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近年白云区辖区范围内涉水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任务日益繁重。为解决采购人现有人员编制难以满足下一阶段水务项目全面开工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现需对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2023年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进行采购工作。本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为:①提供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日常驻站辅助监督,协助采购人开展日常监督工作;②根据采购方需求,组织专家对水务质监站在监水务工程进行危大工程安全评估、业务培训、验收资料审查等专项检查工作。本项目成果版权归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所有。
采购内容 |
合同履行期限 |
采购预算 |
标的所 属行业 |
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2023年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项目 |
自合同生效起12个月 |
人民币1,659,135.62元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采购包1(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2023年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生效起12个月。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1、服务费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三月支付一次。 2、服务金额根据合同金额和服务人员数量及服务期限按比例计算,支付金额按照考核结果乘以对应支付比例进行支付。考核结果为“优秀”,考核支付比例为100%;结果为“良好”,考核支付比例为80%;结果为“合格”,考核支付比例为60%;结果为“不合格”,考核支付比例为40%。 3、考核方式 (1)考核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三个月考核一次(最后一次在合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2)考核内容:对中标人各考核时间段内服务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能力、项目执行时间、项目执行质量、采购人评价意见、精神文明建设等。 (3)考核标准:具体考核指标由采购人按照每年项目计划情况具体下达。 (4)考核结果:最终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85分(含)至100分的为优秀,70分(含)至85分的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4、中标人须将以下有效文件提交给采购人: (1)合同; (2)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 (3)中标通知书; (4)白云区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若需要)。 5、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广州市本级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办事指南》办理支付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每年度支付金额以当年区财政审批的年度部门预算为准,如当年区财政局对本项目的部门预算批复金额为0,则该项目自动终止。 |
验收要求 |
1期:中标人需在合同生效起至作业任务结束提供项目验收工作报告。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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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对在建水务工程开展常规、专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项 |
1.00 |
1,659,135.62 |
1,659,135.62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对在建水务工程开展常规、专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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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质量安全监督范围和内容 1、质量安全监督范围 白云区2023年水务工程项目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分为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两种类型。其中新开工项目40个,续建项目45个。 2、质量安全监督内容 第一方面,质量安全行为监督的内容:是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方面,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监督的内容: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生产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三方面,水务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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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质量安全监督要求 1、质量安全监督权利 对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检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质量监督人员按规定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调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结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及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情况严重的,责成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可要求建设单位组织进行质量检测评价。 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对未按规定及时完工验收就进入下一阶段施工,或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可责令整改,对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履行监理义务的监理单位,可责令改正。 参加受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质量安全监督模式 监督模式包括监督方式、监督单元、监督频次和检查方法。 监督方式:监督方式分为节点到位式和抽查式。节点到位式监督是指首次监督会议和竣工验收监督。抽查式监督是指由监督单位组织的,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且事先不通知的检查。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方式以抽查式监督为主。 监督单元:首次监督会议和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按工地为单元进行。竣工(单位)验收监督,可以按工地一次性进行,也可以按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分次进行。 监督频次:工地的质量和安全抽查次数应分别不少于每月一次,并保证监督计划中确定的重要节点、关键工序不少于抽查一次。有以下情形的工地应增加抽查次数: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质量事故的;工地日常自我管理状况较差的。 检查方法:质量安全行为的检查方法有三种: 第一种是主动式。主要为资料检查,通过查阅合同、设计文件、企业人员资料等来比对发现质量安全行为方面的问题。如检查“选派具备资格的总监、监理 工程师进驻现场”,则直接比对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备案合同中的总监信息和现场监理资料的总监签字,并查看该总监的资格证书,或从建筑建材业信息平台的数据库中核对。 第二种是同步式。如检查“检验后方才使用”、“见证取样送检”等质量行为, 一般在实体质量检查到检测报告时一并检查。 第三种是延伸式。如检查“按图施工”,直接比对资料既针对性不强也很难发现问题,则是通过检查实体的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则延伸检查相应质量行为。如实体检查“钢筋代换”发现问题后,则可延伸检查是否存在未按图施工的质量 行为问题。 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方法。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方法包括资料抽查、实物抽查和监督抽检。 资料抽查是通过查阅检测报告、试验记录、隐蔽验收记录等来间接检查工程安全和质量情况。 实物抽查是利用看、听、触,结合小锤、靠尺、水平尺、力矩扳手等简单工具,对实体进行直观的检查。 监督抽检是在必要时委托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设施设备、主要结构性材料、防护用品进行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3、监督人员从业规定 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从事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取得水务或相关专业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水务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 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坚持原则,秉公履责,公正执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从事水务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具有工程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水务工程建设管理或安全生产管理的经历; 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为保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施工、勘察设计、质量检测、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的人员不得同时担任本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员。 4、质量安全监督程序 1)监督准备工作 确定监督人员:监督单位办理完监督手续后,生成监督任务书,明确专人负责与受监工程的日常联系、工程监督资料的日常保管和监督档案归档,并原则上保持固定。