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技术需求
(一)项目背景
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十四五”期间被国家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省对我市下达了8000吨的五年减排目标要求;同时,VOCs作为我市石化化工等重点支撑产业项目的主要环境排放指标之一,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也有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由于我市在“十三五”期间率先在全省开展VOCs治理工作,累计整治企业1000多家,VOCs超额减排超约1.8万吨,减排潜力较大的企业均已在“十三五”完成整治提升,“十四五”期间VOCs重大减排举措相对缺乏。减排工作要求、新建项目保障需求叠加重大减排工程举措的匮乏,导致我市“十四五”期间VOCs保障压力十分突出。
为积极做好“十四五”期间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工作,提升我市重大项目VOCs环境要素保障能力和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在努力开展VOCs减排挖潜工作基础上,2022年我局向省厅申请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并得到同意。
(二)工作内容要求
通过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调查和重点企业的现场核查,结合全省其他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地区及我市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等技术规则,确定我市试点行业企业范围,并编制《宁波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办法》《可纳入政府储备库的VOCs核算报告》《VOCs交易政府基准价测算报告》和《宁波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初稿)》四份报告,为全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做好技术服务保障:
1.编制宁波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定办法。通过资料收集、调研访谈等方式,了解省内已开展交易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对我市VOCs排放企业情况及前期余量储备开展调研,编制《宁波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定办法》;
2.研究确定纳入试点的行业企业范围。结合我市VOCs排放企业现状、新建VOCs需求,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开展VOCs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范围;
3.编制可纳入政府储备库的VOCs核算报告。在区(县、市)工作基础上,在试点行业企业范围内,对约150家重点行业企业开展VOCs现场技术核查(抽查),编制可纳入排污权交易储备库VOCs核算报告;
4.编制VOCs交易政府基准价测算报告。根据VOCs排污权核定办法、试点行业企业范围和我市实际,并参考省内已开展VOCs交易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并结合VOCs污染治理成本等内容,测算我市VOCs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政府基准价格。
二、商务要求
项目 |
要求 |
合同履行期限 |
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
成果交付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质量标准 |
成果质量必须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它标准、规范(从严):具有国家标准及规范的,按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具有行业标准及规范的,按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具有其他标准及规范的,按照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 |
验收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及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
签订合同时间 |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具体签约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
合同款项支付条件及方式 |
1、合同签订并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 2、2023年10月底前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5%; 3、项目完成并通过整体审核、验收后,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注:实际支付时间以项目财政指标下达时间和要求完成时间为准。 |
耗材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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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要求 |
1)中标人应在招标人支付费用前,依据相应的金额,先行向招标人提供足额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发票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款项,否则招标人有权延迟支付相应费用而不被视为违约,亦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本项目合同签署的中标人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及收款单位一致,中标人不得以其他理由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求调整发票开具单位或收款单位(依法变更单位名称除外),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且须承担由此对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质量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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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中标人应承担由于其行为所造成的招标人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的责任,无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