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采购需求中如出现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等均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的情形,投标人可参照或者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替代。但投标人的产品实质上应相当于或优于本需求中的技术要求。
2、如投标人投标产品存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行为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Ⅰ标和II标:
一、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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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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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运工程(码头、泊位工程)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及竣工复测 |
1项 |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要求,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及竣工复测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检测范围覆盖采购人负责监管的水运工程(码头、泊位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检测指标包括《交工验证性检测及竣工复测工程量清单》所列的Ⅰ标和II标检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必要,采购人可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的实际,对检测指标及其数量进行合理、适当调整(或增减),结算以中标人对应的《投标报价明细表》单价及实际完成工程量做为计量支付依据,但不超过采购预算价,中标人不得拒绝。 二、▲基本要求 在合同有效期内,成交人有义务接受采购人安排的所有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及竣工复测服务。 1、具体检测服务的时间及工作内容等由采购人确定。 2、成交人在实施检测服务时,检测服务的人员薪酬、车辆、仪器设备、搭架、租船、保险及各项税金等一切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实施检测服务前应就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服务向采购人提交具体的质量检测方案(每个检测项目需单独编制检测方案),经采购人审查批准后,并以此作为工作依据。 3、检测服务的内容,应按采购人确定的执行,若需要调整,应经采购人同意。 4、检测服务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采购人检查和分析。为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要求对每一检测部位采用摄影或摄像方式记录现场检测情况,影像资料应同时显示检测人员和检测部位、并随检测结果一起报采购人检查和存档。 5、在检测服务进行中,如采购人需要更改取样地点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检测数量,检测单位(成交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6、检测单位(成交人)在进行外业检测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若对原有码头、道路堆场、泊位、构造物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应负相应责任。 7、检测工作应按实施检测项目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等有关要求进行。 8、如设计单位提供的质量技术标准要求存在违反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则、规程、条例、规定或明显不切实际或造成不必要浪费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汇报,由采购人进行协调,由采购人协商设计单位按质量技术标准要求改正。 三、计划检测项目: Ⅰ标:贵港港中心港区广西贵港市郁江港务有限公司码头工程、北海港铁山港东港区榄根作业区1-2号及南1-3号泊位工程、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1号、2号泊位工程、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专用码头工程204-207号泊位工程共4个项目的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 II标:来宾港武宣港区龙从作业区一期工程、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石头埠作业区8号9号泊位工程、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7号、8号泊位工程共3个项目的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以及来宾港武宣港区龙从作业区一期工程共1个项目的竣工复测。 因工程建设项目推进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在年内交工)造成在合同期内无法进行相应检测,采购人有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或延后)相应的检测项目。 已接受上述工程建设项目之一的建设单位委托的交工或竣工验收质量检测,或已接受上述工程建设项目之一的施工、监理单位委托组建工地试验室的,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与该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单位负责人中有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本标段的投标。 四、项目实施人员数量:详见附件2。 五、检测要求:试验检测的方法及判定依据须符合现行有关水运工程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标准等(如有更新替代,按最新的执行)。成交人须对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保密负责,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检测结果。成交人须将检测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报告,采购人对成交人检测过程进行监督。成交人须向采购人提供检测结果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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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要求表(供应商商务响应表与服务承诺同一内容不一致的,以低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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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点、提交服务成果时间: |
服务地点:广西区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提交服务成果时间: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相应检测并提交成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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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要求 |
1、响应时间:接到检测服务要求后2小时响应,5天内向采购人递交具体的检测服务方案; 2、递交报告的时间为:每个检测项目需单独编制检测报告,并在该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完成后一周内提交检测报告; 3、为使采购人充分了解供应商的服务能力,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服务方案,它们应包含: ①相关人员到位承诺书、人员资质及职称介绍及相关材料证明和类似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②关于本标的具体检测工作计划,递交检测报告的时间承诺; ③技术方案、实施安排和质量保障措施;包括现场检测的人员安排及采用的设备和交通工具,检测各个工作环节和程序中运用的技术措施和实施安排;各个工作环节的质量保证措施; ④服务保障及相关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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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1、最终报价包括人工薪酬、车辆、仪器设备、现场取样、租船、搭架、检测、校正、编制报告、培训、技术指导、保险、各项税金和相关的服务所需要的一切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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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分阶段支付合同款: 1、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50%做为启动资金; 2、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工作任务的50%后,可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向采购人申请相应合同款支付(应扣除启动资金部分),最高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 3、成交供应商完成最终确认的全部检测项目并向采购人提交正式检测报告,在报告经采购人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
