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澄清、修改、补充等相关资料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请供应商自行从网上下载,供应商应当及时查看有无相关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
(2)在工程项目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最后报价与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或项目概算相比降幅过小,或供应商最后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磋商小组可以否决其报价。
(3)外地建安企业谈判并成交后必须在项目所在地交纳相关税费。
(4)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5)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项目经理确需离开现场的必须事先书面请假,且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发包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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