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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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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9发布 69页 文档编号:202303290000456801 需下载券:10
永安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

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为永安市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委托专业化养老承接机构或养老企业运营管理,完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性清单,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出行、清洁、起居、卧床、饮食等生活照料以及基础照护、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心理支持、委托代办等服务,进一步提升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水平和覆盖面。全市建设家庭养老床位200张、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次数达到400人次以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引导社会资源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一)服务对象与项目选择

1、服务对象

(评审项目1)1.具备本市户籍且在本市长期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有较为稳定的家庭照料者(如亲属或其他照料人)、有类似养老机构照护需求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其中,经济困难老年人是指收入在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人组、中间偏下组内的老年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是指依据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制定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评审项目2)2.老年人有固定的家庭住所,且具备一定的居家照料条件,自愿接受必要的家庭适老化、智能化改造,使其居家环境符合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条件。

2、服务内容

(评审项目3)(1)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在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其身体健康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因素,对适宜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以满足其安全便利生活条件、及时响应紧急异常情况为基本要求,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智能化改造,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视情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感知类老年用品,实现老年人家庭与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有效连接。承接机构对安装的设施设备提供不少于18个月的质保期并负责维保。家庭养老床位按《永安市家庭养老床位建床指导清单》(附件1)中必选项基础配置,综合考虑老年人实际照护需求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可选项配置,超出建床补贴标准部分由老年人自费。

(评审项目4)(2)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根据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情况,为有相关需求但未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行、清洁、起居、卧床、饮食等生活照护以及基础照护、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心理支持、委托代办等服务。承接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参照《永安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清单》(附件3),采取“一户一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结合实际提供相应时长和次数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应该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有关标准及规范开展。

(评审项目5)项目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1人次是指项目执行时间内须为同一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30次以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二)实施步骤

(1)服务申请

(评审项目6)符合条件的对象或由其监护人向当地村(居)委员会提出家庭床位或上门服务申请,经济状况由老年人所在村(居)提供证明,经乡镇(街道)审核、确认,报市民政局审批。因数量有限,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申请先后顺序享受,名额申请完为止。

(2)服务评估

(评审项目7)承接机构根据老年人申请需求,对老年人能力进行初评,初评为失能或部分失能状态的,由承接机构委托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评估,同时采信医疗机构等出具的医学诊断报告、残疾证等。承接机构根据老年人经济状况和能力评估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上门服务补贴资格,由市民政局审核确定。

(3)服务协议

(评审项目8)承接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和家庭照护情况,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确认后,为老年人制定符合其需求的服务方案,并签订《永安市家庭养老床位建床协议》(附件4)或《永安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附件5)。协议约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内容、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收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

(4)服务提供

(评审项目9)承接机构根据已签订的《永安市家庭养老床位建床协议》内容,对服务对象家居进行相应的智能化、适老(残)化改造,实现其家庭与承接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此前已进行适老化改造并具备相应功能的不再重复改造,只进行智能化改造并视情配备老年用品,避免资金重复使用和浪费;对可循环使用的设备由承接机构回收,用于同类型老人需求,对低值易耗品或不可拆卸设备,可不回收。已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此后不再纳入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范围。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材料向市民政局申请建床补贴。

(评审项目10)承接机构根据已签订的《永安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附件5)内容,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化、照料护理、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上门居家养老服务。按照每月不低于3次,每人每月费用合计不超过300元的补贴标准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对已建设居家养老床位的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服务费按每月2次,每床每月费用不超过100元补贴。承接机构根据服务协议,每月向市民政局提交服务清单,经审核无误后结算各项服务补贴。

(5)服务终止

(评审项目11)服务对象发生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终止服务:1.签约服务对象死亡;2.签约服务对象变更的居住地超出我市辖区;3.签约承接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

(三)补贴政策

(评审项目12)1.建床补贴。根据实际建床数按照每床不超过5000元(含流量信息费)标准给予基础建床补贴,由承接机构按月统一申领,已申领过基础建床补贴的床位数不得重复申领。年平均建床数=当年度每天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数之和/天数,天数按自然年天数计算,其中首年按承接机构备案之日起算,12月31日截止计算。

