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注:“▲”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系指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项目依据
(二)“河长制”河道明细及监测要求、标准
1、临安区 “河长制”河道: 潘溪锦城街道段、青合溪、双林溪、泥沟溪锦北街道段、杨岱溪、潘溪玲珑街道段、溪岭脚水、甘坞岭溪、双源溪、乌西里溪、高源溪、上引溪、板坞水、绣溪、徐家坞水、白水溪、泉口溪、风笑岭水、童村溪、朱村溪、研溪、斜阳溪、宫里溪、胜联溪、猷溪、仇溪、东溪、杨家溪、大畈水、董溪(太湖源镇) 、东坑溪、阳山坞溪、西坑溪、横渡溪、三口水、花桥溪、秋口水、如龙水、花戏水、白华水、豆川溪、外桃水、宋家溪天目山镇段、城坑溪、长村溪、六海溪、周冕溪、严家溪、闽坞溪、平越溪、朱坊溪、西关溪、正清溪、康坞溪、董村溪、昔溪、南坞溪、双坑水、朱湾溪、上尤溪、逸坞溪、紫竹溪、乌浪溪、烂塘溪、悉山水潜川镇段、马山溪、中塘水、竺溪、里伍水、七坑水、沈家水、紫坊水、富源溪、浪山溪、锦坑溪太阳镇段、古竹溪於潜镇段、大地溪、朱伊溪、紫溪、平渡溪、朱白溪昌化镇段、后营溪、黄干溪、沥溪、龙潭溪、澞溪、西鸠溪、锦坑溪河桥镇段、朱岩坞溪、朱秀溪、浪川溪、朱白溪河桥镇段、湍源溪、沈溪、凉溪、塘溪、桐坑溪、青坑溪、悉山水湍口镇段、后溪、仁里溪、黄川溪、白竹溪、银坑溪、上溪、桃花溪、柘林坑溪、合溪、董溪(龙岗镇) 、新溪、横度坑溪、毛栗坑溪、寺坞庵溪、林坑溪、北坞溪、杨溪、横溪(清凉峰镇) 、云溪、顺溪、颊口溪、岭下溪、马啸溪、昱岭溪、大鹄溪、南苕溪、天目溪、昌化溪、锦溪、南溪、丰陵溪、横溪、藻溪、昌北溪、昌西溪、太阳溪、南苕溪青山水库下游河道、东关溪、马溪、昌南溪、蒲溪、郜溪、中苕溪、灵溪、虞溪、大坞里水、考坑坞水、古竹溪太阳镇段、梨坞溪、寨村溪、沃溪、沿水坑溪、麻黄溪、民主溪锦北街道段、双清溪、罗塘溪、珠西溪、云浪溪、九江溪、泥沟溪太湖源镇段、吴马溪、民主溪青山湖街道段、小阁川溪、分水江潜川镇段。
2、“河长制”监测共157条河,每月监测一次,监测因子为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透明度、氧化还原电位。每月监测一次时间为每月的20日前,监测点位安排在河道的下游。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具体采样点位置发生变化的,应标单位应无条件服从采购人要求。
临安区157条 “河长制”河道监测项目一览表
监测 项目 |
监测因子 |
点位(个) |
频次(次/月) |
时间 |
|
地表水 |
1 |
pH |
196 |
1 |
每月20日前 |
2 |
溶解氧(DO) |
196 |
1 |
每月20日前 |
|
3 |
高锰酸盐指数(CODMn) |
196 |
1 |
每月20日前 |
|
4 |
总磷(以P计) |
196 |
1 |
每月20日前 |
|
5 |
氨氮(NH3-N) |
196 |
1 |
每月20日前 |
|
6 |
透明度 |
196 |
1 |
每月20日前 |
|
7 |
氧化还原电位 |
196 |
1 |
每月20日前 |
若在实际操作中监测项目点位置发生变化的或者某一监测项目点位数量发生增减不超过10%的,其费用均不做调整。
3、执行标准
本项目主要的作业依据,所涉及的国家标准有: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开展相关的采样和分析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开展相关水质评价工作。
4、具体要求
1)每月20号前进行水质采样,每月25日之前提交检测报告电子版本汇总好的统计分析报表、采样汽车运行轨迹和采样时照片;次月3日前提交检测报告纸质版和汇总好的统计分析报表,各一式五份。
2)需在第一次采样时对157条河流采样点进行经纬度位置确定及拍照。
3)供应商必须为全体作业员工购买社保或人身意外保险,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年不出生产责任事故。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交通事故,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
4)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的监测内容进行同样的抽样监测,如发现供应商造假,将扣除该月监测费用,并取消下一轮合同。对于同一监测项目,在同一水质类别中(水质类别指:Ⅲ类水标准、Ⅳ类水标准、Ⅴ类水标准等),数据之间允许存在《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范》中室间误差范围,误差超出上述范围的视为监测数据不合格,如出现争议,仲裁单位为浙江省杭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或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5)供应商需采取平行样和质控样等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结果若存在异常情况应重新进行采样分析监测,并说明异常情况原因,及时汇报。
6)作业工期要求:每月检测一次。
★5、需提交的检测成果资料
1) 监测报告;(纸质和电子报告)
2) 监测数据统计资料(按照《关于开展全区 “河长制”河道监测全覆盖的通知》(杭环发〔2015〕72号)要求执行)。
6、验收条件
采样、监测后所提交的报告,由采购人根据国家关于相关水质监测行业标准验收,采购文件条款、响应文件承诺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检验标准均为验收的依据。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签订合同后按季度在每季度末支付。(备注说明:本项目预算资金为2023年01月01日-2023年12月31日。因2023年01月01日至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的河道监测服务,临时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服务,故成交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且收到服务费后,需向监测服务方支付2023年01月01日至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的监测服务费用,费用标准按本次成交金额按比例折算。)
四、报价要求
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成本、办公经费、管理费、税金、材料、设备和服务、其他费用等所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