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服务项目中包含货物的,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竞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3)服务项目中包含货物的,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范围包含信息安全产品的(信息安全产品包括: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智能卡COS、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网络脆弱扫描产品、安全审计产品、网站恢复产品),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授予的有效的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条款。
3.不需要供应商对采购需求响应为具体数值的,此采购需求的数值后将以◆号标注。
4.如竞标人竞标产品存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分标:采购需求
服务需求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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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
序号 |
标的的名称 |
数量 |
服务参数 |
单项预算(万元)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名称(行业名称及划分见本章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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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宁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性监测服务项目1分标 |
632个 |
(一)项目概况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主要内容,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因地制宜做好农村污水处理,不断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部署要求,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加强农村水环境保护、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水平为目标,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南宁市整合各级资金在全市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共1030套(本标段632套),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得到极大提升。但由于建成设施数量大且项目布局点多面广,加之运维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监管能力不足,管理不到位,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时有发生。 随着国家及自治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明确将通过全项目办理排污许可证、纳入年度监测计划开展监督性监测、定期上报运维管理情况等方式,对所有已建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对正常运行率低的地市进行督查督办。 根据《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南宁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南环委办〔2023〕49号)(以下简称《方案》),我市需对设计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和市级监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执法监测,并于7月15日,11月10日前将监测数据、CMA报告交至南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南宁监测中心对数据、报告进行审核后通过邮箱报至区监测中心。而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划分的函》(桂环函〔2020〕1790号),农村污水治理设施排水监测属于南宁市本级监测事权,由于监测机构改革,目前市本级监测机构尚不具备监测能力。为确保完成监测任务,拟通过购买服务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二)服务需求 1、对建成设施进出水情况进行监测,明确设施运行情况,根据《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南宁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南环委办〔2023〕49号)要求监测指标为水温、pH(无量纲)、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氮五项,共抽测632套设施,每套设施测两次,年内共监测1264次。 2、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相关工作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及有关要求执行。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现场及实验室分析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执行。 若监测过程出现异常,成交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采购方,由此产生的相应监测数据,采购方有权仅作为对点位出现异常的原因进行分析使用,成交人有义务向采购方无偿提供异常点位加密监测的服务。 监测人员在采样前需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记录,明确设施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对监测数据超标的设施,要于三天内核实明确超标原因并向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反馈。 3、成交人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分包、转包监测业务。如遇特殊情况,须经采购方同意后,方可分包。 4、所有因本项目所产生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等信息,成交人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未经采购方许可,成交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透露与本项目有关的监测原始记录、检测数据、监测结论等信息。 5、采购方对成交人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不定期考核(至少两次),考核结果作为服务款项支付依据;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采样规范性考核,包括现场采样核查方式对现场采样、样品保存及样品运输过程进行考核。 (2)外部质量控制考核,使用有证标准样品作为外部质控样品密码监控样,也可在样品中加入一定量的有证标准样品制成加标密码监控样,对实验室分析进行监控样考核;也可通过实验室间比对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实际样品考核。 (3)监测报告及分析原始资料记录考核,通过抽查现场采样、样品交接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质控记录及监测报告等方式进行考核。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数据造假情况(判定方法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处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即终止合同,退赔全部服务费用。 6、考核得分低于70分,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 7、人员及设备要求 (1)拟投入技术人员24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名(具有高级职称),管理人员5名(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现场监测人员10人(具有初级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或上岗证),实验分析人员6人(具有初级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或上岗证),报告编制2人(具有初级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 (2)参与本项目现场采样及分析人员必须持环境类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 (3)排查用车:拟投入现场排查车辆5辆,供应商自有车辆需要提供车辆清单、有效的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租赁车辆需提供租赁合同或租赁合作意向书。