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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宁县自然资源局“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入库、更新、汇交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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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4240000494235 发布时间:2023-04-24 文档页数:46页 所需下载券:10
乡宁县自然资源局“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入库、更新、汇交工作项目”

 采购需求

项目名称:乡宁县自然资源局“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入库、更新、汇交工作项目”

单位地址:乡宁县迎旭中街152号    固定电话:0357-6888955

项目联系人:张智奎                联系电话:13753553531

预算价:292.9106万元             最高限价:292.9106万元

要求事项

内容

备注

一、特定资质

测绘资质乙级(含)以上证书

 

二、政府采购政策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或福利企业:是

 

 

三、采购需求

(一)所需服务简要说明:按照自然资源部、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一部署安排、统一政策口径、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时间节点,以县为单位,立足现有成果资料,按照“县级主体、市级初验、示范验收、逐级汇交”的工作要求,高质高效完成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入库、更新、汇交工作。

(二)服务范围:乡宁县境内集体土地。

(三)服务要求:按上级部门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入库、更新、汇交。

 

四、履约要求

(一)服务地点:乡宁县。

(二)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日内。

(三)服务标准: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建立数据库,完成汇交。

(四)付款方式:项目调查完成后,付费用总额的50%;项目完成自验并汇交后付费用总额的30%,上级验收合格并完成入库、更新、汇交工作后付费用总额的20%。

 

五、其他要求

(一)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乡宁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

服务说明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31号)、《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临汾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临自然资发〔2023〕8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需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

一、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部、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一部署安排、统一政策口径、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时间节点,以县为单位,立足现有成果资料,按照“县级主体、市级初验、示范验收、逐级汇交”的工作要求,高质高效完成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入库、更新、汇交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妥有序

由点到面,逐步铺开,把握工作节奏,聚焦关键环节,理清难点重点,分阶段做好各项工作。充分调动乡村两级的作用,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确保风险可控,避免激发社会矛盾。

(二)坚持依法依规

将依法依规贯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全过程,严格履行登记程序,确保工作质量,保证关键环节、核心要件不缺失,确保登记成果合法有效,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坚持不重不漏

全县集体土地要全部纳入本次工作范围,认真调查核实,与已开展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等工作做好衔接,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对于权属清晰的,要全部进行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做到“应更尽更”“应登尽登”“应发尽发”;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要组织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权属争议调处的,划定争议区范围,待完成争议调处、权属清晰后,及时登记发证。

三、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等。

(二)政策文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 部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2011〕17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等。

(三)标准规范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1067-2021)、《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等。

四、主要任务

(一)更新汇交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

全县在保持地籍区、地籍子区整体稳定的基础上,结合行政区划调整、乡村撤并等实际,对现有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进行更新,及时完成汇交。

(二)完善更新现有成果

充分利用相关工作成果资料,对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核实,现有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存在错误的,要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性开展补充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分类办理相应登记业务,规范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对已按要求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且建立数据库的,在更新调查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 修订版)》等技术规范完成数据格式转换、坐标转换、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整合关联等工作,涉及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更新的,要重新编制或补充编制有关宗地不动产单元代码,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

对未按宗地进行调查登记(如以村为单位)的,要重新编制宗地不动产单元代码,重新进行分宗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再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等技术规范要求更新入库。

对只完成地籍调查未按法定程序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要按本方案要求先行开展地籍调查成果核实与补充调查,在全面更新地籍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程序依法开展首次登记和成果入库。

(三)完善不动产登记系统

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做好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关联、衔接。通过增加模块、完善功能、拓展应用等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一个系统管数据”,确保不动产登记系统能够满足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日常登记业务需求。

(四)完成成果质检汇交

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对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包括地籍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进行全面自查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验收。

五、实施步骤

(一)资料收集

1.已完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包括数据库和地籍图等相关资料。

2.征收集体土地的相关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3.农村集体土地互换、土地调整、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的相关文件及相关资料。

4.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书、调解书及相关资料。

5.最新行政区划数据、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等相关资料。

(二)数据转换

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的要求,将原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及其他数据统一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三)内业数据处理

1.数据转绘。

将转换后的数据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及最新土地变更调查数据、遥感影像数据进行叠加,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及最新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和遥感影像为参考进行精度分析,对因采集精度、坐标转换导致界线偏移且无权属争议的,不再重新调查,直接以实际现状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关登记业务;对因宗地界址实际发生变化且无权属争议的,需收集相关资料并重新进行调查后办理相关登记业务;对因宗地界址实际发生变化而权属存在争议的,暂时不作处理。

2.数据属性处理。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要求,对数据转绘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进行逻辑性和属性标准化处理,并将数据导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

3.宗地权属更新。

根据历年征收、集体土地互换、集体土地调整、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等资料,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进行宗地权属更新。

(四)外业更新调查

基于已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权属界线以及权利主体发生变化的宗地开展外业更新调查。更新部分调查比例尺不小于1∶2000,更新内容包括:

1.因纠错或测绘精度和分割确权工作等原因造成原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发生变化的;

2.因征收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发生变化的;

3.因行政区划调整、土地互换、土地调整、合并或撤销,名称或代码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四至界线范围或权利主体发生变化的;

4.集体土地所有权漏登、错登,进行补登或更正的;

5.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完成,确定权属界线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登记的;

6.其他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

(五)数据入库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要求进行数据入库,数据入库包括宗地数据入库、基础地理数据入库、登记数据入库等。

(六)成果汇交

统一汇交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成果。内容包括空间数据成果、属性数据成果、元数据、其他数据及地籍图等电子数据,以及加盖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公章的报送公文、汇交资料清单等纸质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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