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供水服务提升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项目类型
本项目属于供水类项目。
3.实施机构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旗政府”)授权科尔沁右翼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为本项目实施机构。
4.项目所属行业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市政工程-供水。
5.项目区位
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
6.项目存量资产情况
本项目存量资产范围如下:
(1)科右前旗科尔沁镇二水源保护地:构筑物30项,主要包括水源保护地道路、水源保护地绿化、水源保护地污水管道、停车场、防护栏等。
(2)科右前旗科尔沁镇二水源供水厂(含输水管线):房屋建筑物5项,建筑面积3,680.86平方米,分别为综合楼、门卫、锅炉房、送水泵房及配电间、加氯间。房屋为钢混和砖混结构,均建成于2019年10月,目前维护状况良好,均正常使用,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科右前旗科尔沁镇二水源供水厂构筑物8项,主要为清水池、道路、围墙、大口井、厂区地沟等。管道类资产共7项,包括输水管道、原水管道、厂区内给水、排水、采暖、工艺管道等。机器设备共270项,主要包括配电柜、控制箱、进线柜、计量柜、电容柜、水泵、流量计、储罐、锅炉等。电子设备共202项,主要为化验室设备及综合楼内装修及附属设施。
(3)城区内市政供水管网:共计107项,总长度约102公里。管道材质包括PE、球磨铸铁,管径主要为DN500、DN400、DN300、DN200、DN150、DN100等。施工方式为直埋,埋置深度为2.6-2.8米。建成时间从2011-2021年。
7.运营维护范围及内容
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负责本项目供水服务的运营和维护。
8.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为33900.41万元,其中存量资产经营权价值为人民币33600.31万元,纳入项目总投资的前期费用为人民币300.1万元。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本项目所涉资产的资产所有权人为科尔沁右翼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项目所涉存量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3月15日)的评估价值为33600.61万元。
9.项目运作模式
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下的“转让—运营—移交(TOT)”运作方式,项目公司(若不成立项目公司,即为中选社会资本,下同)应与旗住建局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存量资产经营权受让、运营、维护及移交等工作。同时,项目公司与旗住建局签订《存量资产经营权转让协议》,受让本项目存量资产的经营权并支付相应价款。在项目合作期间,项目公司有权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向自来水用户收取水费。项目合作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本项目设施及其经营权无偿、完好、无债务、不设定担保地移交给旗政府指定机构。
合同包1(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供水服务提升特许经营项目)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具体以特许经营协议为准)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具体以特许经营协议为准) |
投标有效期 |
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具体支付标准,支付期次,以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为准。 |
验收要求 |
1期:符合国家家行业验收合格标准,具体以特许经营协议为准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其他要求:(1)因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合同文件模板无法改动,具体签订合同以实际与甲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为准,招标时采用的《特许经营协议》仅作为本次招标参考。中标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署《特许经营协议》。(2)因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无法改动,供应商填写报价时以339004071元进行填写。本项目不作为评审因素,若不按照上述价格填写将做废标处理。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核心产品(“△”)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面向对象情况 |
所属行业 |
招标技术要求 |
1 |
|
其他服务 |
339004071.00 |
项 |
1.00 |
339,004,071.00 |
339,004,071.00 |
否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339004071.00是否允许进口:否
参数性质 |
序 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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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下的“转让—运营—移交(TOT)”运作方式,项目公司(若不成立项目公司,即为中选社会资本,下同)应与旗住建局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存量资产经营权受让、运营、维护及移交等工作。同时,项目公司与旗住建局签订《存量资产经营权转让协议》,受让本项目存量资产的经营权并支付相应价款。在项目合作期间,项目公司有权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向自来水用户收取水费。项目合作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本项目设施及其经营权无偿、完好、无债务、不设定担保地移交给旗政府指定机构,具体以特许经营协议为准。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