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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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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发布 66页 文档编号:202306200000627429 需下载券:10
泉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项目

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打好污染攻坚战的重要部署,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求。202111月,我市发布了《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泉政文〔202150号),实施以来,随着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与边界、自然保护地等体系依法依规调整,现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已不能有效支撑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要求,亟需实施动态更新。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环保评〔20232号)等文件要求,我市拟启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一)总体目标

在泉州市现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衔接生态保护红线、更新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优化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更新细化。及时跟踪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进展及成效,适时启动动态更新,确保成果适用、实用,到2025年底前建立泉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范围

泉州市所辖陆域和海域,包括13个县(市、区),具体为鲤城、丰泽、洛江、泉港4个区,晋江、石狮、南安3个县级市,惠安、安溪、永春、德化4个县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

(三)工作内容

1、动态更新

2023年动态更新工作应重点围绕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依据最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划,按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技术要点(试行)》,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关内容,具体更新内容如下:

1)生态保护红线动态更新

依据《纲要》,更新陆域和海域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关联区域的环境管控分区和管控要求。

2)环境质量底线动态更新

依据国家、区域、流域及本地区“十四五”环境质量目标和管理要求,衔接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更新分区域分阶段的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优化环境管控分区和管控要求。

3)资源利用上线动态更新

衔接国家、省、市“十四五”能源资源管理目标和要求,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涉及的资源利用上线目标及管控要求进行联动更新。

4)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和准入清单动态更新

综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更新成果,对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和准入清单进行相应的更新。

2、矢量数据规范化、信息平台对接及成果报送

建立符合国家数据规范要求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库,并与“多规合一”等相关业务平台对接;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矢量数据自检、上报、审核、备案及入库。

3、跟踪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开展)

根据《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开展泉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年度跟踪评估工作。针对跟踪评估中发现的因衔接政策调整导致的政策间冲突矛盾等问题,结合有关法规、政策的调整及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年度动态更新;针对跟踪评估中发现的因认识不到位导致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

(四)成果要求

1.2023年泉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情况说明报告;

2.泉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更新细化);

3.泉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图集(2023年更新细化);

4.泉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矢量数据(2023年更新细化);

5.泉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文本(2023更新细化);

6.2023-2025年年度泉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跟踪评估报告;

7.2021-2025年泉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实施应用情况评估报告;

8.2024年、2025年泉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情况说明报告、图集、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矢量数据(根据实际需要开展)。

(五)驻点人员要求

根据招标人要求,委派不低于2名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驻点开展工作,相关人员费用自理。(投标人须提供相关承诺函,格式自拟。)若中标人未按承诺安排常驻人员,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 标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培训要求

有针对性的开展政策、清单、成果应用、平台操作等方面相关培训。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2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

交货条件

(1)“三线一单”动态更新成果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技术要点》的相关要求并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的专家审核会,完成矢量数据审核和上报入库;(2)按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提交年度跟踪评估报告和五年评估报告。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2023年7月底前提交2023年动态更新成果文件并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专家审核会。

2、期次2,说明:矢量数据审核和上报入库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执行。

3、期次3,说明:2024年、2025年年度泉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跟踪评估报告以及2021-2025年成果实施应用情况评估报告通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专家评审。

6

 

合同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根据本表第8项的合同支付方式,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7

其他

交货时间以此为准:2023年7月底前,完成2023年泉州市“三线一单”动态更新并提交成果文件,完成数据自检、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矢量数据审核和上报入库;2024年12月30日前,提交2024年度泉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跟踪评估报告;2025年12月30日前,提交2025年年度泉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跟踪评估报告以及2021-2025年成果实施应用情况评估报告;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要求,视情况开展2024年或2025年的动态更新工作并提交相应的成果文件。

8

其他

合同支付方式以此为准: (1)2023年更新细化工作 ①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更新细化工作总金额20%的请款函及等额的正式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更新细化工作总金额的20%。 ②提交2023年动态更新成果,并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后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更新细化工作总金额35%的请款函及等额的正式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更新细化工作总金额的35%。 ③完成矢量数据审核和上报入库后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更新细化工作总金额45%的请款函及等额的正式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更新细化工作总金额的45%。 (2)提交2024年度泉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跟踪评估报告并通过泉州市生态环境组织的专家评审后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该年度工作合同价款100%的请款函及等额的正式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该年度工作合同价款的100%。 (3)提交2025年年度泉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跟踪评估报告以及2021-2025年成果实施应用情况评估报告,并通过泉州市生态环境组织的专家评审后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该年度工作合同价款100%的请款函及等额的正式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该年度工作合同价款的100%。 (4)根据实际情况如有开展2024年或2025年的动态更新工作的,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成果材料、该年度工作合同价款100%的请款函及等额的正式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该年度工作合同价款的100%。

履约保证金

采购包1:不缴纳

其他商务要求

9、报价要求:

9.1价格一律以人民币计算,以元为单位标准。

9.2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形式(含相关税费)为完成本项目的总费用,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计入的其它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设备投入使用费、劳保费、成交服务费、资料收集费、安全措施费用、验收费、交通费、专用工具费、税费、风险费、技术服务费、专家评审费、培训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等以及本项目须按照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完成的一切预见及不可预见的费用;应在分项报价表中详细列出报价,如果所列分项报价未含以上内容,则视投标人对本项目现状和可能发生的风险意外,有充分考虑并已含在投标报价中。一旦中标 后,不得再向采购人提出增加服务措施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上述价格在相关合同期内为不变价。

9.3投标人须根据本项目的工作进度节点进行分项报价,并将分项报价明细表(格式参考招标文件第七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上传至报价文件中,采购人将按照分项报价明细表中的各节点的分项报价作为合同支付比例的计算依据。工作进度节点分别为:

1、2023年更新细化工作;

2、2024年年度跟踪评估;

3、2025年年度跟踪评估及2021-2025年成果实施应用情况评估;

4、2024年动态更新工作;

5、2025年动态更新工作。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2.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1)凡参与政府采购并依法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 商,均可使用政府采购合同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可在“政采贷”模块进行具体操作。 (2)企业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可登录“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查询。 (3)融资主要条件:①担保条件:除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不要求企业供 应商提供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担保条件。②专用账户:当银行同意授信后,企业供应 商在该行开立封闭式专用账户,与采购人在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唯一收款账号。③支付约定:银行发放贷款的同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应收账款质押查询和登记,合同履行并验收后,采购人需将采购资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到约定收款账户。   2.2投标人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属于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中的哪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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