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 :桑植县总医院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
(二)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一年,具体服务时间以双方签订合同日期为准。
(三)服务范围及内容:
3.1保险责任范围:
3.2服务对象范围:桑植县人民医院院区、民族中医院院区、妇幼保健院院区及23个乡镇卫生院。
3.3保险责任:全单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
3.3.1、医疗责任赔偿限额:
(1)、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
(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80万元;
(3)、每人赔偿限额40万元;
(4)、法律费用每人每次赔偿限额2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0万元;
(5)、精神损失每人每次赔偿限额2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0万元;
3.3.2、附加险: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
总保额100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0万。
3.3.3、附加险: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
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
每人赔偿限额40万元。
3.3.4、附加险: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
累计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万元;
每人赔偿限额20万元,死亡伤残保障20万元,医疗费用5万元。
3.3.5、免赔额(率):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0元或损失金额10%,两者以高为准。
(四) 保费支付方式: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成交人供应商提供保险单、发票,采购人应按合同要求支付保险费。(具体支付方式另行约定)
(五)服务内容:
5.1设立服务团队: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组建服务团队,要求组建专业的服务团队进行承保、理赔、费用审核、投诉、应急机制、服务热线,并提供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案件审核须为医学专业人员。保险人须建立与采购人相对应的工作流程与管理制度,将案件情况定期向采购人汇报,接受采购人的监督管理。
5.2赔偿处理:
5.2.1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赔偿:
(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患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保险单载明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3)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
(4)仲裁机构裁决或调解;
(5)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5.2.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被保险人对每位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人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每名患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造成多名患者的人身损害,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2)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5.2.3 事故发生后成交供应商的理赔人员全程参与事故的查勘处理。
5.2.4 责任认定:成交供应商须认可桑植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认定,并按调解认定结果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
5.2.5 理赔服务:
(1)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打热线电话报案。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脑录音系统和查勘调度系统保证畅通无误,及时准确。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本项目客户服务专员。
(2)接到报案后,应详细的告知被保险人注意事项,承保范围,保障内容及理赔时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不得欺骗、误导被保险人;同时成交供应商的理赔专员进行调查核实,询问、记录采证等。
(3)事故处理完毕后理赔专员一次性告知并协助医院工作人员收集理赔资料。
5.2.6赔付时效:理赔资料收集完毕提交至保险公司后5万元以下赔案3个工作日赔付,5—10万元赔案5个工作日,赔付10—20万赔案7个工作日赔付,20万以上10个工作日赔付。(节假日顺延)
(六) 其他事项规定
6.1保险人承保具有执业资格证的医务人员,被保险人需如实提供投保医务人员名单,如医务人员名单有变动时应及时报送从保险公司,发生医疗事故时,如医务人员名单与保险单所附《医务人员名单》内不符,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2如果被保险人申报的床位数与实际不符,保险公司按比例赔付;
6.3、若发生医疗责任不明的保险事故时,由医调办、医政股、司法调解机构及保险公司中的任意一方参与事故责任认定,确认事故构成保险责任后,保险公司将依据调解协议按条款规定和国家补偿标准核定损失;
6.4、已保的医务人员在桑植县范围内调动,属于已承保范围,无需重新投保,但调动后应告知保险公司;
6.5、若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在诊疗过程中的病例单据及处方上须有医疗资格证的医务人员签字,保险人方可认定;
6.6、因操作人员疏忽造成接种疫苗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药品本身问题责任除外);
6.7、医院医务人员受医院指派去伤者(患者)家里接送伤者(患者)或者伤者(患者)在转院途中发生的事故医院有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医疗责任保险赔付;
6.8、计划生育手术(上环、取环、人流、引产、结扎、皮埋)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按医疗责任赔付;
6.9、发生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患者(伤者)损害,或者为了防止赔偿扩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负责赔偿;
6.10、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预料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经医调委调解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医疗责任保险范围赔付;
6.11其他保险服务承诺:
6.11.1双方良好的沟通有利于保险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承诺在保险期限内将:
(1)定期例会
每季度与投保人召开保险工作例会,通报保险事故情况、理赔进展情况、商定各项服务计划和共同解决需双方协调的事宜;并建立客户档案。
(2)定期统计
将每月向投保人提供赔案统计报表,以便及时掌握理赔案件的进展情况,加快赔案处理速度。赔案统计报表建议包括的内容:出险时间、出险人员、出险人员年龄、出险原因、已决赔款金额、未决赔款金额、预付赔款金额等。
6.11.2培训机制
定期不定期组织被保险人并提供专项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险的基础知识、保险合同责任及条款解释、保险事故索赔程序、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6.12:本项目追溯有效期为三年。
(七)未尽事宜,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八)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