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东莞记忆首开区工程(第二、第三标段)提供预算审核服务,项目总改造用地面积258239.91平方米。第二标段预估编制概算建安工程费用约为34125.17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F型街区中兴路建筑改造(公房60栋和6栋私房)与景观改造工程,珊洲河西段(景观+水利)提升工程,平乐坊道路重点建筑改造和景观改造工程,阮涌小学校门及7栋建筑轻改造,迎恩门新建地下停车场,迎恩门新建市政公园(不含城门本体修缮),阮涌路市政工程。第三标段预估编制概算建安费约为64938.86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迎恩门新建城墙构筑物F型街区中兴路内剩余建筑改适与景观改造工程,阮涌路、大西路、振华路建筑改造与景观改造工程,其他市政综合改造工程(消防安全治理、用电安全治理等),和园新建工程,莞城桥改造工程,珊洲河东段水利工程(含闸泵)、景观改造工程,珊洲路市政工程、珊洲河东段南岸建筑立面整治工程。
采购包1(东莞记忆首开区工程(第二、第三标段)预算审核咨询)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预算审核咨询合同结算完毕,经双方确认后结束。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80%,采购人将按服务合同收费标准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工程预算审核咨询服务进行工程进度审核,提交通过验收的成果(最终预算审核咨询成果文件的电子版及纸质版,具体数量由采购人按照实际情况的要求为准),待成果文件及结算资料经财政部门复审通过之日,成交供应商提交付款申请及等额发票后,采购人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的80%款项。
2期:支付比例20%,剩余相应工程预算审核咨询服务项目的20%款项列入差错率的绩效考核,考核完后支付相应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的款项。 注:①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单位名称必须与合同名称一致。②付款方式:银行转账形式。③成交供应商收到上述款项时,应开具合法等额的发票给采购人。④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相关付款程序严格遵守东莞市莞城财政资金支付程序规定。 |
验收要求 |
1期:符合采购人及相关部门要求 |
履约保证金 |
收取比例:5%,说明:说明: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后签订合同之前递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采用保证金( 银行转账、电汇)方式,或采用履约保函方式。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退回履约保证金的申请、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复印件、采购合同、采购项目验收报 告原件、成交通知书复印件等资料,向采购人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履约保证金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目前"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已实现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在线办理功能,有意愿供应商可自行办理提供。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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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 |
1 |
投标报价方式和填报要求 |
1、本项目采用下浮率的报价形式进行报价。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下浮率的有效区间为:20%-100%。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上填报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下浮率必须在上述有效区间内,否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本项目造价咨询费招标限价为166.00万元,最终咨询费结算价以经采购人审定的造价成果作为收费基数,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文)的计费标准计算的费用乘以成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下浮率计算。 4、投标报价中包括人工费、仪器仪具使用费、办公费、住宿费、交通费、税金、保险、利润等所有一切费用。 |
★ |
2 |
其他要求 |
1、供应商必须响应《采购需求》中的所有内容。 2、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任何费用。 3、投标人须承诺:未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若成交后采购人发现其虚假响应的,有权取消其服务资格。造成采购人损失的,由其投标人承担一切费用(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单独承诺函)。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权重%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工程造价鉴定服务 |
东莞记忆首开区工程(第二、第三标段)预算审核咨询 |
项 |
1.00 |
1,660,000.00 |
1,660,000.00 |
1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东莞记忆首开区工程(第二、第三标段)预算审核咨询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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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项目概况 为东莞记忆首开区工程(第二、第三标段)提供预算审核服务,项目总改造用地面积258239.91平方米。第二标段预估编制概算建安工程费用约为34125.17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F型街区中兴路建筑改造(公房60栋和6栋私房)与景观改造工程,珊洲河西段(景观+水利)提升工程,平乐坊道路重点建筑改造和景观改造工程,阮涌小学校门及7栋建筑轻改造,迎恩门新建地下停车场,迎恩门新建市政公园(不含城门本体修缮),阮涌路市政工程。第三标段预估编制概算建安费约为64938.86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迎恩门新建城墙构筑物F型街区中兴路内剩余建筑改适与景观改造工程,阮涌路、大西路、振华路建筑改造与景观改造工程,其他市政综合改造工程(消防安全治理、用电安全治理等),和园新建工程,莞城桥改造工程,珊洲河东段水利工程(含闸泵)、景观改造工程,珊洲路市政工程、珊洲河东段南岸建筑立面整治工程。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1.服务内容: 完成采购人委派的关于东莞记忆首开区工程(第二、第三标段)预算审核咨询项目的预算审核咨询任务。第二标段和第三标段预计分别在2023年06月底、2023年08月15日送审,并要求分别在30日历天、55日历天内完成。 2.