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海绵城市事中事后监管技术服务项目
2.服务范围: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面积431平方公里
3.项目说明:根据《临港新片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拟委托具有较强技术实力的专业机构对海绵城市施工图质量进行抽查、对各类项目在建海绵设施施工情况、已建海绵设施运维养护状况进行巡查和指导、对管控平台等海绵设施运维项目运维情况进行第三方季度考核等。
4.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5.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50万元,由磋商结果排名第一位的供应商负责实施。
二、项目依据
根据《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沪府办〔2018〕42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自贸临管委〔2019〕72号)、
《临港新片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自贸临管委〔2020〕797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施工图审查、施工和运行维护阶段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海绵城市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开展本项目。
三、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1、海绵城市建设是针对我国现阶段复杂突出的城市水问题,由国家层面提出并推广实施的可持续雨水管理理念,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临港新片区生态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抓手。临港是国家第二批海绵城市试点区,具有很好的工作基础,目前,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已经在新片区的开发建设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理念。由于海绵城市具有新颖性、专业性特征,目前还未形成普遍成熟稳定的建设和管理水平,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根据《临港新片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有必要设立本项目。
2、《临港新片区着力建设智慧、低碳、韧性城市行动方案(2022-2025)》(沪自贸临管委〔2022〕87号)提出,要“构建韧性城市安全体系”,《临港新片区生态环境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要全力推进“公园城市、海绵城市、无废城市、低碳城市”建设。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升海绵城市设计和建设质量,保障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助力韧性城市和生态城市建设目标。
四、服务内容
1、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项目总数不少于30个,形成抽查报告;
2、对管控平台等海绵设施运维项目运维情况进行第三方季度考核,并编制考核报告;对财力资金补贴的高校海绵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3、对临港新片区在建海绵设施施工情况、已建海绵设施运维养护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技术指导,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反馈相关管理单位和养护部门。
五、提交成果及进度要求
1、2023年6月底前完成15个项目的海绵施工图抽查,11月底前再完成15个项目的海绵施工图抽查。
2、每季度提交海绵城市管控平台运维考核报告、海绵设施巡查报告。
六、服务要求
1、供应商需具有丰富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经验,在海绵城市建设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2、成交供应商需安排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驻场服务,且驻场人员相对固定。
3、海绵施工图抽查工作需由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海绵专家完成。
4供应商可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内容要求自行配置团队人员,项目组人员配备情况应足够满足完成本项目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以及与采购人沟通协调等所有工作的需要。
5、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稳定,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和业务需要对成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同时须经采购人备案同意后方可更换。
七、报价要求
1、供应商的首次报价和最后报价均不得超出预算金额。此项为核心条款,如不满足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不列入最终评审范围。
2、供应商所报的报价包含了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本项目服务及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低价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八、合同支付
合同支付采用分期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
2、项目结束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
九、违约责任
1、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由于某一方的过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过
失方承担责任;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成交供应商违约情节严重,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采购人的经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属双方过失,则根据各自过失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如造成任何一方损失的,则由损失方自理。
3、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诉诸人民法院。
十、其他
1、供应商成交后一律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包,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2、供应商成交后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服务方案和工作流程提供服务,无条件地接受采购人对其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同时需遵守采购人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3、在服务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政策、法规对行业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若与采购要求相抵触,则以国家规定为准,成交供应商须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提供服务。
十一、考核标准及考核方式(参考文本)
1、考核标准
1.1服务实施
(1)服务内容与履约要求一致。
(2)服务完成时间与履约要求一致。
(3)服务标准和质量与履约要求一致。
1.2成果文档
服务过程中取得和形成的成果材料已规范装订成档,并已全部移交采购人。
1.3服务成效
(1)服务效果达到采购目的。
(2)服务结果得到应用,并满足应用要求。
1.4服务反馈:采购人对中标单位进行考核并对服务过程及结果满意。
2、考核方式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等规定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和服务效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考核。
2.1项目结算支付
项目考核合格的,服务商按甲方确认金额提交相应的正规发票,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程序,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2.2资料归档和保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3、采购项目对考核标准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