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技术要求
一、项目名称:
芮城县文物安保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
二、服务范围:
全县国、省、市、县及未定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安保服务,安保装备配备。
三、服务期限:一年
四、人员配备情况:
详见人员及设备配备情况表。
五、人员标准:
1.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无犯罪记录,退役军人、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先;
2.年龄18至55周岁男性,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有责任心,品行良好,心理素质好。
3.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等不良记录。
4.上岗前接受过保安公司专业培训,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
5.具有有效的保安员证。
6.司机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六、工作任务:
加强对文物单位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予以处置。
七、服务费用结算方式:
1.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按照中标总价执行,所有费用实行包干制,费用含保安队员的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服务年龄津贴)、社会保险、意外伤害、绩效、福利、服装费、耗材、食宿费、管理费及税金等所有相关费用。在履行合同期限执行过程中,合同总价为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2.结算方式
服务费用的支付:甲方按月支付其服务费用。每三个月付款一次,详细付款比例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
八、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1 有权对保安队员进行日常的考勤管理、岗位调整、监督检查和奖惩考核。
1.2 有权根据文物单位安保实际状况,调整安保人员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有权要求保安公司辞退或调换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保安队员。
1.3 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对保安队员进行现场调度和指挥。
1.4 因保安队员失职造成财产遗失、损坏、被盗等情况,有权追究当值保安队员责任,有权要求保安公司进行调解和赔偿。
1.5 保安队员在值勤期间因个人或工作原因造成伤亡事故的,应由保安公司负责处理及善后工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保安公司权利和义务
2.1 保安公司选派的保安队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提供24小时服务。
2.2 保安公司选派的保安队员必须符合甲方规定的人员编制、基本条件和岗位要求,不得随意变更,不得缺编,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按规定为队员缴纳意外伤害等社会保险。
2.3 保安公司所派出的保安队员必须具备政治思想良好(无犯罪前科)、文化素质较高(初中以上)、爱岗敬业、仪表端庄、身体健康、责任心强且具有一定保安管理素养等条件。
2.4 保安公司负责保安队员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管理和保安队员违纪问题的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2.5 保安公司应统一为保安队员配置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工作时应着装整洁、站姿端正、操作规范、用语文明、精神饱满。
2.6 保安公司应保持保安队伍的相对稳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保安队员。
2.7 保安队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因事请假,应书面向甲方和保安公司双方负责人履行请假审批签字手续。
2.8 保安队员在工作中因公受伤、劳动纠纷、致残或发生伤亡事故,其医药费、抚恤金等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费用,由保安公司全权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9 保安公司应教育保安队员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期间,不得擅自带社会闲散人员进入文物保护区及留宿;若发生擅离岗位、玩忽职守及留宿闲散人员等违规违纪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保安公司提出赔偿直至终止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