每次监督抽查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监督人员可以随机确定,其中1人为监督抽查负责人,监督抽查负责人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 编制监督计划:监督人员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结合监督管理相关要求,编制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监督计划是监督工作实施开展的指导性文件。监督计划的内容包括监督组织形式、抽查方式、抽查重点、抽查次数等。监督计划可以按工程实际进度分阶段进行编制。水务工程发生重大变化后,应及时调整监督计划。监督单位应按照监督计划组织开展监督工作。 召开质量安全监督交底会议:监督单位在建设单位办理完结监督手续并取得开工报告后主持召开质量安全监督交底会议,介绍负责本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或联系人,告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责任、各项履责工作要求和需要配合事项,并发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和廉政告知书。 2)施工过程中的监督 过程抽查:水务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单位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抽查。抽查方式以随机抽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抽查次数应符合监督计划要求。 在进入现场前,监督人员应了解水务工程和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基本情况,了解监理报告所反映的现场情况,以及前期监督处理情况,做好抽查前的准备。如:监督人员应当根据日常监督报表、网络信息等,先查询被查工程的自行管理的相关情况(人员、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评情况等)、监理报告、以往监督信息,作为对现场进行差别化管理、监督检查、比对的基础性工作。 进入工地现场后,监督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实施抽查: 听取建设、监理、施工等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和施工、管理情况的报告; 根据水务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报告的工程状况以及前期的监督处理情况,确定抽查部位、范围和检查内容; 对水务工程质量安全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及实体质量的实施抽查,抽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对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及实体质量进行影像采集; 根据需要对现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检; 掌握建设、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现场质量安全履职情况;比对所抽查部位、范围的现场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专报内容的相符性;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监督处理工作,并要求有关建设参与方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检查范围内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 每次抽查完毕后,监督人员应当对现场监督抽查情况形成监督记录,监督记录的填写应包括检查内容、现场抽查部位、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等; 监督人员应当将监督记录情况录入水务工程信息平台。 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确认:监督单位应当按照某某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季度确认。 组织或协助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单位接到质量事故或施工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安排人员赶赴事故现场,采集事故现场信息,组织或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3)竣工阶段的监督 竣工验收监督:监督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通知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约定竣工验收日期,并派监督人员参加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监督单位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主要监督内容如下: 1)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出具的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的证明文件; 2)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3)有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 水务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4)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准许使用的证明文 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7)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8)验收结论是否明确。若该次质量竣工验收为该工地最后一次质量竣工验收的,则该工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已经完成。水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的,竣工验收监督按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人员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 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监督报告。工程监督报 告按照每个单位工程或每个竣工验收批出具。工程监督报告是对工程实施整个过程的质量监督情况的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首次监督会议和告知情况; 3)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抽查、抽测的情况; 4)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 5)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6)遗留的质量缺陷情况; 7)质量监督意见。 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监督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共同签署确认的工地完工报告,以及施工总包单位填报的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考核评审表后,应进行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 工地完工的条件如下: 1)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施工内容; 2)现场用于施工的设施、设备及临时构筑物已拆除撤离,主要施工作业队伍已清场。 监督档案整理:监督单位应在形成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后,及时、完整收集整理监督资料,形成监督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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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驻站人员配备明细表(表1)和专家安全生产评估检查费用明细(表2) 表1 驻站人员配备明细表
表2 专家安全生产评估检查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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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取得质量监督机构批复意见。 主体工程开工前15天,由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质量信息经办人和审核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等基本信息,报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通质量监督平台入口。 建设单位经办人填报《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同时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2) 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文件; 3) 项目投资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4)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定本)、主要施工图纸及施工图审查意见; 5)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以及招投标文件; 6) 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组建文件; 7) 施工单位项目部组建文件; 8) 各参建单位现场机构人员配备表等有关资料一套。 第三方质量安全监督委托检查机构对建设单位填报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核,符合质量监督申报条件的,给予出具质量监督机构批复意见。 2、质量监督计划 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印发各参建单位。 质量监督计划是质量监督项目组具体开展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实施文件,主要明确监督依据、监督方式、监督工作要求、关键质量控制点等。 质量监督计划的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3) 质量监督到位计划 4) 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内容 5)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6)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计划附表 3、参建单位资质复核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和检测等单位资质和现场人员资格进行复核。 