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注: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带“▲”号条款为允许负偏离的参数需求,若未响应或者不满足,将在综合评审中予以扣分处理。)
3.1、采购项目概况
为提高审判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将法律文书以最快的速度、最精准的定位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拟采购法律文书集约送达服务供应商1名。
3.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3.2.1服务内容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2,527,2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2,527,200.00
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金额
(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元) |
计量单位 |
所属行业 |
是否核心产品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是否属于节能产品 |
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 |
1 |
法律文书集约送达外包服务 |
1.00 |
2,527,200.00 |
项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否 |
否 |
否 |
否 |
3.2.2服务要求
采购包1:
标的名称:法律文书集约送达外包服务
参数性质 |
序号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
★ |
1 |
(一)基本要求 1、基本服务要求 供应商需按照采购人的送达相关操作规则及相关工作管理规定为诉讼参与人提供送达服务并服从采购人的日常管理(参照采购人对其职员的管理制度执行)。其中送达内容包括:起诉状副本、传票、出庭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应诉通知书、支付令、执行类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司法文书。 2、人员配置 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送达的实际需求,供应商需派驻不少于4名送达员入驻送达中心,送达员身体素质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45岁;送达中心或窗口送达岗位需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凭;其中送达员至少应有1名具备法律专业大专及以上文凭,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熟悉诉讼流程,能够精准把控送达时间,且有1年以上的送达经验,具有良好的业务水平,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关于送达的规定按时完成送达工作;供应商需提供相应人员名单及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3、劳务关系 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是劳务购买关系,送达员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劳务(劳动)关系,其工资、考核、保险以及工作中、工作前后的工伤、第三方致害、意外伤害等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供应商须为送达员购买五险一金及意外伤害保险。采购人负责提供办公场地、移交工作任务、进行现场管理、业务指导、考评建议等工作相关事务,并向供应商按约定支付费用等,除此之外均由供应商负责。 4、工作内容 常驻送达中心人员接受采购人管理,在工作量大,难以按期完成送达相关任务时,供应商及时按采购人要求增补人员,保证送达工作及时完成;在工作量不饱和时,供应商若需抽调常驻人员的,应书面报采购人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送达员由采购人授权供应商发放《送达员》工作牌,送达员离职时,工作牌应当即予以退还。 由采购人授权送达员负责工作内容包括:庭前文书制作打印、结案裁判文书的印制盖章、文书送达、送达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资料信息的扫描上传、录入送达材料、送达信息等与送达相关的事务性工作。(送达员职责参照采购人内部管理制度中书记员职责的规定) 送达员按照法律文书的递进式送达规则(送达方式包括:电子送达、窗口送达、邮寄送达、外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及时限节点要求进行案件的全程送达工作。 采购人发出送达指令后,供应商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送达任务。送达数据由供应商汇入全国法院统一送达平台。 (二)具体的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1、技术服务内容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送达任务,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将邮件送达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邮寄送达。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与国家邮政机构签订法院专递合同并自行与国家邮政机构结算费用,采购人可向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协助供应商与国家邮政机构签订合同。所有案件需按照采购人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送达,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案件分派。各业务庭通过送达系统发起送达指令(将文书电子版或纸质版、案号、受送达人电话、地址及备注送达要求等)后,送达中心需在半日内将需送达的案件分派给具体送达员。 第二步:案件送达。 ①庭前文书送达:一般应在3日内完成(含转邮寄或转外出送达时间,该时间不包括“邮寄回执返回时间、采取窗口送达所需的2—3日时间、外出送达在途时间等”可以合理扣除的时间)送达材料返回,急件应当日或按业务庭要求时限完成。 (1.)送达员需在接受送达指令后的半个工作日内启动送达,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最优的送达方式,并全程留痕。 (2.)电话联系、电话送达的务必将电话录音上传系统且做好相应通话情况登记。电话送达的应同步向当事人进行短信送达、网上或微信送达;采取短信送达的,必须以电话联系并确认受送达人身份后才能进行。 (3.)需窗口送达的,送达员告知当事人案号、领取文书所需材料、限期领取时间(一般限2日内领取,可延期1日)、送达要求、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按业务庭要求正确引导当事人填写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并收齐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做好系统登记、扫描录入等工作,并将纸质材料移交业务庭;窗口送达诉讼参与人超期未领取的,送达中心应当在24小时内转成邮寄送达等方式完成送达。 (4.)需邮寄送达的,送达员制作好文书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取证式邮寄送达,送达员对返单退件按要求进行邮寄质量审查处理;邮件寄出3日后送达员及时跟踪邮单信息,已投递的,应在查询到邮件投递结束后的2日内打印邮寄回执;若是取证式邮寄送达的,送达员需审核送达视频、照片是否有效。