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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宜宾市河湖健康评价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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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6050000593516 发布时间:2023-06-05 文档页数:125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3年宜宾市河湖健康评价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河湖健康评价是全面评估河湖健康状态、科学分析河湖问题的重要技术手段是推动河湖管护标本兼治实现河湖长制3.0版本的重要基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行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2021年1月,四川省河长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河流(湖库)健康评价工作的通知》(川河长制办函[2021]5号),要求各市(州)河长制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水利部《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和《四川省河流(湖库)健康评价指南》,任选一项评价指南,开展河流(湖库)健康评价工作。结合四川省总河长3号令要求,在2021年、2022年已有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河流(湖库)“一河(湖)一策”工作开展情况,宜宾市水利局拟在2023年选取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90条河流、合计2009.96公里开展河湖健康评价政府采购工作。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1.总体要求

以《四川省河流(湖库)健康评价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作为本次评价的工作指南,结合自然地理情况、水情和河流管理实际,基于河湖健康概念从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生态系统抗扰动弹性、社会服务功能可持续性三个方面建立河流健康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从水文水资源、物理结构、水质、生物、社会服务功能等五个准则层对附表1中河流进行河流健康评价,分别形成健康评价报告。

1.1河流健康评价应以《指南》确定的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反映健康总体状况,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采用《指南》确定的指标进行单项评价,反映河湖某一方面的健康水平。

1.2评价可以整条河流为评价单元,也可以各级河长负责的河段为评价单元;根据评价单元长度,一个评价单元可以划分为多个评价河段,通过对各个河段进行评价后,综合得出评价单元的整体评价结果。

1.3根据河流特征,依据《指南》确定评价指标及指标权重分配方案。结合实际情况,《指南》不能涵盖某些特征(如重金属污染、河湖淤积等)明显的河流时,可以增加自选指标。

1.4河流健康评价应根据确定的评价指标,搜集相关基础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复核。当基础资料不满足河流健康评价要求时,应通过专项调查或专项监测予以补齐。

1.5评价应以行业历史数据资料和专项调查监测数据为依据,按照《指南》规定的方法对评价指标计算赋分,依据权重对准则层进行计算,对河流健康进行综合评价,得到河流健康评价结果,对河流健康存在的问题的针对性提出治理修复建议。

1.6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河湖健康状况分为五类:一类河湖(非常健康)、二类河湖(健康)、三类河湖(亚健康)、四类河湖(不健康)、五类河湖(劣态)。

2.评价河流基本情况:详见附表1

附表1.纳入河长制管理的计划进行河流健康评价工作的河流汇总表

序号

河流名称

河流代码

流经区县

各区县入库长度

(km)

河流入库

总长(km)

完成时间

1

龙溪河(箭板河)