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为政府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应按采购人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咨询报告,对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 2、审核的工程概预算(含最高限价)、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确保结果完整、科学、准确,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设置要科学、合理,不得有高估冒算、虚列项目,也不得有漏项漏量、重项错量等错误,如有上述错误,成交供应商应负相应的责任。 3、要坚持科学准确、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廉洁高效的原则,工程概(预)算的质量保证期为咨询成果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3个月;最高限价(含招标清单)等质量保证期由咨询合同完成之日起至采购人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日止。如采购人在6个月内没有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并签定承包合同的,质量保证期为咨询合同完成之日起6个月。但日后需要按规定调整咨询结果的,成交供应商应有义务免费给予配合,不得擅自作出处理,要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依法作出正确的评价。 4、对存有疑问的地方,应深入现场调查取证,逐一核实,按实际情况调整,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重要的材料或设备价格,应及时跟采购人沟通,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 5、要做好审核依据的收集及取证工作,所有的审核依据必须是有效的书面资料,并妥善保存。整个项目的档案要完整,不能缺损。 6、不得接受同一项目不同采购人的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即就同一项目既接受建设单位采购人的委托,又接受项目投标供应商、承包单位等相对利益关系人的委托。 7、工程项目的结果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泄露给他人。成交供应商对本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涉及的有关资料、内容、成果以及结论,需承担保密的义务。 8、对一些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驻场服务的项目,成交供应商有义务派出专业人员驻场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驻场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解释采购人对成果文件的疑问;与财审工作人员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对数;以及有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沟通对接工作的情形等,服务场地由采购人提供。接受委托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审核服务的成交供应商还须参照执行《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东财〔2018〕139号)的有关规定。 9、成交供应商必须按投标时提交的拟派本项目的预算审核咨询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专业造价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定点办公。成交供应商必须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资料档案保管场所等。 10、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各专业技术员组成的项目组在整个项目服务期内不得随意更换。在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没有书面报告征得采购人同意的,成交供应商私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将被处罚5万元/人次;私自更换专业负责人,将被处罚3万元/人次;私自更换专业技术员,将被处罚1万元/人次。因死亡、重大疾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专业技术员的,提供书面证明并经采购人审批同意后且必须做到:完全了解工程造价控制情况;按时参加工程例会,不得随意缺席,可不被处罚。 11、如成交供应商相关工作人员渎职、拒不执行采购人意见、服务态度恶劣,影响工作的,采购人认为有必要更换成交供应商人员时,将出具书面通知(无需说明理由),成交供应商应立即撤换,并重新委派经采购人认可的人员到位。 12、所有造价技术人员均应专业对口或具有与其岗位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吃苦耐劳、认真负责的品质,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 13、成交供应商须承诺服从采购人颁布有关本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及其财政审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颁布新的管理办法、细则或操作手册的,按最新制度执行。
三、投入本项目的专业人员要求 1、本项目配备的专业人员须满足采购文件对工程预算审核咨询主要人员的组成及基本要求,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托的预算审核咨询业务。 2、具有丰富的工程概(预)、结算审核经验和有资质的各类工程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除熟悉土建、安装、装饰、市政和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外,还包括对交通公路、水利、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等专业工程具备审核能力和经验,并具备相应专业的专业人员或专家。 3、造价咨询单位明确拟派人员必须熟悉财政、财务、工程造价管理政策,能充分胜任从事采购文件规定的造价审核工作。造价咨询单位应在与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前,按投标时的拟派人员名单报采购人备案。 4、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在拟派人员名单中按采购人要求安排足够的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并明确各专项的组成人员,如采购人认为造价咨询单位派出的人员不足以按期完成采购文件规定的造价审核工作,造价咨询单位应按采购人要求增派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专业人员。如采购人认为造价咨询单位派出的人员不能胜任工作,采购人有权要求造价咨询单位更换人员。 5、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具有保证业务需要的造价管理系统、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成果编制管理软件等。 6、造价咨询单位须独立完成采购人委托的预算审核业务,不得将预算审核任务转让第三方完成,保证项目资料的完整,不得遗失、损坏项目资料,并按采购人的要求按期做好已完项目的相关资料移交和归档工作。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项目有关的信息,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有关情况。 7、具有丰富的工程概(预)结算审核业绩(包括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且完成情况良好。 8、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较好的社会信誉。 9、应熟悉国家、省、市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和知识,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四、成果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本项目预算审核咨询工作,提交经采购人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最终预算审核咨询成果文件的电子版及纸质版,具体数量由采购人按照实际情况的要求为准。 2、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均属于采购人,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应用商业或其他经济目的。
