药饮片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建设目标:通过招标确定一家具有较强实力的医药流通企业,以统一管理、集中配送为原则,建设一个专业化、规范化的渠道,承担永兴县人民医院中药供应配送业务。
三、项目基本情况
3.1用途的简要说明:满足永兴县人民医院临床诊疗需求。
3.2配送对象:永兴县人民医院
四、配送的药品及期限:
4.1永兴县人民医院所有需采购的中药饮片,具体内容详见《永兴县人民医院中药饮片目录》。
4.2配送期限为3年。
五、配送要求:
5.1.配送的饮片应根据永兴县人民医院制定的《中药目录》为基础(包括品名、规格、包装、生产厂家)。因招标人医疗业务发展的需要,中药品种需要调整、更新、新增的,必须经科室提出申请,报请招标人按照医院原有流程审议通过,同意后才能调整。所配送的中药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内的品种。
5.2永兴县人民医院通过制定采购计划单向中标人发起通知,中标人按相关规定和采购合同要求供货。
六、价格要求与结算:
6.1采购人所需的中药(详表见中药目录)投标人须承诺不得高于本章附件提供的“平均批发价”。供货价格由中标人与采购人协商,招标人按供货实数付款给中标人。
6.2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改委或物价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作出政策性价格调整时,按照调整后价格进行供货。原则上中药价格保持稳定,如遇特殊情况中药市场价格变动较大的,需中标公司提供公司正式调价函,按医院流程审批才予以调价。调价中药品种价格应有高有低,半年一次调价。
6.3部分特殊中药按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价格执行。
七、饮片的质量要求及检验:
7.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及《中药炮制规范》等规定,以及招标人的用药习惯,统一组织配送中药饮片。
7.2配送药品的品名、产品质量等级、剂型、规格、包装、生产厂家、数量等必须与采购计划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质量和疗效,如违反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中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7.3药品的有效期,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药品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药品有效期为一年的药品,提供的药品有效期为6个月及以上。
7.4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所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统一标识,确保中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永兴县人民医院。对部有破损、缺损、包装不完整、虫蛀、生霉等有质量问题的中药应及时调换。
7.5中药在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现霉变、走油、虫蛀、变色等质量问题,招标人可要求退货或者换货,中标人不得拒绝,一切损失由中标人负责。如因配送中药质量等原因所导致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由中标人承担。
7.6中药饮片质量应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7.7为更好地约束中标人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为了确保配送方中药配送质量,合同无息履约金自动转化为无息中药质量保证金,合同到期后,退还中标人。
八、配送药品的时间要求:
8.1投标人需对招标人进行零库存管理。
8.2中标人按永兴县人民医院的采购计划配送中药饮片(包括品名、产品质量层次、剂型、规格、包装、生产厂家、数量)不得随意更改,不得超计划配送,如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更改的需院方同意并按规定的时间送到永兴县人民医院指定药库。中标人自确认永兴县人民医院订单通知起,急救品种应在接到永兴县人民医院电话通知后6小时内送到,一般计划72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其他临时加急品规需求购买的中药做到即买即送,3天内到货(如需延迟,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双方协商),品种数量总体配送到位率不得低于98%。
九、服务要求:
9.1保证配送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对所配送的药品提供齐全的质量、资质、检验生产批件、注册证、合格证明等方面的证明文件。药品必须按照标准养护措施进行送货,以防止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变化、损坏或丢失。
9.2药品因过期失效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药品不能继续应用于临床的,例如虫变、霉变、包装破损及有异物等等,一切损失由中标人负责。如因配送药品的质量等原因所导致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由中标人承担。
9.3如遇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对药品价格进行政策性调整时,中标人配送的药品亦须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9.4其他伴随服务:
9.4.1药品的现场搬运及入库。
9.4.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9.4.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不得影响临床用药。
9.4.4中标人为本项目配备1名专职人员到永兴县人民医院处协助药品验收。
9.5为保障永兴县人民医院业务发展,保证临床专科用药、临时用药、特殊用药的需求,新增品种必须按永兴县人民医院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交永兴县人民医院按流程讨论通过后才能供货。
9.6因各级药检部门抽检药品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相关监督部门协调处理等有关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
9.7合同生效配送饮片前永兴县人民医院、中标人共同进行药品盘点,记录金额,终止合同时药品库存金额不得超过此金额,各单品种数量及金额不得超过集中配送前药品单品种数量及金额的10%。
十、验收要求:
10.1验收程序:中标人配送的药品到永兴县人民医院药库后,永兴县人民医院仓库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及永兴县人民医院用药计划配送单进行验收入库,并做好记录。
10.2质量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出厂合格标准。
10.3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永兴县人民医院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中标人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在48小时内进行更换,且不得影响永兴县人民医院的临床应用。
十一、违约责任
11.1永兴县人民医院违约责任
11.1.1永兴县人民医院违反规定的,通过中标人以外途径采购本次招标约定范围内产品的承担违约责任;但连续报计划两次(含两次)而中标人不能供应的药品除外。
11.1.2永兴县人民医院无正当理由违反规定,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1.2中标人违约责任
11.2.1中标人确认永兴县人民医院发出的订单通知后拒绝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每次每品规扣违约金100元,从货款中扣除。。
11.2.2中标人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票据(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1.2.3合同中的药品票据(发票)违约条款处理:中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就本合同规定之发生之事项向永兴县人民医院开具合法、有效、真实之票据(发票);若因中标人所开票据(发票)本身之问题,导致永兴县人民医院日后发生相应的法律、税收风险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相关的损失)理应由中标人承担。
11.3关于药品质量和服务违约条款的处理
11.3.1如中标人配送服务不到位的药品(永兴县人民医院急需的抢救药品等)导致的医患纠纷造成永兴县人民医院的损失应由中标人承担。
11.3.2为加强药品质量保证、指定配送药品到位,优质配送服务到位,如发现以下违约情况,中标人自觉接受如下措施的处理:
11.3.3经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中标人承担相应法律任并终止该其配送资格。
十二、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2.1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中标人应及时向永兴县人民医院通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加盖其公司印章,须经双方协商解决,中标人可停止该品种的供应或更换生产厂家。
12.2在本项目配送服务期内发生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中标人应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发现中标人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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