0159

屏+叙

48.84

82.03

2023年

2

香厂沟

1111

叙+翠

43.82

26.76

2023年

3

烟尘河

0777

屏+叙

32.85

32.85

2023年

4

鸳溪河

0650

屏+叙

38.68

36.39

2023年

5

乔巴河

0238

叙+翠

91.34

65.6

2023年

6

云溪

1475

叙+高

29.55

22.62

2023年

7

贡溪河

0447

叙+高

47.75

44.9

2023年

8

胡家沟

1571

叙+翠

23.17

21.78

2023年

9

观音滩

1319

三+南

25.18

24.21

2023年

10

宜南河

0911

三+南

31.59

30.18

2023年

11

福胜河

0698

翠+高

29.57

35.23

2023年

12

白庙河

0894

翠+长

28.95

30.52

2023年

13

陈河

0836

叙+翠

21.69

31.45

2023年

14

黑塘河

1889

翠+长

19.11

19.11

2023年

15

久桥河

0570

南+江

26.43

39.28

2023年

16

界牌河

1877

南+江

21.91

19.2

2023年

17

清溪河

0303

长+珙+高

60.63

56.51

2023年

18

晏江河

0323

江+长+兴

57.73

54.04

2023年

19

博泸河

2066

江+长+兴

18.83

17.89

2023年

20

绵溪河

0218

江+长+兴

69.6

68.5

2023年

21

绵溪河左支

1732

江+长

20.43

20.43

2023年

22

筠连河

2839

高+筠

12.85

12.85

2023年

23

巡场河

2081

高+长

18.26

17.81

2023年

24

镇舟河

0294

筠+珙

58.9

57.7

2023年

25

乐义河

2121

筠+珙

21.95

17.51

2023年

26

玉秀河

0660

珙+兴

38.12

36.01

2023年

27

邓溪沟

1788

屏山县

11.17

19.91

2023年

28

聚福河

2339

屏山县

15.93

15.93

2023年

29

富荣河

0977

屏山县

29.01

29.01

2023年

30

新庄沟

2667

屏山县

13.81

13.81

2023年

31

杨诗坝沟

1013

屏山县

10.64

28.29

2023年

32

玛瑙溪

2859

屏山县

0.61

12.68

2023年

33

中都河

0256

屏山县

40.26

63.05

2023年

34

真溪河

0834

屏山县

31.47

31.47

2023年

35

小龙溪

7468

屏山县

10.34

10.34

2023年

36

文星河

0658

叙州区

30.38

36.05

2023年

37

商州河

0905

叙州区

30.34

30.34

2023年

38

斑竹河

0992

叙州区

7.78

28.72

2023年

39

浮萍河

1237

叙州区

6.43

25.09

2023年

40

罗汉溪

1214

叙州区

25.45

25.45

2023年

41

沙溪河(自贡市)宜宾市段

0332

叙州区

0.74

53.47

2023年

42

万里河

0699

叙州区

35.23

35.23

2023年

43

祝殿河

1767

叙州区

16.4

20.11

2023年

44

沙溪河

2351

叙州区

15.88

15.88

2023年

45

马门溪

1488

叙州区

22.5

22.5

2023年

46

横江

0365

叙州区

50.7

50.7

2023年

47

凤凰溪

2430

叙州区

11.88

11.88

2023年

48

镇溪河

0196

翠屏区

13.37

72.98

2023年

49

毛桥河

0728

翠屏区

34.36

34.36

2023年

50

宋公河

3214

翠屏区

8.99

8.99

2023年

51

象鼻河

2071

翠屏区

11.25

11.25

2023年

52

安溪河

0829

南溪区

17.91

31.59

2023年

53

起凤溪

1365

南溪区

11.22

23.76

2023年

54

银蛇溪

1486

南溪区

4.72

22.52

2023年

55

罗庭河

3405

南溪区

6.84

6.84

2023年

56

桂溪河

2737

南溪区

11.46

13.45

2023年

57

护城溪

2994

南溪区

11.69

11.69

2023年

58

马草溪

4321

南溪区

3.37

3.37

2023年

59

高洞河

2447

江安县

15.37

15.37

2023年

60

清溪河(泸州市)宜宾市段

0651

江安县

10.05

36.36

2023年

61

南井河

1309

江安县

15.3

24.36

2023年

62

泥溪河

2541

江安县

14.75

14.75

2023年

63

锦溪河

1733

江安县

14.74

20.41

2023年

64

洗布河

1595

江安县

19.2

21.59

2023年

65

洞沟河

0978

江安县

7.12

28.99

2023年

66

利水河

2065

江安县

17.9

17.9

2023年

67

天堂河

2922

江安县

12.2

12.2

2023年

68

和尚洞河

2506

江安县

14.97

14.97

2023年

69

铜钴堰河

3504

江安县

7.69

7.69

2023年

70

姜家河

0983

高县

28.94

28.94

2023年

71

后江河

2058

长宁县

17.95

17.95

2023年

72

富兴河

2334

长宁县

15.98

15.98

2023年

73

碧玉溪

3411

长宁县

10.38

17.32

2023年

74

巡司河

0506

筠连县

41.81

41.81

2023年

75

露金河(长沟河)