Ⅲ标:
一、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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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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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运工程(航道工程)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及竣工复测 |
1项 |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要求,为水运工程交工验证性检测及竣工复测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检测范围覆盖采购人负责监管的水运工程(泊位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检测指标包括《交工验证性检测及竣工复测工程量清单》所列的Ⅲ标检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必要,采购人可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的实际,对检测指标及其数量进行合理、适当调整(或增减),结算以中标人对应的《投标报价明细表》单价及实际完成工程量做为计量支付依据,但不超过采购预算价,成交人不得拒绝。 ▲二、基本要求 在合同有效期内,成交人有义务接受采购人安排的所有交工验证性检测及竣工复测服务。 1、具体检测服务的时间及工作内容等由采购人确定。 2、成交人在实施检测服务时,检测服务的人员薪酬、车辆、仪器设备、搭架、租船、保险及各项税金等一切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实施检测服务前应就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服务向采购人提交具体的质量检测方案(每个检测项目需单独编制检测方案),经采购人审查批准后,并以此作为工作依据。 3、检测服务的内容,应按采购人确定的执行,若需要调整,应经采购人同意。 4、检测服务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采购人检查和分析。为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要求对每一检测部位采用摄影或摄像方式记录现场检测情况,影像资料应同时显示检测人员和检测部位、并随检测结果一起报采购人检查和存档。 5、在检测服务进行中,如采购人需要更改取样地点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检测数量,检测单位(成交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6、检测单位(成交人)在进行外业检测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若对原有码头、道路堆场、泊位、构造物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应负相应责任。 7、检测工作应按实施检测项目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等有关要求进行。 8、如设计单位提供的质量技术标准要求存在违反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则、规程、条例、规定或明显不切实际或造成不必要浪费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汇报,由采购人进行协调,由采购人协商设计单位按质量技术标准要求改正。 三、计划检测项目:柳江柳州至石龙三江口Ⅱ级航道工程、北海港铁山港东港区榄根作业区进港支航道工程共2个项目的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以及西江航运干线贵港至梧州3000吨级航道工程一期工程共1个项目的竣工复测。因工程建设项目推进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在年内交工)造成在合同期内无法进行相应检测,采购人有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或延后)相应的检测项目。 已接受上述工程建设项目之一的建设单位委托的交工或竣工验收质量检测,或已接受上述工程建设项目之一的施工、监理单位委托组建工地试验室的,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与该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单位负责人中有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本标段的投标。 四、项目实施人员数量:详见附件2。 五、检测要求:试验检测的方法及判定依据须符合现行有关水运工程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标准等(如有更新替代,按最新的执行)。成交人须对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保密负责,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检测结果。成交人须将检测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报告,采购人对成交人检测过程进行监督。成交人须向采购人提供检测结果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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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要求表(供应商商务响应表与服务承诺同一内容不一致的,以低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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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点、提交服务成果时间: |
服务地点:广西区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提交服务成果时间: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相应检测并提交成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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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要求 |
1、响应时间:接到检测服务要求后2小时响应,5天内向采购人递交具体的检测服务方案; 2、递交报告的时间为:每个检测项目需单独编制检测报告,并在该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完成后一周内提交检测报告; 3、为使采购人充分了解供应商的服务能力,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服务方案,它们应包含: ①相关人员到位承诺书、人员资质及职称介绍及相关材料证明和类似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②关于本标段的具体检测工作计划,递交检测报告的时间承诺; ③技术方案、实施安排和质量保障措施;包括现场检测的人员安排及采用的设备和交通工具,检测各个工作环节和程序中运用的技术措施和实施安排;各个工作环节的质量保证措施; ④服务保障及相关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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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1、最终报价包括人工薪酬、车辆、仪器设备、现场取样、租船、搭架、检测、校正、编制报告、培训、技术指导、保险、各项税金和相关的服务所需要的一切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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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分阶段支付合同款: 1、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50%做为启动资金; 2、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工作任务的50%后,可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向采购人申请相应合同款支付(应扣除启动资金部分),最高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 3、成交供应商完成最终确认的全部检测项目并向采购人提交正式检测报告,在报告经采购人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