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根据《“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对照《“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2021年版)》,通过开展基础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座谈交流等方式,结合三明市基本情况,围绕加快工业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农业农村低碳发展、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以及保障能力提升等建设目标制定关键任务,筛选支撑关键任务的重点项目,形成“十四五”时期《三明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围绕《实施方案》提供全流程技术指导,确保《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任务顺利实施、目标全面完成,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三明建设模式。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环办固体函〔2019〕467号)、《“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环固体〔2021〕114号)、《福建省“十四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三明市“十四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开展三明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及全流程跟踪式技术指导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服务内容
1.编制三明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1)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2021版)》,在资料收集、现场调研的工作基础上,充分总结三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征、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置现状等,深入分析三明市“无废城市”建设的工作基础,系统研判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处置能力的变化趋势以及存在问题。(项号1)
(2)对照《“十四五”时期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结合三明市实际,研究确立三明市“无废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针对加快工业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农业农村低碳发展、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以及保障能力提升等建设目标制定关键任务,筛选支撑关键任务的重点项目,形成“十四五”时期《三明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项号2)
(3)《实施方案》应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环固体〔2021〕114号)为依据,立足城市实际,确定试点目标、试点任务、预期成果,做好任务分解、进度安排和措施保障。(项号3)
2.全流程跟踪式技术指导
(1)建设期内(2023-2025年),结合三明市“无废城市”建设的各项指标要求,围绕“无废城市”建设的关键任务,全流程提供技术指导,包括但不限于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研究、固体废物排放标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规范研究、“无废城市”建设“十四五”支撑项目设计、“无废城市”建设经验模式总结与推广应用等。(项号4)
(2)建设期内(2023-2025年),根据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部署要求,配合三明市对“无废城市”建设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项号5)
(3)在“无废城市”建设期内(2023-2025),中标人应派1名工作人员常驻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帮助工作,负责项目指导并全流程跟踪,直至项目通过验收(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明确不开展专项评估、考核、验收或认定等程序,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视同通过验收)。所派常驻人员应能够熟悉业务内容,本科或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并具备环境类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投标人须提供拟派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明材料以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不含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当月)任意一个月依法在投标人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项号6)
(二)项目预期成果
1.提交《三明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电子版应为WORD版本和PDF可编辑版本,另附纸质版10份;
2.2023-2025年期间,按年度提交《三明市“无废城市”建设总结报告》;
3.对三明市“无废城市”建设期间的相关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归档。(项号7)
(三)服务工期
2023年8月底前提交《三明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送审稿);“无废城市”建设期内(2023-2025年),每年年底前对“无废城市”建设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项号8)
(四)成果验收条件
《三明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符合《“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等国家、地方相关文件要求,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召开的专家评审会;推进“无废城市”各项任务,跟踪各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分年度报送“无废城市”建设总结报告至生态环境部门。(项号9)
(五)后续服务要求
中标人应按要求全过程参与三明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编制、评审、修改以及后续服务,协助推进“无废城市”各项任务,协助开展与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或其他技术支持单位等的沟通、交流。如国家“无废城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政策要求执行。(项号10)
(六)保密义务
双方均应对项目开展过程中掌握的调查资料和完成的技术成果予以保密,非经任意一方同意不得对外披露或擅自利用。泄露、披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上述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项号11)
(七)知识产权
该项目所有知识产权归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所有。(项号12)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
2 |
★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 |
交货条件 |
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1、按照国家、省级相关技术规范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要求,满足《“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2021版)》指标要求,通过专家评审会并征求各市直相关部门意见,于2023年8月底前修改完善,形成《三明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2、根据三明市“无废城市”建设实际进展,按年度提交《三明市“无废城市”建设总结报告》,完成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评估考核(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不开展专项评估、考核、验收或认定等程序,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视同通过验收)。 |
6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合同签订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2、提交《三明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3、最后一年提交年度评估报告且“无废城市”创建通过验收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
履约保证金
采购包1:不缴纳
其他商务要求
备注:1、上表“1.交货时间”为固定格式不可更改,实际交货时间以本条款为准:签订合同后,2023年8月底前提交《三明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送审稿),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提供三年全流程跟踪式技术指导,分年度提交三明市“无废城市”建设总结报告。
2、上表“6.合同支付方式”为固定格式不可更改,实际合同支付方式以本条款为准:1、合同签订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
2、提交《三明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支付合同金额的40%。3、最后一年提交年度评估报告且“无废城市”创建通过验收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明确不开展专项评估、考核、验收或认定等程序,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视同通过验收)。
其它商务要求:
7、报价要求
投标人所报总价为通过最终验收合格期间所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方案编制、人员、税费、调查工作经费、售后服务、招标代理服务费以及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缴的费用(报价单位为人民币)。
8、违约责任
8.1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8.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8.3中标人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他人,否则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中标人还应予以赔偿。
8.4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招标文件中未有载明的部分,中标人可以与采购人在采购合同中另行补充约定,一切条款须以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