2618

筠连县

14.23

14.23

2023年

76

武德沟

1829

筠连县

19.6

19.6

2023年

77

双腾河

1482

筠连县

22.55

22.55

2023年

78

头道水

3715

筠连县

6.23

6.23

2023年

79

石龙沟

7523

筠连县

8.82

10.06

2023年

80

联合沟

7525

筠连县

13.74

13.74

2023年

81

汉村河

3059

珙县

11.2

11.2

2023年

82

下罗河

2316

珙县

16.06

16.06

2023年

83

洛亥河

1725

珙县

20.48

20.48

2023年

84

德胜河

2076

兴文县

17.84

17.84

2023年

85

石板河

2210

兴文县

2.86

16.79

2023年

86

犀牛河

2212

兴文县

1.57

16.77

2023年

87

泼浑河

2444

兴文县

15.38

15.38

2023年

88

落岩河

1512

兴文县

22.33

22.33

2023年

89

久庆河

1101

兴文县

26.85

26.85

2023年

90

泥沙河

0512

兴文县

36.01

41.59

2023年

 

合计(km)

 

 

2009.96

 

 

3.工作流程

对宜宾市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流计划开展河流健康评价工作,主要包含:技术准备、河湖监测、报告编制和成果验收四个阶段。

3.1技术准备。

(1)开展资料、数据收集与踏勘

收集基础资料成果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收集河湖流域有关规划成果、相应批复,以及规划成果的主要结论等了解规划项目建设情况,以及建设与规划的符合性;收集河道涉河建筑物基本信息,分析水资源及开发利用和防洪状况;获取河湖(库)所在流域内的自然地理、河湖水系、暴雨、洪水等基本情况。掌握评价河段或评价湖泊区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岸线自然状况、岸线植被覆盖情况、冲刷程度。

②水环境监测等方面资料。通过现场调查,了解区境内河道(水库)岸线自然状况、岸线植被覆盖情况、冲刷程度;调查河流堤防、桥梁、河流(水库)取水口、排水口等分布和数量。采用水文在线监测、人工监测或查询水文年鉴等方式获取水资源开发利用率、生态用水满足程度等情况。

(2)编制河流健康评价工作大纲

提出评价指标专项调查监测方案与技术细则,形成河流健康评价工作大纲。本次河流健康评估指标体系按参照《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和《四川省河流(湖库)健康评价指南(试行)》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表。

准则层

指标层

指标类型

河流

湖泊

水库

 

 

 

 

岸线自然状况

岸线自然状况

岸线自然状况

基本指标

 

违规开发利用水域岸线程度

违规开发利用水域岸线程度

违规开发利用水域岸线程度

 

基本指标

河流纵向连通性指数

/

/

基本指标

/

湖泊面积萎缩比例

/

基本指标

 

 

 

 

 

生态流量/水位满足程度

最低生态水位满足程度

下泄生态基流满足程度

 

基本指标

水资源开发利用率

水资源开发利用率

/

基本指标

水体整洁程度

水体整洁程度

水体整洁程度

基本指标

水质优劣程度

水质优劣程度

水质优劣程度

基本指标

/

富营养化状态

富营养化状态

基本指标

水体自净能力

水体自净能力

水体自净能力

基本指标

水质变化趋势

水质变化趋势

水质变化趋势

基本指标

 

生物

鱼类保有指数

鱼类保有指数

鱼类保有指数

基本指标

/

浮游植物密度

浮游植物密度

基本指标

外来入侵物种

外来入侵物种

外来入侵物种

基本指标

 

 

社会服务功能

公众满意度

公众满意度

公众满意度

基本指标

防洪指标

防洪指标

防洪指标

基本指标

供水指标

供水指标

供水指标

基本指标

 

开发利用现状与规划的符合性

开发利用现状与规划的符合性

开发利用现状与规划的符合性

 