(包含油费、过路费、司机等费用) 8、实验室要求 (1)实验场所、设备、人员等需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2)供应商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并在有效期范围内。竞标时提供资质证书及能力附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3)供应商检验检测机构环境类资质必须包含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等类别。 (4)在南宁市内具有固定检验检测场所。竞标时提供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本标项监测区域包括横州市、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邕宁区、良庆区、兴宁区合计项目632个。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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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4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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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条款 |
(一)合同签订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日内。 ▲(二)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 (三)提交服务成果时间及地点: ▲1、提交服务成果时间:2023年7月15日前完成632次监测并提交CMA报告、数据汇总表等相关成果,2023年11月10日前完成剩余监测任务并提交CMA报告、数据汇总表等相关成果。 2、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售后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壹年(提交最终成果报告之日起计)。 2、处理问题响应时间:质量保证期内,服务方接到采购方处理问题通知后6小时内到达采购方指定现场。 3、成交人按采购人指定的方式提供7×24小时免费电话技术支持,包括邮件、电话、远程维护、现场服务等方式。 (五)成果提交要求: 1、采购方有权监督整个核查过程。 2、向采购方提交签章的CMA纸质版报告(二份)。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额的30%。 2、合同服务期内组织2次阶段性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合同剩余金额。第一次阶段性考核结果为90分及以上,支付合同总额的35%,考核结果为80—89分,支付合同总额的28%,考核结果为70—79分,支付合同总额的21%,考核结果<70分,不予支付资金;第二次阶段性考核结果为90分及以上,支付合同总额的35%,考核结果为80—89分,支付合同总额的28%,考核结果为70—79分,支付合同总额的21%,考核结果<70分,不予支付资金。 3、每次付款前,成交人需提供该支付金额的合法发票、请款函和项目进度报告。 考核评分办法详见下表。
(七)其他要求: 1、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 磋商报价为完成本次采购项目的全部费用价格,其组成包括但不限于监测全过程(采样、运输、保存、分析)的安全责任(人员、环境、交通)、专家咨询/评审、资料印刷、附加培训、税金等及其他所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供应商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供应商需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方案及实施方案;本项目不接受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存在潜在知识产权纠纷的技术方案。 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必须保证具备自有知识产权,如发生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由供应商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4、知识产权归属:本项目取得成果的所有权归采购单位所有,未经许可,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提供第三方。 (八)合同履行及验收要求: 1、由采购人组织评审验收,验收不通过的事项,供应商须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限内完成。遇特殊情况的,可由双方依据客观事实商议完成时限。 2、如遇供应商以提供的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响应文件必须就合同履行要求作出承诺,如不承诺,视为竞标文件无效。 |
2分标:采购需求
服务需求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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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
序号 |
标的的名称 |
数量 |
服务参数 |
单项预算(万元)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名称(行业名称及划分见本章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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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宁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性监测服务项目2分标 |
398个 |
(一)项目概况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主要内容,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因地制宜做好农村污水处理,不断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部署要求,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加强农村水环境保护、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水平为目标,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南宁市整合各级资金在全市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共1030套(本标段398套),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得到极大提升。但由于建成设施数量大且项目布局点多面广,加之运维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监管能力不足,管理不到位,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时有发生。 随着国家及自治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明确将通过全项目办理排污许可证、纳入年度监测计划开展监督性监测、定期上报运维管理情况等方式,对所有已建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对正常运行率低的地市进行督查督办。 根据《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南宁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南环委办〔2023〕49号)(以下简称《方案》),我市需对设计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和市级监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执法监测,并于7月15日,11月10日前将监测数据、CMA报告交至南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南宁监测中心对数据、报告进行审核后通过邮箱报至区监测中心。而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划分的函》(桂环函〔2020〕1790号),农村污水治理设施排水监测属于南宁市本级监测事权,由于监测机构改革,目前市本级监测机构尚不具备监测能力。为确保完成监测任务,拟通过购买服务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二)服务需求 1、对建成设施进出水情况进行监测,明确设施运行情况,根据《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南宁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南环委办〔2023〕49号)要求监测指标为水温、pH(无量纲)、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氮五项,共抽测398套设施,每套设施测两次,年内共监测796次。 