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包采购需求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社会力量向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智、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以助餐、助浴、助洁、助行、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等为重点服务内容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保障其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引导和促进养老服务消费,让老年人享受到更便捷、更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
一、服务范围(具体以最新政策文件及采购人实际需求为准)
2023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服务对象分为关爱型和普惠型两类人群。沈阳市户籍的关爱型老年人及试点社区中的普惠型老年人,在居住地社区申请享受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不属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二、 服务对象及标准(具体以最新政策文件及采购人实际需求为准)
★(一)关爱型
1.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苏家屯所有社区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社区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村(屯)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1次免费理发服务。
3.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关爱型老年人,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可同时享受30或45小时免费上门服务。
★(二)普惠型
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试点社区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社区见《2023 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社区明细表》(附件1)。
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普惠型老年人,不可同时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待遇,此类老年人每半年可自主选择一次待遇转换。
★三、服务项目及承接主体
1.社区服务项目及承接主体。根据2021年至2022年试点经验及老年人实际需求,将面向社区老年人的《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指导性目录》原有的9个服务项目调整为理发、助浴、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5个服务项目。
区民政局应按照公开公正、就近就便、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家政或物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
2. 村(屯)服务项目及承接主体。面向全市村(屯)关爱型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原则上为理发服务1项,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拓展其他服务项目。
★四、服务流程
(1)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需提前一周通过沈阳养老服务网、“沈阳养老”APP、12349服务热线或拨打承接主体联系电话等方式,根据自身需求预约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间,承接主体应在开展服务的前一天与老年人或其家属进行电话确认。临时需要提供服务或预约时间变更的,以与承接主体协商的服务时间为准。
(2)承接主体应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预约情况,妥善安排服务时间,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承接主体应为服务人员购买上门服务相关保险。老年人享受服务前后,承接主体的服务人员通过扫描“沈阳市养老服务卡”上的二维码记录工时,并实时将服务过程上传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3)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当月内使用,因生病、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时长自动清零。超出应免费享受服务时长的部分,老年人或其家属应与承接主体按协商价格支付。
★五、资金结算
1.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按每小时30元折算,每月根据在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上记录的结算总工时,与各承接主体进行上月费用结算。
★六、完善要素保障
(一)加强上培训管理
1.上门服务人员应参加由市、区民政局组织开展的上门服务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将有关信息录入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后方可上岗。承接主体应与上门服务人员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老年人家属、住家保姆等与老年人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为该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2.中标服务方由区民政局正式委托,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持续、稳定、专业的服务。考虑到农村老年人居住地较为分散的特点,对行动自如的老年人适合在集中场所开展服务,服务地点可选择已有的互助幸福院或利用村便民服务中心、闲置学校、民房、农家大院等场地。对于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服务方应合理安排时间和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二)强化考核监督
市、区民政局应建立“日跟踪,周排查,月回访”工作机制,每日查看城市社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上门服务开展情况,每周自行开展一次疑点订单排查并对问题订单做出相应处置,每月组织一次入户抽查回访。市民政局通过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对各地区开展实时监管,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同时,每月汇总各地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工作专报,作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和服务流程,继续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20〕18号)执行。
002包采购需求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眼于沈阳市多层次、多样化、差异化的养老服务需求,通过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服务对象家庭进行适老化、信息化改造,着力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护理服务向家庭延伸,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服务对象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智能看护,全面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做好相关政策引导、制度规范、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
强化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我市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及其他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提供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依靠家庭支持。引导家庭成员充分履行家庭照护责任,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关爱。申请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家庭,需具备一定的居家照料条件,其中经老年人能力评估为重度失能的服务对象,应有共同居住的亲属或其他照料人。
(三)工作目标
以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为契机,通过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工作,实现养老服务机构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智能看护系统得到广泛应用,居家监护、衰弱干预、应急救助联络等服务有效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经济困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居家照护需求进一步满足,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实现融合发展。对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老人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二、服务需求(具体以最新政策文件及采购人实际需求为准)
★(一)服务对象
已享受“2022年家庭养老床位上门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对象能力评估等级,重度失能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 45 小时,中度和轻度失能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 30 小时。其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 20 小时;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可同时享受 30-45小时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已在试点社区享受“关爱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不再同时享受家庭养老床位上门服务待遇。
★(二)遴选服务机构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运营状况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成立、具备相应服务资质且在我市开展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是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二是基本医康养服务能力;三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四是24小时接受应急呼叫及处置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服务机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服务机构需提前为上门服务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相关服务保险。
★(三)服务内容及主体
为享受“2022年家庭养老床位上门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送餐、喘息服务、理发、助浴、制作老年餐、起居照料、室内清洁7个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状况良好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家政企业或物业企业,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同时,上门服务机构应采取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形式,每月至少一次派出签约医护人员或护理人员,入户对服务对象进行血压、心率等基础健康项目检查,普及健康生活常识。服务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采取“一户一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提供相应时长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中标服务方由区民政局正式委托,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持续、稳定、专业的服务。考虑到农村老年人居住地较为分散的特点,对行动自如的老年人适合在集中场所开展服务,服务地点可选择已有的互助幸福院或利用村便民服务中心、闲置学校、民房、农家大院等场地。对于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服务方应合理安排时间和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四)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由服务对象根据当地民政局公布的中标服务机构名单,就近选择上门服务机构。由项目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计划。
(五)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计划,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六)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养老床位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所属地区民政局备案。各地区民政部门要按要求将有关数据信息录入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和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做好更新维护。
(七)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对服务对象及同住人进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八)验收工作。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工作,由区民政局组织验收,市民政局适时按比例进行抽检。
(九)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
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县(市)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发生第3种情形时,相关区县(市)民政局应积极帮助服务对象从已中标机构中重新选定服务机构。
★(十)扶持政策
上门服务补贴标准,按照《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3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1:1配比,纳入2023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服务对象能力评估等级,重度失能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45小时,中度和轻度失能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30小时。其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20小时;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可同时享受30-45小时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以上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