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023年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项目(省级残疾人事业转移支付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和“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项目)
2、合同履行期限: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年度任务
二、招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省级财政加大了对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扩大了受助对象覆盖面,为确保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规范开展,不断满足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体要求如下:
《一》省级残疾人事业转移支付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
一、受助对象
(一)受助对象条件
为61名沁县户籍,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残疾人、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或与监护人签订协议可以托养服务的精神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二)优先享受托养服务对象条件
1、在中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登记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残疾人。
2、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防返贫监测户中的残疾人及同时存在智力或精神残疾人的多重残疾人。
3、没有接受过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残疾人。
(三)以下人员不得纳入托养受助对象
1、由国家供养在敬老院、福利院等其它机构的。
2、已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
3、在医疗、康复机构接受治疗和康复训练的。
4、由社会福利机构提供集中救治、救助、康复和照料等服务的精神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省级财政残疾人事业转移支付托养服务补助标准为4000元/人/年。居家托养单项服务价不得高于市场价格,每年上门服务次数不得少于20次、单项服务价格不得超过200元(不含智能设备)。
三、服务机构选定
承接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必须是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依法在县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县工商管理及其它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包括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等。
县残联要按照当地相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承接托养服务定点机构。承接服务的定点机构不得转包或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残疾人家庭或个人。
四、托养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有关要求,以“互联网+”的形式,采取居家托养的服务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健康监测、健康咨询、基本康复和残疾预防服务;提供居家照料和管护、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服务;提供劳动技能训练、辅助性就业服务、支持性就业服务等。
《二》“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项目:
一、受助对象
(一)托养服务对象
为40名沁县户籍,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残疾人、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或与监护人签订协议可以托养服务的精神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二)优先享受托养服务对象条件
在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数据库中有托养需求登记的残疾人。
城乡低保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及同时存在智力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3、没有接受过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残疾人。
(三)以下人员不得纳入托养受助对象
1、由国家供养在敬老院、福利院等其它机构的。
2、已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
3、在医疗、康复机构接受治疗和康复训练的。
4、由社会福利机构提供集中救治、救助、康复和照料等服务的精神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标准为4000元/人/年。居家托养要坚持“爱心价+市场价”的原则,各项服务价格均不得高于市场价格,每年上门服务次数不得少于20次、单项服务价格不得超过200元(不含智能设备)。
三、服务机构选定
承接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必须是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及其它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包括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
县残联要按照当地相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承接托养服务定点机构。承接服务的定点机构不得转包或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残疾人家庭或个人代替提供服务。
四、服务形式及内容
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有关要求,以“互联网+”的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健康监测、健康咨询、基本康复和残疾预防服务;提供居家照料和管护、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服务;提供劳动技能训练、辅助性就业服务、支持性就业服务等。
居家托养:受助对象分散居住在佳通和社区中,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产劳动能力弱,且本人和家庭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残疾人。
三、付款方式:
2023年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项目(省级残疾人事业转移支付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和“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项目)预付款为50%,中期支付30%,验收完工支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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