质量监督机构在复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项目划分确认 主体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将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划分结果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单元工程划分结果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以项目划分确认书的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应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确认或备案。 水务工程项目一般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工程中永久房屋、公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项目划分。 项目工程划分原则:水务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施工质量评定。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单位工程项目划分: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项目划分: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按工程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划分为主要分部工程。 单元工程项目划分: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条文说明。河(渠)道工程中的土石方开挖、填筑及砼衬砌单元工程划分,其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 对工程安全、效益、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为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等隐蔽工程中的单元工程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5、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查 1)质量体系 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勘察、设计、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检查内容: 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体系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是否完善,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健全;现场监理机构的设置是否按监理合同的约定组建,是否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人员的配备和资格是否满足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监理单位是否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健全;项目经理部是否按投标书中承诺组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等人员是否到位,相关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编制,施工方案是否得到监理单位的批准;根据工程需要是否设置现场实验室,人员和设备是否满足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健全;施工现场是否设立了设代组,人员配备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设计图纸及文件提供是否能保证施工需要。 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健全;人员配备及检测设备是否满足要求。 2)质量体系的执行 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检测等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 3)检查内容: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与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对其他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质量评定和法人验收情况;施工企业关键岗位的押证管理情况。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运行及控制效果,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问题发现和制止情况;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持证上岗及常驻工地等情况;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工程旁站监理开展情况;原材料、设备、中间产品、实体质量(检测部位、检测项目、检测频率)的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情况;工序、单元、分部工程等质量评定情况;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理情况;监理月报、监理通知、监理例会纪要、监理日志(记)、旁站记录、质量缺陷备案等监理资料及归档情况。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及工程质量总体情况;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押证情况,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情况;与工程施工质量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施工质量检查“三检制”落实情况;工程检验检测计划的制订与执行情况,包括施工自检单位资质及检测部位、项目、频率等;工序、单元、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情况及施工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施工质量缺陷的处理和备案情况;建设、监理等单位的日常检查以及质量监督机构、稽察、上级部门督查等专项检查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勘察、设计单位:设计管理体系落实情况,包括施工现场设代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施工现场设计服务情况,包括技术交底,施工详图提供、设计通知、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报批等;参加各类验收情况,包括重要隐蔽工程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如建筑物基础验收、先导孔钻探岩性判别、确定主要施工技术参数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等;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情况。 检测单位:检测管理体系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实验室设置情况,包括人员、设备、试验工作条件等;检测试样及现场取样情况;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6、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方式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及水务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实体质量检查需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监督人员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必要时,为真实掌握水务工程施工现场建设质量与安全情况,监督机构可采取事先不通知受检单位,由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自带检测单位、检测设备对建设项目随机性或突击性的检查,即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飞检”。 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的,质量监督员应及时纠正和制止,并记入“质量监督记录”;视情况,印发“质量监督通报或简讯”或“质量监督整改通知”,并抄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情况报送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核。 2)监督检查内容 工程实体质量应以工程安全为重点,重点检查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隐蔽工程的实体质量。如穿坝建筑物、高速水流区、重要承重结构、重要复杂表面结构、防渗反滤部位、重要焊缝、机械间隙、安装水平度和平整度、电气参数,检查工程外观有无明显质量缺陷等。 根据监督检查的特点,几项常见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要点包括: 土石方工程:土方填筑工程重点检查土方填筑质量,土料、填筑方式、碾压工艺、碾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尤其是填土与坝肩、建筑物结合部的填筑质量;对结合部的填筑质量,施工过程中还要检查施工操作和质量检验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完工后建设单位是否委托具有水务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其填筑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前检测。 砌石工程和反滤料铺设,重点检查砌筑或铺设的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安全和功能的要求。关键部位的砌筑及反滤层铺设质量,还要检查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情况。 混凝土工程:重点检查进场的砂、石、水泥是否符合要求;钢筋制安、模板制安以及混凝土拌制、浇筑、振捣、养护等施工工序质量是否符合施工规范、规程的规定;止水是否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混凝土强度、抗渗等指标和构造物外观尺寸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建筑物的关键部位,需重点检测裂缝、漏水、沉降位移及取样检测、缺陷处理、问题整改等情况。 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重点检查地基处理及检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特别是地基承载力、地质缺陷处理、灌浆效果等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混凝土防渗墙各段板块间的结合情况以及抗渗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特别要注意注水、压水试验数量、操作程序、试验结果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 金属结构与启闭设备安装:闸门、钢管类:重点检查外观是否有变形、裂纹、锈蚀情况;闸门运行是否顺畅,是否漏水。 