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叙永县于2012年基本完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应用于土地征收、土地开发利用、执法督察等业务,对提升土地管理水平、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等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因对于土地征收、农民集体变化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未办理相应注销、变更等登记手续,未及时更新登记成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930号)文件要求,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支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自然资源改革工作,结合叙永县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情况,拟于2023年6月30日前,全面更新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二、服务内容(实质性要求)
1、法规和政策文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2、技术标准规范: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1067—2021);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
3、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
1.已有确权登记成果整合入库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整合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对确权登记档案资料,扫描电子化,并关联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2.对发生变化的权属界线开展地籍调查
对发生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需要开展补充地籍调查:
(1)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的,依据权属变化材料,采取实地指认或利用高分辨率影像指认权属界线,采集界址点形成地籍调查成果。但导致变化的法定文件(如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址坐标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和不动产测绘。
(2)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的,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走向说明等权属调查资料,结合影像特征线,调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
(3)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编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划定争议区,设立争议宗地;对无争议部分土地设定不动产单元代码,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纳入登记范围。
3.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分类型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区(市)县政府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出具嘱托文件,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中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因行政区划调整、农民集体撤销合并、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因测绘精度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之间、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权属重叠的,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办理更正登记。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机制,自2024年起各区(市)县要采取“日常+定期”模式予以更新。因集体土地征收等原因导致权属变化的及时组织“日常”更新;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每年底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漏补缺,予以“定期”更新,保持成果现势性。
4.统一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更新成果开展数据质量检查,2023年6月30日前,全面更新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三、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完成时间:
2023年6月30日前,若有变化以采购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为准。
2、服务地点:叙永县,其他采购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
(1)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成交供应商进场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2)成交供应商完成确权登记成果汇交且通过验收后30日内,支付成交供应商剩余合同经费即合同总金额的70%。
4、履约验收:
(1)履约验收主体:叙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时间:项目履约完成后,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后15日内履约验收;
(3)方式:单位内部验收;
(4)程序:一次性验收;
(5)验收标准:采购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项目合同约定标准、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地籍调查规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相关技术规定以及省市其他要求进行验收。
5、保密要求本项目所有资料、成果的所有权归采购人。成交人对本项目所有的成果资料具有保密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和泄露,不得利用本项目成果资料生产其它任何形式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