(评审项目13)2.服务补贴。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度残疾人(限肢体残疾)、易返贫致贫和脱贫不稳定人口、重点优抚对象中的60周岁(含)以上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服务费按实际支出费用的100%补助,平均每人每月250元;对已建设居家养老床位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服务费按实际支出费用的100%补助,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100元;服务补贴由承接机构按月统一申领,用于老年人抵扣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费用。

(四)服务机构

(评审项目14)1、依法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具备相应服务资质、运营状况良好的专业化养老机构或养老企业。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需具有开展上门医疗康复服务的资质。

(评审项目15)2、在我市辖区内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服务场所应按指定要求安装两路以上视频监控,并接入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评审项目16)3、具有家庭养老床位、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或适老化改造经验,具备相应的评估设计、施工改造及运营管理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具有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

(评审项目17)4、服务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养老护理员等,承接机构应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其中养老护理员同时需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老人照护专业证书、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近两年内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评审项目18)5、有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相适应的信息化平台,以及相匹配的智能监控、监测设备,并与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具备24小时响应老年人服务需求的能力。

(评审项目19)6、有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便携移动式洗澡床、便携式护理包等照料护理设备。

(评审项目20)7、承接机构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附件1

永安市家庭养老床位建床指导清单

序号

类型

设备类型

设备功能及基本要求

备注

1

基础建床清单

网络连接设备

包含路由器、智能网关,保证信号传输稳定

必选

2

体征监测设备

包括智能床垫、床带等,用于离床感应、体动感应、心率监测、呼吸监测等

必选

3

紧急呼叫器

安装在卧室、卫生间、淋浴间等位置或者佩戴在老年人身上,配备2个呼叫器,防水易操作,紧急呼叫信息实时反馈给承接机构信息平台和监护人(监护人手机可实时收到语音呼入提醒)

必选

4

适老化改造清单

护理床

辅助老人起身、上下床,防止翻身滚下床。

可选

5

远程语音视频监控陪伴设备

支持双向亲情视频通话,具备应急场景单向强制拉起视频功能(即向养老床位侧呼叫超时限(可设置)未响应时,可强制拉起通讯视频实施监护);

设备状态信息可远程监控,设备支持上门服务打卡、支持上门服务过程录音录屏、可扩展支持云端存储、可统计上门服务时长、可支持远程查房,相关服务数据可同步至承接机构信息平台;

可选

6

坡化改造(固定浇筑)

将房屋内外地面的台阶、门槛以及坡度较大的位置改造为较为平缓的坡道(用水泥等建筑材料固定浇筑)。

可选

7

地面平整

将房屋内外凹凸不平的地面用水泥、砂浆铺设平整

可选

8

坐便椅

辅助如厕,可移动。

可选

9

地面防滑

卫生间、淋浴间、厨房等区域铺设防滑垫或进行表面防滑处理

可选

10

一字型扶手

床边、卫生间、沐浴区等区域安装扶手

可选

L型扶手

可选

T型扶手

可选

上翻扶手

可选

11

移动式助浴椅

辅助老年人洗浴等,提高安全性,高度可调节

可选

12

轮椅

辅助家人、照护人员推行,扩大老年人活动空间

可选

坐便轮椅

可选

高靠背轮椅

可选

13

助行器

帮助老年人站立行走,扩大老年人活动空间

可选

14

翻身辅助设备

辅助翻身

可选

15

智能手环

用于定位,并监测老人健康数据。

可选

16

手机

用于沟通交流、定位。

可选

17

红外人体感应探测器

连接养老承接机构系统平台,当规定时间没有感知老年人活动,平台系统发出警报

可选

18

门磁感应器

检测老年人开关门情况,及时掌握老年人生活状态

可选

19

燃气报警器

自动检测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浓度,浓度超过一定比例实施预警

可选

20

烟感探测器

通过烟感探测设备实现老年人烟雾极警、煤气泄露实时动态监控、干预、及时处置

可选

21

智能药箱

辅助提醒需要服药的老年人定时服药

可选

备注:每张床5000元的建床补贴标准,其中1-3项设备清单为家庭养老床位基础配置,4-21项按需选择。

附件2

永安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目录(试行)

科目

详解

紧急救援服务

1.提供紧急呼叫设备;2.设立24小时响应服务平台,老人紧急呼叫应在5分钟内响应并对应处理;

