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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间断电源及精密空调维保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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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6090000601359 文档页数:59页 所需下载券:10
不间断电源及精密空调维保服务项目

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1、本项目为不间断电源及精密空调维保服务项目。

2、投标人按合同包投标,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应包含投标标的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维保、税金、验收、培训、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

3、本章所有条款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有负偏离的投标无效。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1、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一年,暂定为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维保设备范围:

制证中心(含平潭分中心)现有不间断电源6套、精密空调9台,于2001年至2017年间分批次购入,其中梅兰日兰不间断电源3套,爱默生不间断电源1套,GA不间断电源2套,爱默生精密空调3台,大金精密空调4台,申菱精密空调2台。具体如下: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品牌及型号

存放地点

数量
(台)

购置

年份

备注

1

不间断

电源

梅兰日兰
Galaxy PW 40KVA

出入境局一楼UPS机房

1

2008年

电池规格:12V134AH
数量:64节
购置年份:2016

梅兰日兰
Galaxy3000 20KVA

出入境局一楼UPS机房

1

2004年

电池规格:12V100AH
数量:54节
购置年份:2016

梅兰日兰
Comet 20KVA

出入境局一楼UPS机房

1

2001年

电池规格:12V100AH
数量:48节
购置年份:2014

爱默生
NXR 60KVA

平潭公安局机房

1

2017年

电池规格:12V100AH
数量:120节
购置年份:2017

GA
Power+ 60KVA

出入境局负一楼配电房

1

2011年

电池规格:12V150AH
数量:64节
购置年份:2014

GA
Power+ 60KVA

出入境局负一楼配电房

1

2012年

电池规格:12V150AH
数量:64节
购置年份:2016

2

精密空调

爱默生
DME12MH2

出入境局六楼安全机房

1

2012年

 

爱默生
DME12MH2

出入境局七楼证件仓库

1

2012年

 

爱默生
DME12MH1

出入境局UPS机房

1

2008年

 

大金
FVQ72KMV2C

出入境局负一楼配电房

2

2012年

 

大金
MDX150-75A

出入境局三楼
港澳证制证车间

1

2015年

 

大金
MDX100-50A

平潭分中心制证车间

1

2017年

 

申菱
YJ22L

出入境局七楼
护照制证车间

1

2012年

 

申菱
LFD34GNSO

出入境局一楼
大陆证制证车间

1

2014年

 

★3、投标人应承担以上所列所有设备的全部维修和保养,并负责提供服务期内上述设备所需的全部零部件(含蓄电池、空调压缩机等),保障设备正常运行。本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维保服务内容及要求如下:

(1)设备维修保养主要为上门现场服务,同时提供电话咨询、网络远程服务等。

(2)设备发生故障时,投标人应在接到报障通知后24小时内安排工程师到达现场。若发生紧急故障,投标人应在接到报障通知后立即响应,并安排工程师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可在制证中心同意的其它时间内到达现场。

(3)每月投标人应对所有维保设备提供一次现场巡检,在春节、国庆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前一周内,对所有维保设备提供一次现场巡检,排查设备故障及安全隐患,并在巡检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巡检记录。巡检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1:《精密空调巡检项目清单》、附件2:《不间断电源巡检项目清单》。

(4)合同期内,投标人负责对维保设备提供维修维护(包括设备故障排除、零配件更换等),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每季度投标人应对维保设备提供一次保养,完成设备耗材及损坏件更换、设备清洁等,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保养记录。保养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3:《精密空调保养项目清单》附件4:《不间断电源保养项目清单》。

(5)合同期内,经采购人确认设备有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投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过程中所需的设备所有零件、部件、配件、辅材等均由投标人免费提供。因部分设备安装部署在平潭制证分中心,受海边环境湿度、海盐等因素影响,设备易腐蚀老化(如空调室外机),故障或安全隐患相对较多。

(6)合同期内,需更换设备零部件(含蓄电池、空调压缩机等)、配件、耗材等时,投标人应提前报告采购人,经采购人确认后方可更换,同时应将更换的损坏件交由采购人查验。投标人应保证更换前和更换后的设备零配件品牌型号一致且为原厂新品,因设备产商已停止生产该零配件的,应保证更换后的设备零配件性能指标不低于更换前。所有更换后设备零部件在维保期间享有与维保设备同样的维护服务。

(7)在维修(更换部件)工作完成后,投标人运维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维修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故障已被修复。

(8)投标人在进行设备巡检、保养、维修及更换零配件时,应拍取现场工作照片,并在2个工作日提交采购人存档。

(9)根据制证中心实际工作需要,可在节假日期间(包括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要求投标人的运维人员到达设备所在地进行维修。合同期内,投标人应提供无限次电话咨询服务,以便及时解答制证中心的疑难问题。

(10)合同期内,若制证中心维保设备搬迁,则搬迁后的设备仍享有原服务内容。

(11)投标人应指派具备相应资质的运维人员按照操作规范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确保运维安全。在维保工作中发生人身、设备及第三者事故,由投标人承担,制证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派的运维团队应具有①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应包含电工,操作项目应包含低压)、②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应包含制冷与空调作业,操作项目应包含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③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应包含高处作业,操作项目应包含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共三项证书,且每项证书至少有两名拟派运维人员持有。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中提供拟派运维团队人员名单(至少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持证情况)、拟派运维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及持证人员由投标人单位缴纳的以投标截止时间所在当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六个月中任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至少包含养老保险并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电子章)。未按本项要求提供的,投标无效。

(12)在合同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更换运维人员,如需更换,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制证中心确认同意后方可更换。

(13)若采购人发现投标人委派的运维人员无法胜任岗位工作,应在收到制证中心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与制证中心沟通并报告整改的具体措施,积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14)投标人运维人员应严格遵守制证中心日常管理及保密相关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所接触的公安信息、数据、文件,不得擅自查询、修改、下载任何公安信息资源。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

2

其他

交货时间补充说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按合同约定提供维保服务,本项目服务期限一年,暂定为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

交货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89号(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平潭北厝镇天山北路(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办公大楼)

4

交货条件

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并通过验收

5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6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按照福建省公安厅和采购人有关运行维护项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项目验收过程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7

合同支付方式

1、付款条件:合同签订生效且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及等额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2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00%

2、付款条件:合同到期并通过项目验收,且收到中标人提供等额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2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履约保证金

采购包1:缴纳

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0%

说明:★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与履约情况和廉政责任书挂钩,如发现中标人有违反廉政责任书相关规定,或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履约的,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如无违反相关约定,采购人将于合同履约完毕且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中标人。注: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材料(如保函等)的有效期为一年。

其他商务要求

★1、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全部的义务和承担全部的责任。未经采购人的允许,中标人不得将项目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全部转包或部分分包,若发现转包或分包,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2、违约责任

  1. 中标人逾期履行服务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个日历日,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 200元违约金,采购人有权从未支付的合同款中扣除违约金。若中标人逾期时间达30个日历日(含30个日历日)以上的,视为“中标人不按合同约定履约”。

(2)中标人所履行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拒绝,中标人愿意整改但逾期履行的,按中标人逾期履行处理。中标人拒绝整改的,视为“中标人不按合同约定履约”。

(3)若中标人提供的服务无法通过验收,除应在20个工作日内整改达到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要求外,每逾期 1个日历日,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 200元违约金,采购人有权从未支付的合同款中扣除违约金。若中标人经整改后仍无法通过验收的,视为“中标人不按合同约定履约”。

(4)中标人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采购合同,并对中标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同时,中标人应全额返还采购人已支付的合同款,并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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