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需求
说明:
1.本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控制价为人民500,000.00元,超过上述预算价的报价将视为无效报价。
2.采购需求中标注“★”的内容必须响应满足,否则磋商无效。
3.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项目采购所有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一、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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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号 |
项目 |
数量 |
单位 |
采购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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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海市市直机关2023年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 |
25000 |
人 |
赔付条件和标准要求: 1.意外身故:被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一次性赔付26000元。 2.意外伤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投保前的残疾不在责任范围内),按26000元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3.疾病身故:被保人因疾病身故,按2000元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4.意外医疗: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门诊及住院费用每年可报销3000元,起付100元后,按80%进行赔付。 5.疾病住院津贴:被保人因疾病在乡级(含乡级)以上医院,按疾病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25元/天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广西区内三级(含)以上医院每年最高补贴40天;广西区内二级(含)以下医院每年最高补贴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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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险对象:户籍为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生育政策调整前(即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前,下同)的独生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且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不分年龄)。 二. 保险期限:一年,追溯生效日为2023年2月1日——2024年1月31日。 三.保险费、保险责任及保险金额 (一)保险费: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保险费标准为20元/份,本次共采购25000份。保险费总价计算公式为:项目保费总价=每份保险费单价×采购总份数,保险费预算总价为500000.00元。采购人将一次性支付保费给中标人,中标人按年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最终结算时以实际购买份数进行结算。 (二)保险责任及保险金额 本项目为政策性保险,不得设立等待期,追溯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2月1日,磋商供应商不得设立任何拒保、拒赔条款。磋商供应商必须提供的保险责任及保险金额包括但不限于: 1.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的保险责任及给付限额为: (1)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报销: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26000元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②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投保前的残疾不在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26000元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6000元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6000元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2)疾病身故保险: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2000元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意外伤害医疗: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乡级(含乡级)以上医院或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如补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对其余额按100%予以赔付;若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扣除免赔额为100元,对其余额按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因意外医疗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最高限额不得小于3000元人民币。 (4)疾病住院津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乡级(含乡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疾病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25元/天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广西区内三级(含)以上医院每年最高补贴40天;广西区内二级(含)以下医院每年最高补贴20天。
2. 报价要求:2023年度北海市市直机关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费总价=每人保险费20元/份×25000份=500000元。 本项目每人的保费额度为固定金额:20元人民币,磋商供应商的报价需统一按保费额度报价,否则报价无效。 (二)本项目为政策性保险,除了以下规定的情形,本项目保险责任可免除外,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条件设立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1.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机构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杀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身故;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导致身故。 2.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机构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1)上述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第一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3)第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4)第一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等; (5)第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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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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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付时间:采购人与供应商核定参保人员后5个日历日内,供应商向采购人交付所有保单。 2.交付地点:北海市西南大道225号。 3.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4.磋商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服务计划、业务管理内容及规章制度、分支机构情况表、服务人员情况表等;磋商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内容要求制定方案,方案须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但不限于采购文件要求。 5.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应符合国家对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规定。 6.本项目每人的保费额度为固定金额:20元人民币,磋商供应商的报价需统一按保费额度报价,否则报价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