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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平台一期项目-软件部分 (第一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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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5150000563079 发布时间:2023-05-15 文档页数:65页 所需下载券:10
一体化平台一期项目-软件部分 (第一包)

采购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

一、项目概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视前所未有,习近平总书记就药品安全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论述新要求,为做好新时代药品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近年来,国家不断推进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取消网上售药审批,临床试验由审批制度改为备案制,检查员制度,飞检制度等,都指向药品监管重心由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转移,也预示了监管方式由粗放向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转变的趋势。药品智慧监管信息化建设是药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新要求,提高企业事项审批效率、革新传统的监管方式,更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选择。

到目前为止,在我局的药械审批事项工作中依然面临以下问题:一是药品相关审批事项(包括:药品经营许可、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始终没有全程网办的审批系统,在实际工作中只能靠人工录入,并且需要多次重复录入数据,每月通过“吉林省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上传药品经营许可数据也是靠人工录入,亟需一套能够满足工作需求的业务系统;二是医疗器械相关审批事项(包括: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目前使用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该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功能不完善、不智能,导出数据不准确,查询功能不完善;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对接,无法同步公示;与监管系统衔接功能不完善、不智能;与“吉林省政务服务全流程一体化平台”未对接,造成申请人二次录入及审批人员重复审批等一系列问题。

为深化落实国家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建设药品及医疗器械审批应用,对药品相关审批事项、医疗器械相关审批事项的审批材料、审批权限、审批流程等各个要素进行统一管理,规范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各个环节,实现药品相关审批事项、医疗器械相关审批事项全程网办、协同审批,实现政务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解决数据多次重复录入,系统功能不完善、不智能等问题。

二、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参考的依据及标准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药品智慧监管的行动计划》(国药监综〔2019〕26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

4、《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急保障要求》(C 0117-2018)。

5、《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ZWFW C 0116-2018)。

6、《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功能规范》(GB/T 39047-2020)。

7、《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

8、《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GB/T 25070-2019);

9、《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GB/T 28448-2019)。

三、建设任务及要求

建设药品及医疗器械审批应用,对药品相关审批事项、医疗器械相关审批事项办理各个要素进行统一管理,实现相关事项全程网办、协同审批,实现事项办理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具体内容包括:药品相关审批事项、医疗器械相关审批事项标准化管理;药品相关审批事项、医疗器械相关审批事项申请及办件信息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对接;实现药品相关审批事项、医疗器械相关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制证送达等全流程管理及服务;实现药品相关审批事项、医疗器械相关审批事项办件查询及证照查看;并实时推送许可备案相关信息,满足许可监管联动,形成闭环管理。

四、技术要求

序号

标的名称

具体参数值或功能要求表述

数量及单位

1

一、总体要求

1.1、事项范围

本项目药品及医疗器械审批系统建设包含药品相关审批事项、医疗器械相关审批事项,需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变化进行建设。

(1)药品相关审批事项

药品相关审批事项包括药品经营许可、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等。

(2)医疗器械相关审批事项

医疗器械相关审批事项包括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等。

1.2、事项管理要求

建立药品相关审批事项、医疗器械相关审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实现行政权力及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管理,为药品及医疗器械审批系统全流程电子化运行创造条件。

1.3、审批标准化要求

为推行药品相关审批事项、医疗器械相关审批事项全程网办、协同审批,需加强审批标准化管理,对事项的审批材料、审批权限、审批流程等各个要素进行统一管理,规范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各个环节,统一事项、数据、流程、材料、时限等政务服务标准,建立全局统一的办事流程。

1项

2

二、架构设计要求

架构设计合理的采用先进技术和理念,并从架构层面充分论证药品审批应用场景的技术要求,包括总体架构、逻辑架构、业务架构、功能架构、数据架构、技术架构、部署架构、安全架构。

架构设计需充分考虑运行环境的兼容性,满足系统后续整体迁移部署。

1项

3

三、功能建设要求

2.1、系统对接

2.1.1电子证照系统

2.1.2吉林省政务服务全流程一体化平台

2.1.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1.4吉林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2.1.5吉林省好差评系统