巡访关爱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家访、电话定期回访、生日关怀、节日关怀等服务每月至少1次上门探访、每两日1次电话联系;对于独居老年人,每月至少2次上门探访,每日1次电话联系。采取技术手段掌握老人活动信息的,可适当减少电话互动。

助餐服务

利用自有食堂或与餐饮企业合作、中央厨房配餐等方式向辐射区域内老年人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的老年餐,包括集中用餐、上门送餐等。

助洁服务

上门入户为老年人开展室内清洁服务和专项清洁服务。室内清洁服务包括地面和墙面清扫,家具及用品擦试,厨房清洁,卫生间清洁,卧床老年人床铺清洁等;专项清洁服务包括空调通风系统清洁,厨房抽油烟机清洁,衣服、床品清洗,室内消毒,老年专用设备清洁服务等

助行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上、下楼服务;从家到医院、从家到中心的交通接送服务;服务人员陪同老年人散步、陪同外出等服务。

助浴服务

上门入户为老年人,尤其是针对失能老年人开展的淋浴、擦浴及个人卫生清洁(头、脸、手、脚清洁,剪指甲、修脚、理发、口腔护理、全身护理)等服务。

助医服务

为老年人就医和转诊提供陪同就诊、取药等服务;在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医生的指导下提供医疗保健养生知识指导和咨询服务。

康复服务

专业康复师为老年人提供康复知识指导和咨询服务。运用综合康复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维护身心功能的康复服务。

注:项目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1人次”是指项目执行时间内须为同一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30次以上(建床服务除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附件3

永安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清单

(一)基础服务要求

1.24小时值班,紧急呼叫及时处理。

2.每天至少早、晚两次通过视频或语音远程查房服务。

3.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和标准

序号

项目分类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参考时长

(分钟)

1

一、基本生活护理服务类

清洁护理

头面部清洁和梳理

协助护理对象清洁面部和梳头,为男性护理对象剃须。

15

2

洗头

协助护理对象清洗头发。

15

3

口腔清洁

协助护理对象采用合适的方式和方法(刷牙、漱口、棉棒/棉球擦拭等)清洁口腔和义齿,过程中防止误吸。

15

4

一、基本生活护理服务类

清洁护理

手部、足部清洁

协助护理对象清洗手和足部。

15

5

修剪指/趾甲

选择合适的工具对护理对象指/趾甲进行处理,需要时协助联系专业人士处理灰指甲。

15-20

6

会阴清洁

协助护理对象完成会阴部的清洁,保持干爽,无异味,预防感染。

15

7

助浴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宜的方式对护理对象进行身体清洁。

30-40

8

理发

为护理对象修剪头发并清洗。

20-30

9

家政保洁

入户为护理对象开展室内清洁服务

 

10

个别电器深度清洁,如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集成灶等

 

11

衣物、床上用品清洗,如鞋、袜、裤、衣、外套、被套等

 

12

 

饮食护理

协助进食

(水)

协助经口进食的护理对象完成进食(水),鼻饲进食者协助完成鼻饲。

20

13

安全防

安全防护及指导

对护理对象给予防坠床、跌倒、烫伤、误吸等安全防范指导。

10

14

排泄护理

协助如厕

协助护理对象床上/床边使用便器,需要时使用轮椅、助行器、拐杖等移动工具至卫生间如厕。为大小便失禁的护理对象更换尿垫等。

15

15

排泄护理

为便秘嵌顿的护理对象给予开塞露通便或人工取便。为造瘘术后的护理对象提供人工肛门便袋护理。

15

16

排泄污染物处理

对裤子、床垫上的排泄物进行消毒处理。

 

17

体位转换

协助移动

协助护理对象选择适宜的移动工具,在室内移动。

20-30

18

协助翻身叩背排痰

选择翻身频次、体位、方式帮助护理对象翻身拍背,促进排痰。

15

19

二、专业护理服务

非治疗性护理

生命体征及血糖监测

为护理对象进行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血糖的监测,做好记录,监测指标异常及时上报并处理(血糖监测包含试纸及治疗性耗材)。