启闭机械类:重点检查功率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设备运转是否正常;高度指示仪、荷载限制仪是否显示准确;制动器是否运行正常;减速箱、油箱、液压缸是否漏油、渗油;机架是否有变形、裂纹;螺栓是否松动;钢丝绳缠绕是否正常;运行时是否有异常震动和噪音。观察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安排专项检测、试验。 机械电气与设备安装:对运行设备的外观检查主要是查看设备运行发热状况、稳定性(震动和噪声),有无异味,有无不正常的介质跑、冒、滴、漏,有无电气设备异常放电。观察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安排专项检测、试验。对备用设备和检修设备,有条件时应要求备用设备进行空载或短时带负荷运行,查看设备运行状况。 7、质量问题的处理 1)质量缺陷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发生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并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全面、完整;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2)质量事故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质监站报送事故情况,质监站接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及时派员到现场了解情况。 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方案,报有关单位审定。审定后的处理方案建设单位应及时报质监站备案。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复核。 3)质量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匿名举报质量问题的,应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署名举报质量问题的,应认真、慎重对待,同时做好保密工作,并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 经查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署名举报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 8、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或核备 1)质量核定或核备的基本要求 建设单位应以文件形式将核定或核备资料(包括资料清单)报质量监督机构,并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及时核查,并签署核定或核备意见。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可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2)核定或核备的主要内容 核备内容主要包括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核定内容包括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核定或核备应注意以下事项: 检查质量核定或核备申报材料内容。 检查工程的规模、标准、等级,设计变更手续。 检查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检查基础工程、防渗工程、主体结构混凝土工程质量及主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质量;检查渗漏、混凝土裂缝、沉降位移、止水等情况。 检查工程资料主要包括:工程原材料,混凝土试块,基础处理检测,机电产品合格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资料;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抽检)报告;竣工图;工程初期运行和监测资料。历次验收中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3)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核备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核备主要工作为对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资料抽查。参建单位在分部工程验收之前应提供质量监督机构抽查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资料。抽查的部位、数量和资料内容由质量监督机构确定,抽查结果分为“齐全、基本齐全、不齐全”三种情况。 4)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分部工程验收的资料核备:分部工程验收的资料核备分为“资料齐全、资料基本齐全、资料不齐全”三种情况。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查阅该分部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砂浆)试件以及金属结构、启闭机、机电产品和被抽查的单元工程(含已抽查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资料。 当分部工程验收的资料为“资料齐全”的,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按“资料齐全,同意备案”给予签字盖章认可。 当分部工程验收的资料为“资料基本齐全”,且验收结论质量为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按“资料基本齐全,同意备案” 给予签字盖章认可。 当分部工程验收的资料为“资料不齐全”,经检测质量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按该分部工程“资料不齐全,经检测质量合格,同意备案”给予签字盖章认可;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应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核备。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除应依据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中的资料核备意见核备外,其验收质量结论核备为合格尚应具备的条件为:分部工程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应依据分部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结果及工程资料核查情况,核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 5)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的核定 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该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并组织成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在单位工程验收前,将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得分率)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核查外观质量评定组人员的组成,评定的项目、评定标准、评定办法、抽检数量及评定结果,并根据检测报告,核定该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对外观质量评定有异议时,可责成建设单位组织外观质量评定组进一步研究复评。 6)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核定意见作出反馈。 监理单位应依据质量监督机构对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备意见,填写《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提出核查意见。质量监督机构对核查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监理单位重新进行核查。 单位工程评定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经质量监督机构核验的检测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前第三方检测。检测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工程质量检测的部位、项目和数量,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核。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资料、分部工程核备意见、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核定单位工程质量。质量核定为合格的标准为: 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合格;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监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7)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的核定 项目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全部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核定结果进行统计并评定项目工程质量等级,经建设单位认定后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项目工程质量等级核定为合格应同时满足下列标准: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监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9、阶段验收的质量监督 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竣工验收及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阶段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阶段验收的工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 阶段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作为阶段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1)竣工技术预验收 申请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前10个工作日内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列席竣工验收自查会议。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材料报质量监督机构。 竣工技术预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作为阶段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出工程质量结论意见。 11、质量监督报告的编写 1)质量监督报告编写的基本要求 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编写质量监督报告是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编写的基本要求: 重点突出,质量主题明确。 