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根据省总《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职工疗休养工作助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浙总工办发〔2023〕9号)和《温州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温总工发〔2022〕6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广大职工的生活品质,切实保障职工疗休养权利,现对我校教职工疗休养工作要求如下:
一、疗养人数:
疗休养预计人数:457人,具体以实际出行人数为准。
二、疗休养费用
(一)疗休养经费3000 元/人的标准(每天不超过600元,按5天计算,若超出标准,超出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二)学校工会及疗休养人员在疗休养期间全面落实安全措施,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费用在疗休养费用中列支。
(三)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地区的疗休养活动,可在不占用工作时间的前提下视情延长在途时间(延长时间不列入经费核算数)。
三、疗休养要求:
(一)保证疗休养时间。疗休养时间为5个工作日(含在途时间)。赴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合作)地区疗休养需延长。在温州市域和丽水市青田县内疗休养的,可分为两个时段进行。
(二)拓宽疗休养目的地。根据文件精神可组织教职工赴浙江、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5省1市(浙皖闽赣国家生态旅游协作区、长三角地区)和我市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合作)地区(四川省南充市、阿坝州;重庆市涪陵区;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嘉黎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青海省格尔木市;吉林省吉林市) 开展疗休养活动。持续推进山海协作、城乡合作,鼓励选择温州市域和丽水市青田县内的旅游度假区、特色景点、美丽乡村、海岛公园、农家乐(民宿)集聚村、职工疗休养基地。各县(市、区)不得出台限制在县域内疗休养的政策。
四、疗休养安排:
(一)本次职工疗休养活动分三个批次进行。
第一批:6月10日出发。未选第一批次疗养的教师可选第二批、第三批进行疗养。
第二批:时间为7月8日-12日,线路共四条(省外1条,省内市外2条,市域内1条)
第三批:时间为7月20日-24日,线路共四条(省外1条,省内市外2条,市域内1条)
原则上每条线路不得超过 50人参加。
五、其他要求:
1、餐标:中餐和晚餐均为 80元/餐。
2、单独组团,不得拼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