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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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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9发布 96页 文档编号:202304190000486411 需下载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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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现场检查

服务需求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现场检查服务包(会计师事务所)(001包)

服务内容:受省金融监管局委托,对省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包含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资金使用、业务开展、接受监管等方面依法合规性及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分类处置建议。

服务需求:

★一、现场检查对象:小额贷款公司57家、融资担保公司36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2家。

★二、检查时限: 参检机构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期间的资金运用、业务经营、人员管理和外部融资及合作等情况(根据需要可向前追溯), 对参检机构资金的检查延伸至2023年4月底。

★三、检查核定类别主要内容: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辽宁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委办发〔2018〕63号)精神,把风险防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对参检机构运营状况实施常规性检查的同时,重点排查有无从事或参与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洗钱等严重违法金融活动,以及可引发区域性、系统性的风险隐患。

四、具体现场检查工作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检查内容

1.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

(1)有无从事或参与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金融活动,重点检查反映参检机构负债情况的相关指标(如拆入资金、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等);核查是否存在大额负债,以及有大额资金频繁进出;

(2)资本金管理情况,全面核查公司资金运用情况,全面调取明细账、原始凭证并与公司人员共同赴相关银行现场打印检查时限要求范围内的全部银行流水,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挪用资本金等行为;

(3)主发起企业股东(最大股东)的资本实力,是否存在因出资人自身原因影响公司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是否存在被吊销、注销、被整体收购或失信被执行情况;其它股东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

2.运营管理情况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控制度、财务管理、经营质量及纳税情况;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员工情况人员工资、社保缴纳等情况;

(2)是否存在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账外经营、关联方贷款、超比例贷款等情况,逐笔贷款合同审查是否按照合同落实;

(3)是否存在违规投资、擅自开办新业务、委托贷款、大额现金提取和坐支现金行为;

(4)逾期贷款、不良贷款情况,是否按要求计提呆账准备金;

(5)贷款利率情况,年化贷款利率收取的标准和范围(最高和最低)、平均年化贷款利率情况;是否存在以保证金、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收取的其它费用,如有其它收费需同利息收益加总计算综合贷款利率情况;

(6)外部融资是否符合监管规定的融资渠道、融资规模、期限等,是否存在贷款业务打包转让、发售ABS等情况;

(7)是否未经省级监管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小贷业务;开展的互联网小贷业务情况,包括业务模式、互联网合作平台、贷款类型、余额、周期、利率、风控以及不良率等;

(8)是否存在“现金贷”、“套路贷”、“校园贷”及大学生互联网贷款的行为。

3.监管配合和网上信息核查

(1)信息报送、重大事件报告情况,是否通过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管综合信息系统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子系统开展业务,并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年、季、月数据报表,且报送数据和信息真实、完整;

(2)审批备案事项报批情况,对照“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核查被检机构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或注销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交变更或注销申请并取得相关批复或备案文件;

(3)通过实地勘查、查询公司网站及“企查查”等互联网平台,核查是否对外发布承诺高息回报的投资、理财等宣传广告,以及是否牵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并被执行;必要时,通过“企查查”网显示的关联投资人进行延伸调查,重点关注公司的投资人是否与投资公司、P2P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是否从P2P平台融入资金;是否存在“暴力”催收行为;公司及股东是否存在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涉案查封、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

(二)融资担保公司检查内容

1.资金合规运用情况

(1)有无从事或参与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金融活动;核查是否存在大额负债,以及有大额资金频繁进出;主发起企业股东(最大股东)的资本实力,是否存在出资企业被吊销、注销、被整体收购或失信被执行情况,其它股东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

(2)资本金管理情况,全面核查公司资金运用情况,全面调取明细账、原始凭证并与公司人员共同赴相关银行现场打印检查时限要求范围内的全部银行流水,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挪用资本金等行为;

(3)根据银保监会印发的《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划分标准,Ⅰ级、Ⅱ级、Ⅲ级资产明细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流动性、安全性监管规定;

(4)保证金管理情况,包括存出保证金情况,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管理是否建立贷款银行托管制度,有无挪用、变相挪用(占用)等违规行为。

2.运营管理情况

(1)公司治理情况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控制度、财务管理、经营质量及纳税情况;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员工情况人员工资、社保缴纳等情况。

(2)业务开展情况

1)主营业务种类、反担保方式、担保费率、盈利及纳税、客户行业分布等情况,是否开展非融资担保业务;

2)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与管理情况,是否符合监管上限规定;对单一客户及其关联方担保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提供担保的行为,融资担保机构有无截留、挪用担保客户贷款行为;

3)是否违规从事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受托投资等行为;

4)合作银行及家数、授信额度、合作期限、存出保证金、放大倍数、在保余额、再担保合作、风险责任分担等情况;

5)目前银担合作情况以及与上一年度同期相比的变化分析;

6)收费情况,融资担保费率收取的标准和范围(最高和最低)、平均年化融资担保费率情况;其他收费情况,是否存在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如有其它收费还需计算综合融资担保费率。

(3)担保代偿、损失情况

1)担保代偿情况,包括应代偿、实际代偿、担保损失和代偿回收以及相关业务合作的银行的业务风险情况;

2)机构可运用资金情况,包括货币资金、保证金、风险拨备计提等,是否因代偿、亏损等原因净资产显著低于注册资本规模;

3)风险拨备情况,是否按照监管规定提取“两金”,是否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以及机构的拨备覆盖率。

(4)再担保体系成员业务情况

1)是否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再担保体系建设必要的业务资质;

