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清单
序号 |
服务名称(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标的所属 行业 |
1 |
地表水水质人工监测 |
1 |
项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2 |
水功能区监测 |
1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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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入河排污口监测 |
1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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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家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监测 |
1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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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
1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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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监测 |
1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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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
1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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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尾矿库下游地表水环境监测 |
1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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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二级饮用水保护区监测 |
1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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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长江入河排污口汇入断面监测 |
1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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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 |
1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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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水质应急监测 |
1 |
项 |
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2023 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皖环发〔2023〕17 号)、《2023 年马鞍山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等文件要求, 我市 2023 年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地表水水质人工监测、水功能区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与出水水质监测、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尾矿库下游地表水环境监测、二级饮用水保护区监测、长江入河排污口汇入断面监测、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水质应急监测等十二项规定任务的监测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定量的应急监测工作。
1.地表水水质人工监测:全市11个人工断面(具体见附件一);监测项目
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共24项(具体见附件七);监测频次为每季度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监测当月15日前报送监测结果。
2.水功能区监测:监测范围是延续水利部门水功能区断面(具体见附件二);监测项目是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监测频次为每月一次,监测截止日期为2023
年12月底;每月15日前将监测结果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3.入河排污口监测: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需求每季度下达不超过50个入河排污口的指令性监测计划;监测项目为8+N,8为必测项目,包括流量、水温、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挥发酚;N为增测项目(根据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特征污染物等增测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每季度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监测时间应根据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安排进行,完成监测后3日内,报送监测数据电子表格、超标情况统计表、情况汇总说明。
4.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监测范围为2个“十四五”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M1雨山区向山镇南庄村和QY10A和县乌江镇新圩村村委会西侧200米);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常规指
标中的29项(具体见附件七),因水化学分析结果审核需要,增加监测色(铂钴色度单位)、嗅和味、浑浊度/NTU、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钾、钙、镁、重碳酸根、碳酸根、游离二氧化碳和总氮等13项指
标;监测频次为丰水期、枯水期各一次;每年5月10日前,完成枯水期监测结
果报送;每年9月10日前,完成丰水期监测结果报送。
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监测范围为在全市426个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见附件三),每半年选取50%进行监测(抽查点位由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必测项目:水温、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选测项目: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监测频次为每半年监测一次;每年6月底、11月底前报送监测结果。
6.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监测:监测范围为全市26个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具体见附件四)进、出水;必测项目:水温、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选测项目: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监测频次为每半年监测一次;每年6月底、11月底前报送监测结果。
7.农田灌溉水质监测:监测范围是选取全市4个灌溉规模在10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区(大型灌区:泗马山灌区、金河口灌区;10万亩以上中型灌区:石跋河灌区、姥下河灌区);监测项目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基本控制项目16项和表2中选择性控制项目(具体见附件七);监测频次为每半年监测一次;每年6月、11月前报送监测结果。
8.尾矿库下游地表水环境监测:监测范围是全市5个尾矿库下游地表水环境监测点(具体见附件五);监测项目为pH、总砷、总汞、总铅、总锌、总镉、总铬、六价铬、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氟化物、硒、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总氮(湖、库增测);监测频次为每月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每月20日前报送监测结果。
9.二级饮用水保护区监测:监测范围是1个市级饮用水水源地(采石水厂)、
2个县级饮用水水源地(当涂县二水厂、含山县二水厂/和县和州自来水厂)、2个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含山县长山水库、和县滁河备用水源地)。监测项目:①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湖泊、水库型水源地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
②水质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具体见附件七),湖泊、水库型水源地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③检出限:各指标的方法检出限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项目Ⅰ类标准限值和表2、表3中的项目标准限值。
监测频次:市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县级
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市区集中
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监测为2次/年(3月和7月各进行一次);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监测为1次/年(6-7月开展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市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月15日前报送
本月二级保护区监测结果;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分别于3月15日、
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报送本季度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监测结果。5月底和8月底前报送二级保护区全分析监测数据。
10.长江入河排污口汇入断面监测:监测范围是全市17个手工监测断面(具体见附件六);监测项目为“7+X”,包括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CODcr)、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等7项必测指标,并根据排污口特征污染物增加选测指标;监测频次:已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断面,24小时连续实时、自动监测,每季度开展一次质控比对;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断面,每个断面(点位)每月10日前采集1次瞬时水样,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每月20日前报送监测结果。
11.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监测范围是17个国家及省监管清单中已完成整治的农村黑臭水体(见附件八)。监测项目为透明度、溶解氧、氨氮;监测频次为至少2次/年(每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至少各监测1次,选择水体水量正常的时候采样,应避免雨季、汛期和干旱期采样),9月、12月报送监测结果。
12.水质应急监测:当发生突发情况(水质)或接到上级部门紧急任务时,必须在2小时内作出响应,若需要进行采样和监测的应在2小时内到达指定现场,具体监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管理需要第一时间开展监测并提供监测分析报告。周末及节假日应有固定的应急监测队伍待命。
三、服务要求
1.所有监测报告、监测数据等资料均及时报送至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布点、采样、分析、质控和出具监测报告等监测工作全流程必须根据国家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3.采样现场必须用带日期和经纬度的相机定点拍照,与所提供的经纬度基本吻合(注:证明与要求采样地点基本一致)。
4.对正式检测报告中异常结果,根据管理要求进行复测或重新采样。
5.根据采购人要求,可随时提供采样、交接、分析、质控原始记录影像件电子版,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等。
6.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按照监测频次要求,出具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数据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监测数据整体情况、趋势、对超标原因和异常情况分析说明及职能负责科室的其他分析需求,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和检测报告一同上报至市生态环境局。
7.检测报告要盖CMA章、检验检测专用章,提供书面报告3份。
8.建立沟通协同机制,明确专人与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接,确保2小时内作出响应。
9.根据实际环境管理需求动态调整有关监测内容。
四、报价要求
1.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了履行合同所有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加班费、食宿费、管理费、差旅费、会务费、办公费、技术服务费、取样费、试剂费、仪器设备使用费、成果资料编制费、资料打印费、采购代理服务费、驻点服务费及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环节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如包装费、仓储费、保管费以及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其他费用)及所有价内价外税金及合理利润等。报价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供应商应根据各项目的预算,自行测算费用。本项目监测频次遇特殊情况
(如汛期、蓝藻爆发期等)会增加调整,增加监测频次、点位及应急监测将不再计算费用,请供应商综合考虑,谨慎报价。
3.项目实施时,采购人有对各采购项目进行调整的权利。
4.本项目未取得采购人的同意不得分包、转包,一经查实,带来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详情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