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背景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394号),北仑区需开展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调查工作。
二、服务内容
1、编制历史遗留问题清单
在2020年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填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准确核查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情况、审批情况、规划依据、违法违规用岛查处情况等现状信息,编制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问题清单。
2、对历史遗留用岛活动进行生态评估并提出生态修复措施
对纳入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的每宗用岛活动开展生态评估。根据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运用生态学等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用岛活动对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和造成的生态损害价值,结合规划符合性情况,提出是否清退用岛活动的结论,并给出相应保护修复建议。
生态修复方案则主要将海岛上因开发利用导致生态功能受损、自我恢复能力丧失或发生不可逆变化的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海岛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貌条件、生态问题及受损程度,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措施,消除生态胁迫因素,改善和恢复受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提升海岛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3、编制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
依据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和生态评估结论,制定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用岛现状、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及类型、生态评估结论、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实施计划、违法违规用岛查处情况、审批手续办理安排等内容。
三、项目成果要求
成果包括:1、北仑区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问题清单;2、北仑区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用岛活动生态评估报告;3、北仑区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用岛活动生态修复方案;4、北仑区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用岛活动处置方案。
四、商务条款
1、所有最终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属于采购人,中标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1.1.中标单位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1.2.本项目所有成果的版权属采购人所有,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否则,采购人可按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及项目合同追究中标单位的一切责任。
1.3.本项目作业过程中由采购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或数据均属采购人所有,中标单位不得在合同规定之外自行处置数据,不得自行删除、复制、修改、转移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且享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列入负责本项目的人员如要更换,需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属违约行为。如成交单位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按合同总额的5%标准收取违约金,如拒不整改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且享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服务要求
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文件精神要求,最终成果须通过采购人组织的专家评审验收。
3.1.中标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
3.2.中标供应商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服务需要的项目小组,按照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项目工作,并按约定向委托单位汇报工作进展。
3.3.中标供应商须提供电话热线7×24小时的技术咨询与服务,中标供应商在服务期限内接到采购单位的电话后2小时内响应,6小时以内到现场,保证数据的正常运行。
3.4.建立全面的涉密成果保密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涉密数据的保密监管,落实保密责任和保密措施,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涉密成果安全。
3.5.建立完善的服务管理机制,做到服务责任到人,能与招标方进行通畅交流;
3.6.中标供应商应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采购人及使用单位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7.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应自行与相关部门、街道协商,调取调查相关数据。
3.8.后续配合要求:在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并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实际需求,配合采购人进一步完善成果细节,以满足建设要求。
4、验收
成果须通过采购人验收,若因中标供应商质量问题等导致验收不合格,中标供应商应及时予以处理,直至验收合格。
5、工期进度要求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成果评审。
6、 付款方式
第一期:合同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25%作为预付款;第二期:2023年12月底前,待所有成果通过专家评审验收合格并提供最终成果报告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余款。以上所有的资金支付都必须以中标方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进度为前提,否则招标方有权拒付。
7、其他事项
7.1、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为完成上述所规定采购内容的所有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供应商应结合采购内容、要求,市场行情及自身的竞争能力,确定最终报价。
7.2、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实行外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中标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