2、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相关工作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及有关要求执行。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现场及实验室分析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执行。 若监测过程出现异常,成交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采购方,由此产生的相应监测数据,采购方有权仅作为对点位出现异常的原因进行分析使用,成交人有义务向采购方无偿提供异常点位加密监测的服务。 监测人员在采样前需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记录,明确设施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对监测数据超标的设施,要于三天内核实明确超标原因并向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反馈。 3、成交人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分包、转包监测业务。如遇特殊情况,须经采购方同意后,方可分包。 4、所有因本项目所产生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等信息,成交人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未经采购方许可,成交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透露与本项目有关的监测原始记录、检测数据、监测结论等信息。 5、采购方对成交人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不定期考核(至少两次),考核结果作为服务款项支付依据;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采样规范性考核,包括现场采样核查方式对现场采样、样品保存及样品运输过程进行考核。 (2)外部质量控制考核,使用有证标准样品作为外部质控样品密码监控样,也可在样品中加入一定量的有证标准样品制成加标密码监控样,对实验室分析进行监控样考核;也可通过实验室间比对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实际样品考核。 (3)监测报告及分析原始资料记录考核,通过抽查现场采样、样品交接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质控记录及监测报告等方式进行考核。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数据造假情况(判定方法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处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即终止合同,退赔全部服务费用。 6、考核得分低于70分,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 7、人员及设备要求 (1)拟投入技术人员24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名(具有高级职称),管理人员5名(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现场监测人员10人(具有初级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或上岗证),实验分析人员6人(具有初级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或上岗证),报告编制2人(具有初级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 (2)参与本项目现场采样及分析人员必须持环境类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 (3)排查用车:拟投入现场排查车辆5辆,供应商自有车辆需要提供车辆清单、有效的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租赁车辆需提供租赁合同或租赁合作意向书。(包含油费、过路费、司机等费用) 8、实验室要求 (1)实验场所、设备、人员等需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2)供应商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并在有效期范围内。竞标时提供资质证书及能力附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3)供应商检验检测机构环境类资质必须包含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等类别。 (4)在南宁市内具有固定检验检测场所。竞标时提供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本标项监测区域包括武鸣区、青秀区、隆安县、西乡塘区、江南区、经开区合计项目398个。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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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6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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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条款 |
(一)合同签订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日内。 ▲(二)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 (三)提交服务成果时间及地点: ▲1、提交服务成果时间:2023年7月15日前完成398次监测并提交CMA报告、数据汇总表等相关成果,2023年11月10日前完成剩余监测任务并提交CMA报告、数据汇总表等相关成果。 2、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售后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壹年(提交最终成果报告之日起计)。 2、处理问题响应时间:质量保证期内,服务方接到采购方处理问题通知后6小时内到达采购方指定现场。 3、成交人按采购人指定的方式提供7×24小时免费电话技术支持,包括邮件、电话、远程维护、现场服务等方式。 (五)成果提交要求: 1、采购方有权监督整个核查过程。 2、向采购方提交签章的CMA纸质版报告(二份)。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额的30%。 2、合同服务期内组织2次阶段性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合同剩余金额。第一次阶段性考核结果为90分及以上,支付合同总额的35%,考核结果为80—89分,支付合同总额的28%,考核结果为70—79分,支付合同总额的21%,考核结果<70分,不予支付资金;第二次阶段性考核结果为90分及以上,支付合同总额的35%,考核结果为80—89分,支付合同总额的28%,考核结果为70—79分,支付合同总额的21%,考核结果<70分,不予支付资金。 3、每次付款前,成交人需提供该支付金额的合法发票、请款函和项目进度报告。 考核评分办法详见下表。
(七)其他要求: 1、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 磋商报价为完成本次采购项目的全部费用价格,其组成包括但不限于监测全过程(采样、运输、保存、分析)的安全责任(人员、环境、交通)、专家咨询/评审、资料印刷、附加培训、税金等及其他所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供应商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供应商需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方案及实施方案;本项目不接受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存在潜在知识产权纠纷的技术方案。 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必须保证具备自有知识产权,如发生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由供应商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4、知识产权归属:本项目取得成果的所有权归采购单位所有,未经许可,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提供第三方。 (八)合同履行及验收要求: 1、由采购人组织评审验收,验收不通过的事项,供应商须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限内完成。遇特殊情况的,可由双方依据客观事实商议完成时限。 2、如遇供应商以提供的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响应文件必须就合同履行要求作出承诺,如不承诺,视为竞标文件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