2.1.6吉林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2.1.7吉林省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

2.1.8国家药监局平台

2.1.9 长春市监局OA系统

2.1.10吉林省E窗通系统

2.1.11长春市监局综合监管系统

2.1.12长春市监局执法办案系统

2.1.13双公示系统

2.1.14省证照一码通系统

2.1.15省电子档案系统

2.2、事项受理

主要实现对企业提交的药品相关审批事项、医疗器械相关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主要功能包括预览申请表、查看附件、发给受理通知书、打印文书、不予受理、常用语和自定义意见、受理撤回申请等,要求按最先提交的申请顺序列表展示待受理列表,并支持按日期段进行查询,并提供受理业务查询,按照人员、申报事项类别、业务状态、时间段等多维度进行工作量统计等。

对涉及异地设库的审批事项还包括发送协助现场验收函、验收结果反馈函、现场验收结果通知单、库房地址登记表、库房设置反馈函等功能。

2.3、事项审批

对药品相关审批事项、医疗器械相关审批事项审批,要求实现审批经办人、审批复核人、审批负责人在线智能审批业务功能。要求提供待处理的可申请查询列表功能,可以通过企业申请编号或企业名称快速查找企业申请,可查阅事项申请表及相关附件,并出具审核意见。具体功能包括资料审查及意见管理、审批表打印、现场审查、同意撤回申请、退审、整改,实现批件自动发布,自动按编号规则生成批件号,经办人能够制作并打印批件。

2.4、制证送达

为制证人员提供药品相关审批事项、医疗器械相关审批事项相关证书预览、打印、数据查询等功能。证件类型包括相关许可证、备案凭证及批件等。并实现制证送达业务查询,按时间段、按办理人员、申请事项分类等多维度统计制证工作量情况。

3.5、办件查询及证照查看

3.5.1、办件查询

能够查看药品相关审批事项、医疗器械相关审批事项所有历史办件,查看当前办件进度,每个节点的办理时间。

3.5.2、证照查看

能够查看本企业历史办理通过的许可证、批件等信息。如有多个证照,则可以根据关键字进行查询,并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序。如果取得电子证照的,可查看电子证照。

3.6、许可监管联动

药品相关审批事项、医疗器械相关审批事项业务办理过程中及结束后,根据需要可向国家、省、县三级指定监管业务部门推送许可备案相关信息,便于许可与监管联动,形成闭环管理。

1项

4

四、非功能性要求

4.1 性能要求

在业务功能全部实现的前提下,系统核心功能日常并发访问情况时,简单操作控制在2s以内,一般查询控制在5s以内,复合查询小于20s,数据分析及复杂报表耗时应达到用户满意的要求。

4.2 非功能要求

(1)可用性:应确保系统架构的合理性,保证系统稳定运行,在满足性能和业务功能的前提下,保障整个系统稳定运行。

(2)易用性:系统要保持操作简单、界面简捷、容易上手、良好的UI接口和界面操作方式一致,提供复杂操作注释、出错处理人性化提示等功能。

(3)可移植性:系统要有良好的可移植性,支持跨平台部署,能支持国产Linux操作系统、国产主流数据库系统。

4.3 安全保障要求

要求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范。要求考虑代码安全质量管理,在编码过程中防范安全漏洞。要求达到系统对应等保级别的安全标准。要求配合完成信息安全风险评估。

 

五、商务要求

1、交付(实施)时间要求:合同签订后75日内完成系统建设工作。

2、交付(实施)的地点要求: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

3、售后服务要求:

1)服务期1年(验收合格之日起)要求建立一整套规范的技术支持服务运作体系和流程,指定稳定的技术服务队伍,提供故障诊断、技术咨询、故障排除、1年2次现场巡检的技术支持服务。

2)服务期内,服务响应时间为1小时,如果需要到达现场,则供应商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3)供应商应提供远程支持,电话、电子邮件等支持方式。

4、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要求: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30%,系统上线试运行并通过初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30%,初步验收通过达到稳定状态6个月后支付合同款40%。

六、人员要求

配备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各一名,应为本单位在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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