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为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以水定域、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加快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力推动全社会节水,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保障用水安全,响应《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通过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全面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倒逼生产方式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求,增强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根据《福建省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闽水函〔2019〕542号)、《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进行自评,达到85分以上,申请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省节水办将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评估,形成技术评估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现场验收,对通过验收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其达到《标准》要求。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一)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参照标准:
(1)《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
(2)《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建城〔1997〕45号);
(3)《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18);
(4)《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08);
(5)《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2014);
(6)《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2016);
(7)《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
(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21-2002)及2006年5月8日修改单。
(二)永安市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需开展的工作
1、全面摸排永安市供用水基础情况
(1)依据《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逐一摸底各项指标达成情况,明确各项支撑材料的责任分配,尤其是重点成员单位;
(2)结合摸底情况指导召开创建成员单位动员会,梳理创建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分解表,并开展对接工作;
(3)按照创建名单逐一进行现场摸底调查,弄清各单位供用水情况、节水管理与巡查台账、节水亮点情况、水表计量情况、用水器具情况等,逐一梳理各单位改造情况,形成改造清单。
2、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编制
依据永安市实际调查情况,编制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
3、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技术指导
(1)根据节水型社会评价赋分表进行任务分解,制定建设工作进度计划;
(2)对辖区内节水基础工作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对照标准,评估现状;
(3)对已开展的版块工作,按照标准要求,评估资料的完整度以及是否符合要求;
(4)对未完善或未达标的项目,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4、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资料汇编
(1)按照《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要求,开展原始证明材料收集工作,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分析、指导修正,生成指标结果。对未能达标数据指导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重新走访核实;
(2)指导重难点工作及不完善工作的开展;
(3)按照《福建省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进行自评,达到85分以上,汇编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按照省厅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节水载体建设
(1)组织召开节水载体建设培训会,安排专家进行水平衡测试标准、日常节水管理和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创建申报培训,下发资料收集清单;
(2)节水型企业建设:确定重点用水行业企业节水型载体建设名录,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以及水平衡测试工作,计算其所占比例(水平衡测试报告和节水型企业申报书每家企业各2本);
(3)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确定公共机构单位节水型载体建设名录,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以及水平衡测试工作,计算其所占比例(水平衡测试报告和节水型单位申报书每个单位各2本),选取一个有特色的水库管理所创建节水型机关,按照《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标准》,完善其水表计量和现场节水器具推广改造等,树立节水典范;
(4)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确定居民小区节水型载体建设名录,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工作,计算其所占比例(节水型小区申报书每个小区各2本);
(5)按照《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标准要求,节水型企业建成率≥40%;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成率为≥50%;节水型小区建成率≥15%。进行走访调查,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监督各单位、企业完善计量装置,实施改造漏水环节,使用节水型器具,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和申报书。
6、节水器具调查、公众节水意识调查、节水宣传与节水型器具推广
(1)对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居民家庭进行用水器具调查,填写器具调查表(样本1000份),编制节水器具使用调查报告,需要在工作方案中提供样表;
(2)开展辖区内公众节水意识调查工作,制作节水意识调查表(样本1000份),确定调查方式及对象,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确保70%以上调查对象有明显的节水意识,需要在工作方案中提供样表;
(3)全面开展永安市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宣传工作,设计印刷宣传标语和环保袋(各1000份),创建过程中张贴和发放,需要在工作方案中提供样本。
(4)节水宣传与节水型器具推广:策划组织以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为主题的节水宣传现场活动,购买节水型器具和节水宣传用品,在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宣传期间赠送群众,进一步普及和提倡使用节水型器具。
7、拍摄影视片
选取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素材,编写脚本,拍摄高清影像资料,用于申报及现场汇报,并达到相关要求。
8、现场迎检工作指导
(1)协助确定现场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灌区检查名单;
(2)对接抽检单位迎检准备工作;
(3)现场考核单位预检;
(4)制作现场考核活动手册。(工作方案中需要提供手册框架样本)
(三)、进度和质量
1、按照永安市水利局同意的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项目,包括申报工作技术指导、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汇编、申报资料汇编、水平衡测试、节水型载体建设、节水型器具调查、节水意识调查、节水宣传和器具推广、影视片拍摄、现场迎检工作等。中标方必须保证在合同签订后210天内完成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资料申报工作,确保通过水利厅的验收。具体申报与验收安排以福建省水利厅安排为准。
★2、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开展,投标人需承诺投入本项目的节水器具、设施等固定资产金额(不包含软件平台建设)大于等于最高限价的30%。(承诺函格式自拟)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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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 |
由采购人指定地点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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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条件 |
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验收,达到《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相关要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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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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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验收,达到《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相关要求。 2、期次2,说明: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水利部核查验收,并对永安市节水型社会予以命名公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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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10日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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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支付方式 |
1、合同签订且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启动资金。,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 2、项目基本完成且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3、经省水利厅验收合格且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 4、上报水利部备案,通过水利部年度复核及“回头看”并获得水利部命名公示且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款的60%。,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00% |
履约保证金
采购包1:缴纳
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0%
说明:收取合同款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以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递交。
其他商务要求
8、因投标人虚假响应或所供服务不符合采购要求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9、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本中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11、现场踏勘
11.1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集中现场踏勘,投标人可自行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采购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应自行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11.2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做出的理解、推论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11.3投标人在自行现场勘察时,应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周边道路、交通、环保、卫生、安全、车辆进出、场地空间、材料设备装卸限制、临时堆放、施工噪音及相关影响等可能影响报价的因素,任何误解或不了解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
12、报价要求
12.1本项目为整体采购,投标人必须就本项目范围内所有服务进行响应。
12.2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12.3投标人所投标总价为验收合格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作期间的政策性调整,人工工资的市场风险及安全责任等费用。
12.4投标人对本项目只能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