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说明:
1.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内容)
(1)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服务项目中包含货物的,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竞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3)服务项目中包含货物的,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范围包含信息安全产品的(信息安全产品包括: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智能卡COS、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网络脆弱扫描产品、安全审计产品、网站恢复产品),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授予的有效的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4)本项目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名称(行业名称及划分见本章附件2)。
2.“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条款。
一、采购服务需求内容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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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项 |
服务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服务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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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宁师范大学学校通勤用车服务采购项目 |
1 |
项 |
一、服务情况
1.项目背景及服务目标 满足采购人2023年度各校区之间通勤需求,保证车辆行使安全、准时、可靠。 2.服务要求 2.1需要提供7辆规格为50座以上(含50座)通勤客车及驾驶员,按采购人要求在7条线路运行,每天具体服务时间及服务线路,以采购人实际工作需要和具体通知为准。 2.2要求车辆手续齐全,使用年限在5年内(含5年),且车况良好,须购置车辆保险和乘客险,并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的运行路线行使,专车专用。 2.3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2.4具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包括车辆行使过程中突发情况的预防和处理、拟投入车辆故障后排除故障响应时间等内容。可提供购买乘客座位险承诺或购买方案等相关内容。 3.项目拟投入人员要求 3.1驾驶员要求:拟投入驾驶人员须具有有效的A1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旅客运输),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含50岁),具有5年及以上大客车驾驶经验;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3.2售后服务团队:具有专人负责协调处理采购人及驾驶人员等沟通或突发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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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要求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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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商务条款 |
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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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报价要求 |
1.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要求对每趟线路往返一次进行分项报价,再合计到总价中(暂估价,各线路通勤服务需求以实际情况为准,供应商自行考虑相关的风险等情况)。投标报价中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对于本文件中明确列明必须报价的货物或服务,供应商应分别报价。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响应总报价中。 2.本项目报价为含税全费用包干,已包含通勤车辆使用费、驾驶人员费用、燃油费、场地停车费、车辆维修保养费、过路费、税费、保险费等所有完成本项目通勤服务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因驾驶员违规驾驶违章罚款等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此价格不因燃油价格或人工费上涨、政府调整物价及其它因素而作调整。 3.每趟线路往返一次报价作为合同签订后每月实际支付通勤费用的结算依据,具体以采购人实际使用情况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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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服务期及运营地点 |
1、服务期: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具体通勤服务线路及时间以采购人实际情况为准。 2、运营地点:南宁市内,南宁师范大学明秀、长岗、五合、武鸣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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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同签订日期 |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签订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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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付款方式、时间、条件 |
1.供应商按采购合同履行完服务任务后,采购人签署项目验收书; 2.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每期通勤服务的具体明细和汇总情况,并开具每期支付金额的发票,向采购人提出付款申请; 3.票据要求: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正式发票。一旦发现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发票,除须向采购人补开合法发票外,须赔偿采购人发票票面金额一倍的违约金,且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供应商不得提出异议,因终止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 4.付款方式:按每月实际通勤服务往返次数转账支付。 5.本合同使用货币币制如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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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服务期要求 |
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1.电话咨询 成交供应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现场响应 采购人遇到使用或其他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成交供应商和服务供应商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到达现场后2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使用。或提供替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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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金额:按成交金额的 2 %(注:履约保证金不超过5%,如为小、微企业的,则免收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参照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退付方式、时间及条件:合同签订之前,供应商按合同金额的2%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完成该项服务并最终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办理退还申请,采购人应在收到申请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付(无息)。 履约保证金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南宁师范大学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明秀东支行 银行账号:626257498267 备注: 1.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桂财采〔2020〕49号)及《广西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89号)的要求,降低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费用。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如为小、微企业的,则免收履约保证金。 2. 履约保证金不足额缴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或者不按规定提交方式提交的,或者保函有效期低于合同履行期限(即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的,不予签订合同。 3.采用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不予签订合同。 4.投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其中一方按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视为有效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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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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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服务要求 |
(1)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2)标注“▲”的条款或要求系指实质性条款或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如存在负偏离将导致响应被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