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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民政局2023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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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6070000597504 发布时间:2023-06-07 文档页数:69页 所需下载券:10
新民市民政局2023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服务需求

  采购人应对服务提出详细的内容、标准及相关要求。

本部分一般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主要内容:

(1) 履约期限及履约地点;合同签订后一年;采购人指定地点;

(2) 付款方式:履约验收后,待财政资金到新民市民政局后,新民市民政局进行支付。

(3) 服务内容,包括数量、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详见服务需求响应表

  服务需求:

001包:

  ★一、服务范围

1.2023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服务对象分为关爱型和普惠型两类人群。沈阳市户籍的关爱型老年人及试点社区中的普惠型老年人,在居住地社区申请享受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不属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2.社区:新民市西城街道:(劳动社区、新运社区、工兴社区、迎宾花园社区),新民市辽滨街道(城南社区、南塔社区、向阳社区、东南社区、南郊社区)。

二、服务对象及标准

(一)关爱型

1.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新民市社区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社区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新民市村(屯)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1次免费理发服务。

3.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关爱型老年人,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可同时享受30或45小时免费上门服务。

(二)普惠型

1.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新民市试点社区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普惠型老年人,不可同时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待遇,此类老年人每半年可自主选择一次待遇转换。

三、服务项目及承接主体

1.面向社区老年人的5个服务项目理发、助浴、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5个服务项目。 新民市民政局应按照公开公正、就近就便、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家政或物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

2.新民市民政局关爱型老年人的服务项目为理发服务1项,新民市民政局依托老年协会等村民自治组织,或广泛动员社工站、公益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大专院校、爱心人士等,为村(屯)关爱型老年人提供免费服务。

四、加强管理

1.上门服务人员应参加由区民政局组织开展的上门服务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将有关信息录入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后方可上岗。承接主体应与上门服务人员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老年人家属、住家保姆等与老年人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为该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2.村(屯)服务方应由区民政局正式委托,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持续、稳定、专业的服务。考虑到农村老年人居住地较为分散的特点,对行动自如的老年人适合在集中场所开展服务,服务地点可选择利用村便民服务中心、闲置学校、民房、农家大院等场地。对于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服务方应合理安排时间和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五、考核监督

1.新民市民政局建立“日跟踪,周排查,月回访”工作机制,每日查看城市社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上门服务开展情况,每周自行开展一次疑点订单排查并对问题订单做出相应处置,每月组织一次入户抽查回访。

2.新民市民政局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村(屯)关爱型老年人信息台账和服务台账,每月向市民政局报送《区县(市)农村关爱型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情况汇总表》。

3.老年人及监护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由区民政局追回其冒领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时间对待的折算资金,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02包:

★一、服务范围

1.2023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服务对象分为关爱型和普惠型两类人群。沈阳市户籍的关爱型老年人及试点社区中的普惠型老年人,在居住地社区申请享受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不属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2.社区:新柳街道:(北丁社区、站前社区、新建社区、老君当社区、城东社区、新华社区、粮食社区、铁北社区)。

二、服务对象及标准

(一)关爱型

1.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新民市社区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社区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新民市村(屯)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1次免费理发服务。

3.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关爱型老年人,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可同时享受30或45小时免费上门服务。

(二)普惠型

1.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新民市试点社区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普惠型老年人,不可同时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待遇,此类老年人每半年可自主选择一次待遇转换。

三、服务项目及承接主体

1.面向社区老年人的5个服务项目理发、助浴、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5个服务项目。新民市民政局应按照公开公正、就近就便、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家政或物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

2.新民市民政局关爱型老年人的服务项目为理发服务1项,新民市民政局依托老年协会等村民自治组织,或广泛动员社工站、公益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大专院校、爱心人士等,为村(屯)关爱型老年人提供免费服务。

四、加强管理

1.上门服务人员应参加由区民政局组织开展的上门服务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将有关信息录入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后方可上岗。承接主体应与上门服务人员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老年人家属、住家保姆等与老年人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为该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2.村(屯)服务方应由区民政局正式委托,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持续、稳定、专业的服务。考虑到农村老年人居住地较为分散的特点,对行动自如的老年人适合在集中场所开展服务,服务地点可选择利用村便民服务中心、闲置学校、民房、农家大院等场地。对于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服务方应合理安排时间和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五、考核监督

1.新民市民政局建立“日跟踪,周排查,月回访”工作机制,每日查看城市社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上门服务开展情况,每周自行开展一次疑点订单排查并对问题订单做出相应处置,每月组织一次入户抽查回访。

2.新民市民政局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村(屯)关爱型老年人信息台账和服务台账,每月向市民政局报送《区县(市)农村关爱型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情况汇总表》。

3.老年人及监护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由区民政局追回其冒领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时间对待的折算资金,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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