2)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要求的主要服务群体,从行业分类、“三农”、小微、科创型或涉及双创等情况进行集中度分析;是否有效支持相关行业融资,产品创新、业务创新情况,反担保要求,放大倍数及覆盖范围等;

3)是否符合国家“减费让利”相关要求和省相关费率规定。

(5)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国家政策情况

除对照再担保体系成员检查内容外,还需核实:

1)是否落实(国发〔2019〕6号)、(银保监发〔2020〕39号)和(辽政办发〔2020〕26号)等文件要求情况文件要求,坚持准公共定位,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做到“四个不得”和“两个不低于”;

2)是否做到减费让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3.监管配合和网上信息核查

(1)信息报送、重大事件报告情况,是否通过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子系统开展业务,并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年、季、月数据报表,且报送数据和信息真实、完整;

(2)审批备案事项报批情况,对照“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核查被检机构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或注销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交变更或注销申请并取得相关批复或备案文件;

(3)通过实地勘查、查询公司网站及“企查查”等互联网平台,核查是否对外发布承诺高息回报的投资、理财等宣传广告,以及是否牵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并被执行;必要时,通过“企查查”网显示的关联投资人进行延伸调查,重点关注公司的投资人是否与投资公司、P2P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是否从P2P平台融入资金;是否存在“暴力”催收行为;公司及股东是否存在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涉案查封、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

(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检查内容

1.是否偏离主业,经营方向是否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等国家政策要求和导向等。

2.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处置情况。包括收购规模,项目处置进展,收购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总体风险情况及是否存在高风险项目。

3.业务合规情况。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各项内部制度执行情况,各类业务前、中、后台相关资料文件以及审批流程要件是否齐备。

4.现场检查方式方法:

(1)现场调阅参检机构证照、文件、合同、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业务台账、会计账簿、银行账户流水、对账单等资料。

(2)与参检机构股东、高管和员工谈话,抽访公司贷款(担保)客户,核查最近一次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3)借助“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天眼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互联网渠道,全面采集参检机构在工商登记、涉案涉诉、失信信息、宣传广告、社会舆情等方面情况。

(4)根据检查需要,会同市、区(县)金融局走访市场监管、信访、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及合作银行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及取证。

五、相关要求

1.中标单位应针对每家现场检查对象成立不少于2人的检查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现场检查的质量和效率;各检查组应有2名具备从业三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员,重点对参检企业资金来源及运用的检查。

2.中标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审核现场检查材料,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形成完整工作底稿和检查文书,填报有关报表检查工作。无法满足监管部门要求的,须再次进场直至完成检查工作。

3.现场检查工作的实施步骤应包括现场调阅资料、谈话问询、调查取证、制作工作底稿、形成检查事实与评价、逐户现场检查对象撰写《现场检查报告》等步骤。对全部现场检查对象的进场实施及撰写单体及汇总地区《现场检查报告》应于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

4.中标单位对检查对象编制的《现场检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现场检查总体情况及检查对象配合完成情况,对照年审重点核查内容对检查对象的资金使用、业务开展、接受监管等方面合规性情况作出全面客观评价,重点反映排查出的风险状况,有无从事或参与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金融活动以及各类违反国家及我省行业监管的违规问题,并在现场检查报告书“检查机构意见”栏中要明确签署意见,提出分类监管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要求

中标单位需确保与采购方日常沟通顺畅及时,并具备响应采购方经常性、临时性、应急性工作需求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为采购方提供相关企业市场监管登记、涉案涉诉、失信信息、社会舆情方面情况查询等服务,并在约定时间内将查询结果以文本形式送达采购方。

注: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法律服务包(律师事务所)(002包)

服务内容:受省金融监管局委托,对省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资金使用、业务开展、接受监管等方面依法合规性及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机构现场检查结论和处置工作出具法律意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监管部门同意在符合要求的公开媒体发布监管公告或履行法律送达服务。

服务需求:

一、现场检查对象:57家小额贷款公司、36家融资担保公司、2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二、检查时限: 参检机构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运营和风险情况(根据需要可向前追溯),对参检机构资金的检查延伸至2023年4月底。

三、检查核定类别主要内容

(一)参加2023年现场检查,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机构现场检查结论和处置工作出具法律意见。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采购方建议并承担在公开媒体发布监管公告等工作。

(三)对存在失联,拒检、长期未开展经营线索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直接检查、出具法律意见、对个别机构文书履行法律送达服务。

(四)对违规机构现场检查取证和案卷底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现场检查方式方法

(一)现场调阅参检机构证照、文件、合同、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业务台账、会计账簿、银行账户流水、对账单等资料。

(二)与参检机构股东、高管和员工谈话,抽访公司贷款(担保)客户,核查最近一次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借助“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天眼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互联网渠道,全面采集参检机构在工商登记、涉案涉诉、失信信息、宣传广告、社会舆情等方面情况。

(四)根据检查需要,会同市、区(县)金融局走访市场监管、信访、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及合作银行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及取证。

五、相关要求

(一)参加2023年现场检查,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机构现场检查结论和处置工作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存在失联,拒检、长期未开展经营线索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直接检查、出具法律意见、对个别机构文书履行法律送达服务。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采购方建议并承担在公开媒体发布监管公告等工作。

(四)对采购方行政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协助采购方相关部门进行听证会、行政复议案件的组织、初审、会审。

(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束前为采购方提供95家机构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要求

成交供应商需确保与采购方日常沟通顺畅及时,并具备响应采购方经常性、临时性、应急性工作需求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为采购方提供相关企业市场监管登记、涉案涉诉、失信信息、社会舆情方面情况查询等服务,并在约定时间内将查询结果以文本形式送达采购方。

注: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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