15-20

20

特殊皮肤护理

对护理对象水肿、瘙痒、失禁性皮炎等特殊皮肤问题进行护理及指导(不包括药物、敷贴等)。

15

21

留置鼻胃管/尿管护理

留置鼻胃管的护理对象:评估鼻胃管是否在胃内,管内有无堵塞、污染,做好固定与清洁;留置尿管的护理对象:对护理对象做好会阴护理,妥善固定尿管及尿袋,保持尿道口清洁、消毒和尿管通畅。

15

22

二、专业护理服务

非治疗性护理

鼻胃管/尿管更换

遵医嘱对护理对象鼻胃管/尿管留置或更换,并维持固定与清洁(不包括耗材)。

15-20

23

压疮护理及预防指导

对护理对象选择适宜的药物和合适的敷料,对压疮伤口进行妥善处理,必要时转介专业机构处理。对易发生压疮的护理对象采取体位变换、气垫减压等方法预防压疮的发生,并提供预防压疮护理的健康指导。

15-20

24

功能维护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指导

对进食方法、个人卫生、床椅转移等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训练示范及指导。

15-20

25

肢体功能训练指导

选择适宜的方式指导和协助护理对象进行肢体功能训练指导。

15-20

26

认知能力训练指导

使用专业的训练辅具及方法,对护理对象的认知能力进行训练示范及指导。

15-20

27

理疗

利用物理疗法为护理对象进行保健康复,如拔罐、按摩、针灸、电疗、艾灸等

40

28

其他服务

精神慰藉

对护理对象进行亲情抚慰和心理疏导,引导其保持积极向上的生活状态和愉悦的心情。

20-30

29

安宁服务

对临终老人提供沟通和陪伴,协助对临终老年人家属提供心理慰藉及哀伤应对。

20-30

30

助行服

上、下楼服务

 

5-15

陪同行走

 

60

31

 

助医服务

为护理对象就医和转诊提供陪同就诊、取药等服务;在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医生的指导下提供医疗保健养生知识指导和咨询服务。

按实际需求

32

巡访关爱

节日关怀

生日关怀、节日关怀等服务

30

上门探访

对于独居老年人

10

附件4

永安市家庭养老床位建床协议

承接机构:

服务对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根据《永安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建床地点

1.服务地点为服务对象居住地,即永安市乡镇(街道)村(居)号。

2.服务对象变更服务地点,在符合政策情况下,须提前向承接机构再次提出申请,承接机构同意变更后应协助服务对象完成服务地点变更工作,但迁床费由服务对象承担。

二、建床内容

1.承接机构根据服务对象申请,入户开展评估,参考《永安市家庭养老床位建床指导清单》,与服务对象商定以下建床项目:

序号

设施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元

1

 

 

 

 

 

2

 

 

 

 

 

3

 

 

 

 

 

4

 

 

 

 

 

 

合计

 

 

 

 

2.承接机构对安装的设施设备不少于18个月的质保期,并负责维保。

三、建床声明

1.床位建设补贴不超过5000元,超出部分由服务对象承担,并列出超出部分清单。

2.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承接机构向民政局申领建床补贴。

3.承接机构对服务对象及监护人负责设施设备操作培训,培训合格后双方签署设备交接清单。

4.服务对象不按规范操作护理床和电子设备设施的,造成人身或财产安全问题产生的责任后果由服务对象自行负责。

5.建床期间,由承接机构负责设备免费维修维保。服务对象应爱护建床设备,保证设备设施外表无明显划痕、标签、零配件和说明书的完整性,若发生人为破坏,维修费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

6.服务对象不得将设备转移、拆卸、转借、出租或赠与他人,或用作其他商业用途,否则,服务对象应承担违约责任。

7.建床终止后,对可循环使用的设备由承接机构回收,用于同类型对象所需,对低值易耗品或不可拆卸设备,由服务对象自行处理;服务对象自费购买设备,可双方协商由承接机构折价回收。

四、期限及终止

1.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终止服务:签约服务对象死亡;签约服务对象变更的居住地超出我市辖区;承接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不再符合服务条件的;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

3.协议期未满,服务对象要求解除协议的,应提前7天告知承接机构。

五、争议解决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所造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2.本协议项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向永安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它事项

本协议一式叁份,承接机构、服务对象双方各执一份,市民政局备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协议,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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