五、责任期限 1、本项目工程造价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预算审核咨询合同结算完毕,经双方确认后结束。工程概(预)算的质量保证期为咨询成果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3个月;最高限价(含招标清单)等质量保证期由咨询合同完成之日起至采购人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日止。如采购人在6个月内没有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并签定承包合同的,质量保证期为咨询合同完成之日起6个月。但日后需要按规定调整咨询结果的,成交供应商应有义务免费给予配合。 2、责任期满后,如成果报告的使用人需要成交供应商对成果报告解释的,或因质量问题需要修改成果报告的,成交供应商应给予配合协助。 3、如因非成交供应商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六、主观差错处理 1、双方同意由采购人对成果报告进行复核,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主观差错率。主观差错率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主观原因而造成的差错金额与最后定案金额对比计算的差错率。 400万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主观差错率计算方式:∑(主观差错金额)/最后定案金额。 400万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主观差错率计算方式:∑(|主观差错金额|)/最后定案金额。 以下情况属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主观原因造成的差错: (1)图纸或签证资料不清晰或互相矛盾的地方未经核实,以暂估工程量或签证工程量或送审工程量计算而引起的偏差。 (2)错套定额或计费程序错误。 (3)重复计价,如:多计招标项目文件和合同约定包干的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清单或定额子目包含的工作内容或项目、多计重复的签证、变更工程等。 (4)工程清单中出现工程量计算错误、虚列项目、漏项漏量。 (5)材料价格未按招标项目文件、合同要求计价或未通过询价而自行估价引起的偏差超过材料价格5%。 (6)无定额可套且未对工艺进行核实而自行估价导致的工程造价偏差超过该单位工程造价10%或超过本次审核总造价的2‰。 (7)已计算签证或变更增加工程,但未扣减对应的减少工程(无论须扣减的对应减少工程有无签证)。 (8)审核资料与实际施工不符,且现场查勘明显可以发现的减少工程项目而未扣减的。 (9)其它计算错误,如:点错小数点、汇总错误等。 如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对主观差错率的计算有争议,可向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复核。 2、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审核结果出现主观差错,由委托人根据其主观差错率(以下简称差错率)的大小作如下处理: (1)概算、预算(含最高报价值、招标工程量清单)及进度款: ①差错率在1%—3%以内的,如非故意行为造成的,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否则,扣除咨询服务酬金的20%。 ②3%<差错率≤5%,扣减咨询服务酬金的20%。 ③5%<差错率≤8%,扣减咨询服务酬金的50%。 ④差错率>8%,扣除咨询服务酬金的100%。 (2)若差错率>3%超过3次或差错率>10%达1次的,采购合同自动解除或列入黑名单。 3、咨询单位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时,应使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认可的计价软件。 4、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核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全套造价咨询服务项目资料整理完毕并开列资料清单,移交委托人(一份原件,一份扫描刻盘,两者都必须相符): (1)审核后预算书(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 (2)计价成果文件、工程量计算底稿(含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刻录光盘); (3)设备、材料询价记录(厂家或经销商有效报价依据); (4)相关往来函件及会议纪要等资料: 5、在提交成果时,同步提供材料设备定价清单。对于采用信息价的材料设备需列明名称、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采用信息价文件的名称及时间等内容;对于没有信息价一类的材料设备需列明名称、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价格构成、询价的方式和时间、报价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6、其他: (1)咨询单位对于委托人提出提前完成审核工作等的合理要求,应当积极予以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2)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单位的工作受到延误,或者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而使咨询单位工作增加,则咨询单位提交造价咨询成果的时间可顺延,咨询单位不得因此向委托人提出任何费用索赔的要求。 (3)如在审核过程中,因委托人或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争议事项,经多次协商,委托人、咨询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需有关部门裁决、判决才能确定的,咨询单位将已完成的情况及存在争议事项报告委托人时,委托人最终以裁决或判决为依据,支付相应部分的酬金。 (4)咨询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相关负责人联系,向委托人提交本项目的专属联系人。 (5)咨询单位应建立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档案,保证项目资料的完整,不得损坏、遗失项目资料。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及时做好已完项目的资料移交和归档工作,妥善保管。 (6)咨询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接触到的委托人的文件、资料、信息,均应以绝密件对待;未经咨询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人,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7)咨询单位不得再接受除委托人外的其他委托人对本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委托,若咨询单位违反约定,须按合同总价的2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撤换该当事人。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乙方应赔偿采购人的全部损失,委托人保留权解除合同的权利。 (8)咨询单位提交的工作成果须为书面形式,并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认可,但委托人的认可并不免除咨询单位按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 (9)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咨询单位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除外。咨询单位违反保密约定的,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低于本合同总金额的3%,当咨询单位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时,咨询单位应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 (10)咨询单位应履行后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单位责任期满后,如果委托人或造价成果的使用人需要咨询单位对其报告的相关内容解释的,或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报告的,咨询单位应给予配合协助等等,且不再另行支付酬金。
七、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审核成果,对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审核招标控制价、招标工程量清单(含电子化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确保结果完整、科学、准确,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范;成果要科学、合理,不得有高估冒算、虚列项目,也不得有漏项漏量、重项错量等错误。如成果报告出现遗漏或错误的,应无条件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或补充。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成交供应商有失职行为,在预算审核咨询责任范围内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责任,除免收损失部分咨询费外,还应赔偿采购人的实际损失。 3、不论何种原因,自本合同生效后成交供应商不得怠于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成果文件、成果修整等等)。如有违反,采购人有权要求即时改正,如拒不改正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咨询服务费的20%承担违约金。另外,采购人有权直接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剩余工作,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或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成交供应商无任何正当理由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采购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扣减相应的咨询酬金,此外,经过采购人书面催告后,成交供应商仍未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履行或纠正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还应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成交供应商开展本项目需进行调研或现场作业的,负责自身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劳动保护、办理相关保险等,并承担费用。若发生工作人员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事故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6、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采购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若成交供应商因上述原因导致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15%的违约金赔偿采购人损失,同时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7、成交供应商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及到工程现场勘察。 8、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经采购人认可。当遇到以下情况时,成交供应商必须在2日内联系采购人,取得共识: (1)根据图纸要求,不能确定如何计算工程量; (2)根据图纸要求,不能确定适用定额、适用费率; (3)根据图纸要求,不能确定如何选择套用定额子目; (4)根据图纸要求,不能确定如何选择材料设备单价; (5)新工艺、新材料、特殊材料等; (6)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 9、咨询质量要求 (1)工程量清单项目齐全,分类清楚,不得漏项。 (2)工程量计算准确,准确率在97%以上; (3)设备工程量准确率在98%以上; (4)主要材料设备计价准确,无原则性失误; (5)造价文件必须文字清晰整齐。必须有相关专业造价工程师盖注册章、公司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盖公司章; (6)项目实际结算总造价应控制在批复概算相对应金额内。 |
★ |
2 |
10、采购人有需要成交供应商拟派人员进行驻场工作,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驻场工作的内容包括:解释采购人对成果文件的疑问;与财审工作人员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对数;以及有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沟通对接工作的情形。) 11、成交供应商的项目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须提前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经委托人书面认可。且必须做到:完全了解工程造价控制情况;按时参加工程例会,不得随意缺席。 12、成交供应商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由于成交供应商自身的原因发生的任何伤害(包括人身伤害),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13、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均属于采购人,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应用商业或其他经济目的。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