邮政送达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国家邮政局《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5.)需外出送达的,送达员应提前核查其他送达方式是否有效规范,符合外出送达条件的,经批准后,与法院工作人员外出送达,外出送达需拍送达地址的街道名、门牌大号、物管、栋数、单元、楼层、房号等现场信息,并完成现场送达记录,以便进行公告送达。若现场签收的,应该确认签收人身份对签收过程进行拍照留存,并将签收后的《送达回证》上传系统,原件及时返还承办人。 ②结案文书送达:一般应在3日内完成(含转邮寄或转外出送达时间,该时间不包括邮寄回执返回时间、窗口送达所需的2—3日时间等可以合理扣除的时间)材料送达,急件应当日或按要求时限完成。 (1.)送达中心指派专人完成印刷结案文书,进行形式检查无误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章后移交送达员; (2.)送达员根据受送达人居住远近等实际情况,研判采取窗口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同步开展送达,最大限度节约送达时间。(结案文书若今后相关规定允许电子送达时,可以适用电子送达,当事人需要纸质的,通过窗口领取或寄送方式为当事人提供纸质文书) 第三步:材料扫描录入。送达人员将填写完毕的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寄件联、邮件返单返件、《EMS跟踪查询单》、送达视频等整理清点好后,扫描进入系统,并填写相应送达信息后点击送达办结。 第四步:纸质材料返回。送达员确认案件送达全部完成后,将所有材料整理移交给材料接收员,由该人员登记后分发到各庭室或指定部门。 送达员在案件送达办结后将全部送达材料一次性返回承办案件的业务庭,对于审限期限临近的,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反馈送达回证或邮寄凭证等材料。 第五步:结果审核。送达中心指派专人对案件送达结果进行抽查并对结果进行审核。 第六步:效力确认。各审判业务部门收到返回的送达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上进行效力确认;对送达存在问题的案件及时联系送达中心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2、交通工具及办公设备 采购人提供办公场所,送达所需其他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由供应商自行提供。 3、统一服装 送达员必须着统一服装(服装由供应商自行设计提供)、佩戴采购人统一制作的《送达员》工作证。 4、培训 所有送达员必须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培训,工作中接受采购人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首批人员由采购人组织培训并考试通过后才能持证上岗;其后因人员变动而新上岗人员任应由成交供应商组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上岗。 5、监管标准 5.1工作监管 送达中心送达员须接受采购人的现场管理和业务指导;供应商应予以配合。 采购人有权对送达中心工作进行评价和质量抽检。采购人审判业务部门对送达工作质量和效率、送达人员工作纪律作风和行为规范提出意见的,由采购人主管部门会同供应商核查后采取扣除费用的方式进行处罚,具体如下: 对送达材料遗失、送达空白法律文书、送达有明显错误的文书、超期送达影响开庭等诉讼活动或者导致案件超审限、送达不合格或因送达失误导致诉讼参与人缠闹、信访投诉,采购人不予支付该案件的送达费用,且对供应商按应支付费用的5倍进行处罚,造成其他损失的,供应商应当予以赔偿。 对超期送达、超期转换送达方式但未影响案件审理或未给诉讼参与人带来不便的,该件案件不予支付送达费用。 5.2人员监管 供应商对人员派遣入驻、离职、岗位调整、临时或长期抽调等,须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报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实施;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直接实施的,按缺岗处理。 送达员必须常驻采购人指定工作地点;送达中心常驻人员的请假、休假需报向采购人报备。供应商常驻人员上下班时应签到考勤。当日未签到的,视为缺岗,当日缺签一次的,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早退按20元/人/次,缺岗一天按200元/人、缺岗半天按100元/人在该季度应支付项目费用中予以扣除。 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提出退回并更换不胜任工作的送达员,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书面要求后立即撤回相关人员,并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符合条件的人员。对撤回人员,采购人可关闭送达系统权限,供应商应负责收回退回的送达员的送达证、门禁卡、办公设施设备等物品交给采购人,并做好工作交接及按保密要求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5.3邮寄送达质量监管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邮件。投递结束后,省内3日内、省外5日内返单返件未及时返回的,供应商应立即查打回执单。邮件无回单、回件的,必须在投递结束后5日内向采购人出具盖“与原件无异”章的回执查询单;确无回执查询单的,供应商应免费重新邮寄并按案件外包单价(件)承担违约责任。 邮寄回单及退件记载内容不属实、EMS跟踪查询单和返单返件上记载的结果不符、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不认真负责导致邮件被退回的,每发现一件供应商应按案件外包单价(件)承担违约金。 邮件“回执联”发生丢失、损毁,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人要求打印查询单或复印“名址联”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邮政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公章后,在三日内送交采购人。 5.4风险方案 供应商应对周期性或个别时段工作量特别大、现有人员无法按合同要求时限及时完成送达任务的情况制定完备的、可操作的工作预案,确保在工作量大时能够及时增派人手进行应急处理,保证送达任务按时间要求、按质量要求完成。 5.5风险控制 驻场人员的所有用工风险、人员管理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驻场人员在具体工作中造成纰漏和负面影响的,应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责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送达不合格件不计费,并按件另行扣除10%的费用。若因案件未规范送达,导致法律文书送达无效,造成案件程序错误,经核实属实的,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6保密义务 供应商驻场人员应对服务中可能涉及的各种数据、当事人信息、审判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在成交后签署保密协议。 (三)商务要求 1、合同签订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 2、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年为一个服务周期,服务周期满,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完全满足采购人工作需求,且服务内容不变、服务质量不变、考核合格的情况下,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最多续签两年。