基本指标

3.2河湖监测:组织开展健康评价调查与专项监测,分区、分段及检测参照《四川省河流(湖库)健康评价指南》执行。同时采用现场问卷调查或APP在线统计方式获取河湖健康评价公众满意度状况。分段调查河流(水库)漂浮废弃物、嗅味等,通过采用专业机构现场调查或咨询各地水产研究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机构方式获取鱼类和水生动植物基本情况;收集流域内河流、湖库的水生态专题报告、历史鱼类监测资料、咨询专家等,初步了解鱼类、水生动植物种类数量。

3.3报告编制:系统整理调查与监测数据,按照《指南》提出的指标和评价方法,选择相适应的指标权重,评价河流健康状况,并编写河流健康评价报告。每条河流的健康评价报告,需包括如下内容:河流基本情况、河流健康资料收集、健康评价工作过程、河流健康评价方案、河流健康调查监测、河流健康评价结果、河流健康问题分析与保护对策、河流健康评价专题附图(包括河流水系图、河湖流域地形图、土壤类型图、植被类型图、土地利用图、河流健康调查监测方案专题图等)、河流健康评价专题附表(包括评价河段分区、监测点位、样方信息、调查表、生物物种名录及其照片等)。同时,为推动全市河湖长制工作,对每条河流提出健康改善措施和提升方案,要有利于提高全市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成效,推动全域幸福河湖创建。

3.4成果验收:需按照《指南》提交成果资料。成果由文字、图片、表格等组成,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中央、省、市、县(区)发布的政策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专家组审查认可,且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入库四川省河湖长制信息平台,并通过省水利厅(长江委、水利部)抽查复核。对于河流健康评价结果不理想的河流,还需针对性的提出专项整治措施,形成专题报告。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宜宾市水利局所有,成果审定合格后,提交完整的电子版本1套、纸质版本不少于3套、每条河流的航拍视频,纸质版本数量需满足审查、报批、存档等相关环节的要求。

4.技术要求

4.1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科学评价河湖健康,指导推进河湖长制工作,河流健康评价应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实用性、整体性原则。

(1)科学性。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功能要求,参照《指南》中的有关参数,选取符合河流特征的代表性指标进行评价;对于不同功能、不同类型的河流,评价指标和权重赋值应有所差异。评价指标设置合理,评价方法、程序正确,基础数据来源客观、真实,评价结果应准确、可靠描述河流健康状况。

(2)准确性。基本资料及监测数据来源准确,能够准确反映河湖健康状况随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趋势;评价所需基础数据应易获取、可监测。指标设置简易可行,调查监测方法应具备可操作性;根据评价要求尽量利用现有资料和成果;选择效率高,成本适宜的调查监测方法;对于缺乏历史监测资料及难以获取的指标,可予以适当精简。

(3)实用性。评价指标体系符合当地水情以及河流管理实际,评价成果能够帮助公众了解河流真实健康状况,有效服务于河长制工作,为各级河长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河流管理保护职责提供参考。

(4)整体性。评价结果应反映河流整体的健康状况,原则上以完整一条河流为评价单元。当一条河流跨越多个行政区时,可分段进行评价;当一个评价单元上下游存在明显差异性时,可拆分为多个评价河段进行评价。分段评价后,需综合得出评价单元的整体评价结果。

4.2组织开展河流健康评价调查与专项监测,对专项勘察、专项调查、专项监测以及各评价指标进行详细记录,详细说明指标数据来源。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且做到合法合规。

4.3响应项目工作进度要求,做好进度管控,确保于2023年9月10日前完成评价报告编制并通过专家审查认可。2023年10月25日前完成2023年河湖健康评价成果平台入库、报送工作总结和结果汇总情况,2023年12月20日前对于河流健康评价结果不理想的河流,还需针对性的提出专项整治措施,形成专题报告。按采购人要求,通过省水利厅(长江委、水利部)抽查复核,抽查全部合格,其中优良率达30%及以上,如果优良率未达到30%及以上,则需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进行修改直至优良率达到30%及以上(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进行响应,格式自拟)。