文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切忌错别字。 条理清楚,语言准确,观点鲜明。 科技名词和术语应采用通用规范,名称要统一。 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不能使用已废止的计量单位。 数字表达应规范。合格率和优良率可以只保留一位小数,其他数字的取舍应符合有关规定。 2)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概况;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参建单位质量和安全体系;工程项目划分确认;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以及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工程质量结论和安全评价意见;有关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人员情况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意见(书面材料)汇总。 12、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水务工程监督档案工作是水务工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及时、系统、完整地整理监督工作文件资料,归档立卷。 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质量监督活动的直接记录和实践反映,归档立卷要求: 准确性。归档文件必须真实地记录和准确地反映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实际情况,签字手续完备,文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系统性。归档材料为工程整个监督期间的所有资料,包括不同阶段不同方面的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等。档案资料必须统一管理,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编制文件资料目录,将文件资料原件建档立卷保存。 质量监督档案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监督书(含附件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复印件等);质量监督计划;项目划分报送及确认文件;外观质量评定核定表;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备、分部工程质量核备、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表;监理平行检测成果汇总分析总结报告;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检测专项报告;单位工程验收和阶段验收鉴定书(含各参建单位工作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有关文件;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抽查资料,检查记录,质量监督检查或整改通知、整改报告,质监“飞检”专报,质量监督简讯、通报,其他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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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安全监督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参加,并做好检查记录。 1、安全监督程序 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申请报告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下达安全监督书。 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安全监督交底。 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出具水务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及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报告,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工程完工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完整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并提交施工安全评价书及安全监督报告。 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2、安全监督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按规定开展重大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 开展水务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及水务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价工作。 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依法提请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3、项目法人安全监督 对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5)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 8)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4、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监督 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 3)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 4)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5、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监督 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4)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5)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6、施工单位安全监督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2)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 4)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7)“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9)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11)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2)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7、施工现场安全监督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4)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 5)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 6)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8、危险项目安全监督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审查或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以及验收。 3)监理单位是否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监测方案等)。检查监理在实施过程中是否旁站,并履行验收职责。 9、安全防护监督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1)检查水务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是否单列、专款专用。 2)抽查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与安全措施费使用情况是否对应。 10、安全监督报告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安全监督期结束后编写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涉及安全生产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评价意见及建议;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情况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意见的汇总;其他相关内容。 11、安全监督检查评价 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价分为阶段性安全监督检查评价和工程验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价。阶段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工程验收安全监督检查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 水务工程建设完工后,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及解决情况、安全事故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施工各阶段安全监督检查评价结果,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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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粤水安监〔2014〕16号);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水法规字〔2020〕5号);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水法规字〔2020〕4号); (SL631-2012)~(SL637-2012)(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规程》(SL223-2008);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0年版);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有关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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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