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商务条款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0月底前完成验收汇交工作。
2、服务地点:富平县
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若国家、省、市技术规范发生变化,依据最新要求执行。
4、付款方式:采购人按照服务进度付款,中标人初步完成服务内容,经采购人初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款的30%,中标人提交最终成果,经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60%,最终成果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采购人支付剩余10%合同价款。
5、投标有效期: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少于90日历天。
6、项目验收
(1)项目验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中标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并提供及移交项目所需的全部资料;
(2)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国内相应的标准、规范。
7、知识产权
投标人应保证本项目所提供的服务不会出现因第三方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发法律或经济纠纷,否则由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任何被投标人用于未经授权的商业目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或侵权责任由投标人承但。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富平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
2、服务地点:渭南市富平县
(二)服务内容
1、项目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部工作安排,各地于2011年至2013年基本完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有的地方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应用于土地征收、土地开发利用、执法督察等业务,对提升土地管理水平、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等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仍有不少地方对于土地征收、农民集体变化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未办理相应注销、变更等登记手续,未及时更新登记成果。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支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自然资源改革工作,部决定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用两年时间全面更新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2、工作目标与任务
在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对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进行整合入库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更新。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集中开展不动产登记,形成更新汇交数据。完成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按时通过县级自检、市级验收,并报省汇交。
3、工作范围及内容
本项目工作范围为富平县辖区范围内所有集体所有土地,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已有数据整理与分析、已有登记成果整合入库、权属调查与测绘(以内业为主,外业补充调查为辅)、内业数据处理、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入库、办理登记、质检及成果汇交。
(三)工作依据
1、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5.《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6.《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7.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7号)。
2、技术标准规范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1067—2021);
3.《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
4.《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
5.《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
3、数学基础
坐标系统: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高程基准:统一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四)工作任务
(一)按要求更新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陕自然资登发〔2022〕3号)有关要求,在保持地籍区、地籍子区整体稳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需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现有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进行更新并及时汇交。
(二)全面完善更新现有成果。各县(市、区)要全面整理辖区内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等技术规范要求,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完成数据格式转换、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整合关联等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根据需要开展补充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集中开展统一更新,规范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三)及时完成成果质检汇交。为确保登记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按照“县级自检、市级检查、省级抽查"的工作要求,各县(市、区)要对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更新后的成果(包括地籍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采用质检软件进行全面自查,修改完善通过质检后进行逐级汇交。
(五)工作内容
(一)准备工作
1、资料收集。全面收集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
2、数据整理与分析。
3、制定实施方案。
(二)已有登记成果整合入库
对已建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经数据转换、补充采集信息、数据整合关联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对于未建库只有纸质资料的,完成登记成果数字化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1、登记簿册数据整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对已有登记成果进行规范化处理。
2、数据清理。删除错误、冗余数据。理清登记数据的现势或历史状态。
3、空间数据处理。
对于只有纸质图件的,可在扫描数字化基础上,利用已知控制点或高分辨率正射影像上同名地物点,纠正后进行数字化采集。
4、非空间数据处理。
5、缺失数据采集。对登记信息中缺失信息的补录,应通过查找登记资料进行补录。登记簿信息缺失确实无法补录的,用“/”代替。
6、数据整合关联。
7、登记档案资料整理。档案材料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将纸质档案进行扫描电子化,并按照一定方式整编,形成电子档案,通过不动产单元代码、原地籍号、档案号等将登记簿和登记档案进行关联,便于追溯。
(三)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1、核实已登记成果权属状况。核实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状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登记、更新成果。
2、需更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确定。
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
对于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有错误的,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统一集中更新。
(四)成果检查汇交
1、分级检查。更新完成的登记数据成果采用“县级自检、市级检查、省级抽查”三级检查制度。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要求进行全面自检;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级更新汇交成果进行检查;省厅对各地数据库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登记成果进行抽检。
2、逐级上报。由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以县(市、区)为单位,将通过质检验收的登记成果逐级分批离线汇交至省厅。
3、核查汇交。省厅对各地提交的成果资料进行核对,及时反馈核对结果,待成果资料核对无误后,及时进行确认,并向自然资源部离线汇交。
(六)成果要求
1、数据库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数据库。
2、文字报告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实施方案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报告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技术报告
(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数据库建设报告
(5)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成果数据质量检查报告
(6)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成果验收报告
(7)其他相关文档。
(七)售后服务要求
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通过上级主管单位的验收,同时做好售后的相关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