其中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服务项目的数量进行增减,续签合同金额以成交金额服务单价不变作为计算依据来确定下一年度合同总金额(金额不超过年预算)。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付款方式:每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8万元,采购人按照季度汇总产生送达并已结案的案件数,即一个季度的下一个月内结算上个季度的费用,结算时扣减当季度已预付的2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结算金额=成交供应商单价报价*实际配送案件数量-2万元。采购人应自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5、报价要求 一年案件总量测算为8596件案件。本项目报价方式为单价最高限价,送达服务单价最高限价为98元/件(费用标准为包干制,以案号计算,即对一件案件的程序性法律文书、结案文书等全部送达工作均计算为一件,不按一案的送达次数或送达人数计算,若一件案件业务庭完成了部分送达任务,又移交给供应商送达的,该案件仍计算为供应商的一件送达任务,需要邮寄送达的,全部邮寄送达费用包含在本次项目报价中)。以实际移交成交供应商的案件数量据实结算。 6、违约责任 (1)如因供应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合同规定的,每项违约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服务,每逾期一月按合同总金额1%的数额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逾期3个月以上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采购人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4)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采购人向供应商偿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采购人逾期付款,则每日按合同总价的5‰向供应商偿付违约金。 (四)验收 1、采购人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考核验收 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的工作规范、服务管理流程、故障处理流程、服务人员管理制度等。采购人每3个月对成交供应商送达服务质量进行一次考核,以《集约送达服务质量评价表》的打分结果作为考核依据(见附表)。考核总分80分(含)以上视为评价周期内集约送达服务质量合格,低于80分视为不合格,若一年内(指一个合同年度内)有两次或以上考核不合格的,视为未通过验收,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集约送达服务质量评价表》
(五)知识产权 1、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2、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3、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4、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提前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六)权利义务 1、采购人的权利义务 (1)、采购人有权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供应商管理工作的实施、制度的执行情况及供应商的服务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监管。 (2)、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要求供应商在三日内完成整改。 (3)、采购人应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电源、电话、网络、空调、饮水、卫生条件,提供因打印所需硒鼓、纸张及其他耗材。 (4)、采购人有义务为供应商提供相关工作的便利和指导。 (5)、采购人需按时向供应商支付应付服务费用。因采购人原因逾期支付款项的,除应及时付足款项外,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成交人有权终止合同。 (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采购人承担的其它责任。 2、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1)、供应商对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负有服务义务。 (2)、供应商有权向采购人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供应商负责提供开展送达工作所需的电脑、扫描仪、高拍仪、打印机、执法记录仪、U盘、移动硬盘、照相机及送达软件辅助系统等设备设施等。 (4)、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采购人处理投诉。 (5)、服务期满后,供应商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移交所有案卷副本、送达资料、交接记录本等与采购人送达有关资料。 (6)、供应商需接受采购人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监管。 (7)、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将与本项目无关人员带入办公场所。 (8)、供应商应对其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劳动保护。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在双方订立正式合同后,若由于不可抗力或非甲、乙双方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不能全部履行合同或不能部分履行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对该合同不能履行部分进行变更,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合同自动解除,合同解除后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在送达工作中,若因供应商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恶劣影响的,采购人可直接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八)争议解决的方法 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3.2.3人员配置要求
采购包1:
详见服务要求。
3.2.4设施设备要求
采购包1:
无
3.2.5其他要求
采购包1:
无:
3.3、商务要求
3.3.1服务期限
采购包1: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95日
3.3.2服务地点
采购包1: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3.3.3考核(验收)标准和方法
采购包1:
1.技术履约内容及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技术履约验收。2.商务履约内容及标准:按照采购文件商务要求及供应商响应内容进行商务履约验收。3.其他未尽事宜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3.3.4支付方式
采购包1:
分期付款
