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采购内容及服务要求
一、采购内容
序号 |
车型 |
单位 |
数量 |
要求 |
备注 |
1 |
7 座商务车 |
辆 |
10 辆 |
(1) 所投车辆仅限燃油车, 不接受新能源车。 (2) 车辆出厂时间或登记时间为 2020 年 3 月以后且行驶 里程公里数小于 80000 公里, 车况完好,手续齐全。 |
随车配备驾驶员,要求为:年龄在 50 周岁以 下且不少于 5 年的驾龄,无犯罪记录且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的驾 驶员提供驾驶服务。 |
2 |
越野车 |
辆 |
20 |
(1) 所投车辆仅限燃油车, 不接受新能源车。 (2) 车辆出厂时间或登记时间为 2020 年 3 月以后且行驶 里程公里数小于 80000 公里, 车况完好,手续齐全。 |
随车配备驾驶员,要求为:年龄在 50 周岁以 下且不少于 5 年的驾龄,无犯罪记录且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的驾 驶员提供驾驶服务。 |
2 |
5 座普通车 |
辆 |
10 |
(1) 所投车辆仅限燃油车, 不接受新能源车。 (2) 车辆出厂时间或登记时间为 2020 年 3 月以后且行驶 里程公里数小于 80000 公里, 车况完好,手续齐全。 |
随车配备驾驶员,要求为:年龄在 50 周岁以 下且不少于 5 年的驾龄,无犯罪记录且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的驾 驶员提供驾驶服务。 |
一、服务要求
1.中标供应商须和驾驶员签订保密协议并进行上岗前保密培训教育工作。中标供应商及其人员须对涉及服务过程的内容严格保密。如有违规的情况发生,采购人将严肃追求中标供应商及驾驶员的法律责任。
2.中标供应商在服务期内不得开启GPS或其他定位系统,对车辆位置、行驶路线等信息严格保密。
3.驾驶人员在执行工作期间不得将工作相关的内容以任何形式信息发布到微信朋友圈、抖音等社交平台上。
4.驾驶人员及其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将采购人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告知任何第三人。
5.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采购人工作人员相关资料遗漏在车辆上的情况,驾驶员不得翻阅查看。应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并同时通知采购人工作人员处理。
6.如出现涉及本项目相关人员泄密情况,一经查实的,采购人将记录在案,追究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没收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并解除服务合同。
7.在服务期内,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中标供应商不得更换相应人员及车辆。如出现驾驶员不服从管理、违规操作等或所提供的车辆不符合采购人要求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更换人员或车辆,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
8.中标供应商应配备日常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车辆,值班驾驶员须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
24小时待命,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内达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如出现特殊情况应及时反馈中标供应商及采购人,中标供应商立即调整车辆保证采购人的使用。
9.中标供应商应履行诚实守信义务,车辆驾驶员完成接送服务后,须如实记录发生的里程数,并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等采购人要求的台账资料,台账资料将作为结算服务费用的依据。
10.中标供应商应接受采购人考核和监督,服从采购人管理规定。每月采购人对中标个供应商提供的车辆服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满意度低于90%,采购人有权要求立即更换车辆及驾驶员。
11.中标供应商不得出现虚报公里数、擅自调整车辆里程表等情况。出现以上情况一经查实的,采购人有权没收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并解除服务合同。
12.中标供应商应按时缴纳与车辆相关各项费用,按期年审,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性能安全,相关手续合法齐全且有效。对服务承担安全责任,保证采购人能正常用车。
13.供应商应承诺如车辆发生故障,须立即安排车辆修理。为保证不影响采购人用车需求,须另提供其他同等或以上条件的车辆供采购人使用。
14.供应商应承诺所提供的车辆、人员不得随意带无关人员出入工作场所。
15.供应商所派的驾驶员在工作期间应着装正规、整洁。
第二节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及服务地点
服务期:据实结算,直至采购人获批的本项目资金使用完毕为止。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验收标准、规范
按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投标文件中的应答技术指标、有关机构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标准验收。
三、付款方式
每季度按车辆实际行驶公里数或保底价,据实结算。
四、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五、履约保证金
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须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若中标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合同规定履约,采购人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因中标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约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且履约保证金又不足以赔偿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按实际损失赔偿;银行转账的履约保证金于服务完成后按采购人支付程序无息退还。
六、其他要求
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投车辆必须为燃油车,保持车辆整洁、性能安全。提供上述车辆清单及机动车行驶证或购车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投车辆缴纳足额车辆保险并承诺在后续的项目服务期间不得缴纳低于投标时所提供的保险:交强险、第三责任险(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及驾乘险(保
险金额每座不低于30万元)等保险,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安全责任。提供交强险、第三责任险
(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及驾乘险(保险金额每座不低于30万元)等保险保单或缴纳凭证作为等文件作为佐证材料,并加盖公章。
3.供应商应提供为本项目配备的驾驶员人员清单,提供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由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证明材料及截止投标之日前一个月的体检报告或有效的健康证,并加盖公章。
4.供应商应承诺提供的驾驶员若成交后不得随意更换,若未经采购人同意私自更换的,采购人有权不予签署合同,作废标处理。(承诺自拟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