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及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1.1供应商必须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标,不能拆分或少报。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2磋商报价为总报价。各项服务费、系统开发费用、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若投标磋商不能完全包括上述内容,该投标将被认为非实质性响应。
1.3所投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不得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
1.4服务时间、地点:按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地点提供相关服务。
本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为招标最高限价,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此预算。否则,投标无效。
磋商文件在技术要求中列出了采购人可以接受的最低技术指标,供应商必须对采购服务内容、要求和指标进行实质性响应,所提供的每一项技术指标不能低于所列的各项指标。
1.1项目名称:2023-2025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采购项目
1.2采购预算:300万元
1.3服务内容:该项目共1个包,采购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采购标的经采购人确认属于 其他未列明 行业。服务内容详见磋商文件《采购服务内容、要求》。
2.1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采购需求
2.1.1基金垫付
(1)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收到垫付通知书后,应当派员及时赴医院核实相关情况,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资料。同时,配合交警督促相关保险公司优先垫付交强险部分,待抢救结束后主动去医院收集治疗材料,上门服务。垫付资金要及时到账,垫付完成后,按照要求进行材料归档并保存。
(2)受害人转院异地就医抢救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伤员转院,受害人转院至省内其他医院抢救治疗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安排医院所在地的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人员在48小时内与受害人或其家属和医院医务部门对接,宣传救助基金政策,提供必要帮助。
(3)群死群伤交通事故应急垫付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本着“积极应对、简化手续、快速垫付”的原则,迅速到达现场服务,先行提供担保,收集相关资料并快速审核垫付。
(4)因救助基金管理人把关不严、审核不细,造成不该垫付的款项垫付的,省财政厅将根据绩效考核办法扣除相应的绩效分值。同时,救助基金管理人对于错垫且无法追回的款项要缴纳两倍的款项至省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5)本着“应垫尽垫”的原则,垫付率(全省垫付笔数/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发出的抢救费垫付通知书)应高于80%。
2.1.2基金追偿
(1)诉讼资格。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独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根据责任比例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积极参与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及法院受理、审理、执行赔偿纠纷案件等各个环节,做到依法追偿,应追尽追。
(2)追偿动作。垫付完成后,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已生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赔偿义务人发起追偿。及时向相关保险公司送达协助追偿通知书,督促保险公司理赔时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对有能力但拒不偿还救助基金的赔偿义务人直接提起诉讼。追偿动作完成率应当达到100%。
(3)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本着“应追尽追”的原则,追偿动作完成率应当达到100%。实际追偿率应当≧40%。
2.1.3核销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的要求,受理、审核偿还义务人的核销申请,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及时申报核销,核销率应当≦20%。
2.1.4机构和人员要求
(1)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应当组织有临床医学、法律、管理、保险、财务、信息技术等资质或专业背景的运营队伍,按照《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统一政策、标准及流程开展全省救助基金垫付、追偿、救助等日常管理工作。其中,要求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医疗审核人员及异地就医协调人员各不低于1名。同时,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储备、锻炼后备人才力量,保证基金管理运营工作具有连续性。
(2)地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应当在全省8个市(州)设立与救助基金日常运营服务相匹配的服务网点,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从事基金管理事宜,省会西宁市至少配备2名专职人员从事基金管理事宜。
(3)县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应当在全省所有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均设有办公机构和固定的办公人员(每个县<市、区>配备1名人员),服务能力要做到全省行政区域内全部覆盖,同时服务效能要及时、便捷和高效。
(4)高速公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应当设立专门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助的机构和人员,或者由省级救助基金管理人直接履行高速救助基金管理业务。
2.1.5救助基金业务管理系统
(1)所有权归属。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详见附件2),开发符合我省实际要求的救助基金业务管理系统,做到全省集中管理,实现救助基金网上申请、审核和公开,建立数据信息交互机制,提高救助基金管理效率。同时,为保证全省救助历史数据安全、完整,救助基金管理系统的软件著作权归青海省财政厅所有。购买服务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将软件及其原代码,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资料等一并移交青海省财政厅。
(2)实现功能。救助基金管理系统要符合《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详见附件2),在合同签订1个月后进行验收。救助基金管理系统要实现省级集中,独立运行,保证数据(包括但不仅限于:垫付、追偿、财务、政府数据)运行安全、个人信息安全。同时,系统要能根据相关政策及时进行调整升级,要有统计功能,便于数据查询及年终绩效考核。
(3)升级、维护。救助基金管理系统应每年根据新政策、新问题进行维护、升级、调整等,确保满足业务管理要求。
(4)数据安全。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使用管理系统人员进行培训,落实数据安全和保密责任,承诺所有涉及相关合作内容的信息不得用作其它领域。
2.1.6办公场所、设备要求
(1)办公场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8个市(州)、45个行政县配备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办公场所。省级、地市级需配备救助基金的抢救费用垫付、丧葬费用垫付、已垫付费用追偿、救助基金宣传等上述各项工作中形成业务材料的专设独立的档案室。鼓励基金管理人在公安交警部门或绿色通道医院设立办公场所,派驻办公人员。
(2)办公设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各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桌椅、电脑、打印机、交通工具等办公设备和耗材。
2.1.7宣传要求
(1)以青海省财政厅、青海银保监局、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和基金管理人名义,在每合同年度印制不少于1万份宣传资料,制作适当数量的宣传品;在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微博等新媒体宣传救助基金,扩大社会知晓率;在每合同年度制作一部救助基金专题宣传片。
(2)参加交通安全宣传日、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
(3)合作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相关课题研究。
2.2关于对管理机构的管理
管理机构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7号)和《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青财金字〔2022〕1331号)要求(详见附件2),规范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做好垫付、追偿、核销等工作,定期提交和依法公开救助基金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年度审计和财政部门考核监督。建立符合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省级集中,独立运行,实现救助基金网上申请、审核和公开,建立数据信息交互机制,保证数据(垫付、追偿、财务)及基金运行安全。同时,要能及时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升级,信息交互,以及便于统计,便于年终绩效考核,该系统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验收上线。
2.3考核指标体系
救助基金管理人绩效考核标准项目分值为100分,加分项目分值10分,总计110分。绩效考核成绩在100分及以上,对应支付系数为100%;60-100分的,对应支付系数为60%-100%;60分以下的,对应支付系数为0。(详见附件1)
3.1管理系统:自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验收上线(投标时提供承诺函);
3.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3.3服务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青海省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