4.4落实项目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安全技术保障。

4.5评价过程应强化系统技术的可行性与适应性评估,开展河湖健康健康评价工作时,要准确评估河流健康状态,并针对性、有重点的提出河湖健康改善措施和提升方案。

4.6在《指南》试点应用基础上,提出该指南修订完善的意见与建议。

5.人员配置要求

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情况和采购人实际需求,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以保障项目履约质量,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项目实施人员须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员一致,且人员不能随意更换,如需更换须经采购人同意,且更换次数不得超过两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能更换。若未经采购人同意投标人擅自更换人员,则扣除合同总价的10%(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进行响应,格式自拟)。

6.后续服务

河流健康评价成果平台入库、报送工作总结和结果汇总后,如采购人需要与本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报告修改完善),投标人须在1个工作日进行响应,并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供并完成技术咨询服务。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进行响应,格式自拟)。

三、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服务标准及总体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或优于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

2.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3.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4.投标人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二)项目服务方案

1.项目需求分析(包含①项目基本情况;②项目内容及问题识别;③分析与综合;④项目遵循的规范、标准;⑤项目执行的重难点分析应对;⑥风险控制等内容)。

2.实施方案(包含①人员分工情况、设备配置;②工作计划及整改服务流程;③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④河湖健康评价调查监测方案;⑤河湖健康评价报告编制大纲;⑥项目进度控制措施;⑦项目质量保障措施;⑧项目应急预案等内容)。

3.后续服务方案(包含①后续服务机构设置情况;②后续服务人员配置情况;③后续服务流程;④后续服务质量承诺及措施等内容)。

注:①投标人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客观的证明材料。

②投标人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若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将上报同级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③投标人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投标文件,能具体量化,具有可行性及便于监督考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夸大其词和空口许诺。

四、★商务要求

(一)履约期限和地点

1.履约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确保于2023年9月10日前完成评价报告编制并通过专家审查认可,如专家提出修改意见的则须在规定时间内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2023年10月25日前完成2023年河湖健康评价成果平台入库、报送工作总结和结果汇总情况,2023年12月20日前对于河流健康评价结果不理想的河流,需针对性的提出专项整治措施,形成专题报告。按采购人要求,通过省水利厅(长江委、水利部)抽查复核,抽查全部合格,其中优良率达30%及以上。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付款方式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中标人完成所有服务内容(完成评价报告编制并通过专家审查认可且在规定时间内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河湖健康评价成果平台入库、报送工作总结和结果汇总情况、对于河流健康评价结果不理想的河流,针对性的提出专项整治措施,形成专题报告),经采购人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天内(以中标人提供完整的支付资料之日起算)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70%。按采购人要求,通过省水利厅(长江委、水利部)抽查复核,抽查全部合格,其中优良率达30%及以上,由采购人组织最终验收,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天内(以中标人提供完整的支付资料之日起算),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至100%。

注:①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中标人付款的条件。

②对于满足采购合同约定资金支付条件的,釆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按照要求将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约定账户。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内部程序、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采购人无故拒绝或者延迟支付政府采购合同款项的,应当依照采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③每次付款前,中标人须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后进行支付结算,付款方式均采用公对公的银行转账,采购人接受转账的开户信息以合同载明的为准。如因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导致逾期付款的,不视为采购人违约,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保险

1.投标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项目履约实际情况,购买涉及上述履约风险的对应保险,保险金额以抵消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2.投标人应为本项目提供履约的所有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保险。

(四)知识产权

1.投标人在本项目使用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并依据实际情况对采购标的涉及的知识产权的进行处理。

3.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4.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五)其他要求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及要求: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人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向采购人提供截止合同签订之日的行贿犯罪查询记录(包含中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订合同的授权代表),以及授权代表在职和社保证明,未提供的采购人有权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2.投标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如因用工不当,给采购人及服务人员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进行响应,格式自拟)。

3.投标人服务从业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或在服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伤亡的,责任由投标人全部承担(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进行响应,格式自拟)。

4.政府采购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等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5.本项目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严格按照采购人的风险控制管理要求执行。

注意:本章带“★”号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若未满足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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