3.3.5支付约定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每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8万元,采购人按照季度汇总产生送达并已结案的案件数,即一个季度的下一个月内结算上个季度的费用,结算时扣减当季度已预付的2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结算金额=成交供应商单价报价*实际配送案件数量-2万元。采购人应自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每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8万元,采购人按照季度汇总产生送达并已结案的案件数,即一个季度的下一个月内结算上个季度的费用,结算时扣减当季度已预付的2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结算金额=成交供应商单价报价*实际配送案件数量-2万元。采购人应自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每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8万元,采购人按照季度汇总产生送达并已结案的案件数,即一个季度的下一个月内结算上个季度的费用,结算时扣减当季度已预付的2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结算金额=成交供应商单价报价*实际配送案件数量-2万元。采购人应自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每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8万元,采购人按照季度汇总产生送达并已结案的案件数,即一个季度的下一个月内结算上个季度的费用,结算时扣减当季度已预付的2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结算金额=成交供应商单价报价*实际配送案件数量-2万元。采购人应自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每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8万元,采购人按照季度汇总产生送达并已结案的案件数,即一个季度的下一个月内结算上个季度的费用,结算时扣减当季度已预付的2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结算金额=成交供应商单价报价*实际配送案件数量-2万元。采购人应自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每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8万元,采购人按照季度汇总产生送达并已结案的案件数,即一个季度的下一个月内结算上个季度的费用,结算时扣减当季度已预付的2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结算金额=成交供应商单价报价*实际配送案件数量-2万元。采购人应自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每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8万元,采购人按照季度汇总产生送达并已结案的案件数,即一个季度的下一个月内结算上个季度的费用,结算时扣减当季度已预付的2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结算金额=成交供应商单价报价*实际配送案件数量-2万元。采购人应自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每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8万元,采购人按照季度汇总产生送达并已结案的案件数,即一个季度的下一个月内结算上个季度的费用,结算时扣减当季度已预付的2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结算金额=成交供应商单价报价*实际配送案件数量-2万元。采购人应自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每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8万元,采购人按照季度汇总产生送达并已结案的案件数,即一个季度的下一个月内结算上个季度的费用,结算时扣减当季度已预付的2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结算金额=成交供应商单价报价*实际配送案件数量-2万元。采购人应自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每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8万元,采购人按照季度汇总产生送达并已结案的案件数,即一个季度的下一个月内结算上个季度的费用,结算时扣减当季度已预付的2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结算金额=成交供应商单价报价*实际配送案件数量-2万元。采购人应自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每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8万元,采购人按照季度汇总产生送达并已结案的案件数,即一个季度的下一个月内结算上个季度的费用,结算时扣减当季度已预付的2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结算金额=成交供应商单价报价*实际配送案件数量-2万元。采购人应自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每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8万元,采购人按照季度汇总产生送达并已结案的案件数,即一个季度的下一个月内结算上个季度的费用,结算时扣减当季度已预付的2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结算金额=成交供应商单价报价*实际配送案件数量-2万元。采购人应自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70%。
3.3.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采购包1:
(1)如因供应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每项违约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3)供应商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提供服务,每逾期一月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数额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逾期3个月以上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采购人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4)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采购人向供应商偿付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采购人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供应商偿付违约金。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4其他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采用“一采三年”方式,服务期限为36个月,合同每12个月一签,成交供应商经年度综合考核合格的直接续签合同,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或出现其他合同约定的重大违约情形时,将终止续签未来合同,另行采购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