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2023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核验服务采购。
二、技术要求
1.1项目范围
(评分项1)(1)对漳州市2023年申报省级奖补资金的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多轮验收、通过联合审查、出具相应验收报告、配合省平台相关手续等。
(评分项2)(2)本项目验收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2 工作内容及费用结算
(评分项3)对漳州市2023年申报省级奖补资金的充电基础设施按规范进行验收、复核、出具相应验收报告,需通过漳州市充电设施核验成果联审会并配合完成福建省充电设施政府监管服务平台线上申报的凭证资料审核工作。预计有520台充电基础设施(直流桩445台,交流75台),以实际申报为准,待采购单位确定数量并做出书面说明后,需在10个日历日内完成验收。
1.3 安全要求
(评分项4)供应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电力生产规程和供应商关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制度。成交供应商现场验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验收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不发生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
1.4 技术与质量要求
(评分项5)(1)供应商应合理安排人力、物力,确保工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评分项6)(2)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单位要求进行项目过程控制数码照片采集和归档。
(评分项7)(3)成交供应商应对本项目检验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如因成交供应商工作失误造成出具验收报告不及时、报告准确性不准确等后果及造成的损失,采购单位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费用、成交供应商需将履约保证金赔付给采购单位。
(评分项8)(4) 供应商需要为本项目安排8名具有机电或电力或电气相关专业职称证书的人员提供服务,专业以行政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上标注的为准,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需具有高级以上(包含高级)的工程师证书。其余人员需具备中级以上(包含中级)工程师证书。以上人员必须为供应商本企业在岗人员,供应商需提供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及社保缴交记录证明材料,提供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近6个月(不含投标截止当月)任意一个月于本单位缴交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
(评分项9)(5)供应商应严格执行以下技术验收标准,有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评分项10)(一)依据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被验收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要求: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 1998年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二)国家现行标准及文件:
(评分项11)1、《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评分项12)2、《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评分项13)3、《砌体结构设 计规范》---GB50003-2001
(评分项14)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评分项15)5、《混凝土结构设 计规范》---GB50010-2010
(评分项16)6、《建筑地基基础设 计规范》----GB50007-2002
(评分项17)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评分项18)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评分项19)9、《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评分项20)10、《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评分项21)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
(评分项22)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气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
(评分项23)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评分项24)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17-92
(评分项25)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评分项26)16、《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
(评分项27)1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评分项28)18、《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铜芯、铝芯塑料绝缘电力电缆第三部份: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GB12706.3-91
(评分项29)19、《民用建筑电气设 计规范》 JGJ16-2008
(评分项30)20、《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 计规范》 GB50053-94
(评分项31)21、《供配电系统设 计规范》 GB50052-2009
(评分项32)22、《低压配电设 计规范》 GB50054-95
(评分项33)23、《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 计规范》 GB/T50062-2008
(评分项34)24、《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 计规范》 GB/T50063-2008
(评分项35)25、《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 计技术规程》 DL/T5044-2004
(评分项36)26、《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 计规范》 GB50061-2010
(评分项37)27、《电力工程电缆设 计规范》 GB50217-2007
(评分项38)2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98
(评分项39)29、《城市电力电缆设 计行业标准》----DL/T5221-2005
(评分项40)3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 计规范》(GB 50060-92)
(评分项41)31、《架空配电线路设 计技术规程》(SDJ 206-87)
(评分项42)32、《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 计规范》(GB 50055-93)
(评分项43)3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
(评分项44)34、《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 29781-2013)
(评分项45)不足部分参照现行国家、原电力部、国电、国网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执行,上述规程规范如有更换修编以国家及相关部门新规程规范及标准为准以及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国家、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和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发布的其他管理文件。
(三)充换站建设工程主要质量标准
(评分项46)1、《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Q/GDW 11164-2014)
(评分项47)2、《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技术导则》 Q/GDW486-2010
(评分项48)3、《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 计规范》 (Q/GDW487-2010)
(评分项49)4、《电动汽车充电站供电系统规范》 (Q/GDW238-2009)
(评分项50)5、《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Q/GDW 11166-2014)
(评分项51)备注:在验收过程中相关质量标准规范版本更新,由采购人提供最新版本。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 |
2 |
★ |
交货地点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25号大院6号楼 |
3 |
★ |
交货条件 |
验收合格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按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合同及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
6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合同签订后支付,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2、核验工作完成后支付,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
其他商务要求:
★7.违约责任
7.1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采购合同并提出追索和索赔:
7.1.1签定合同后,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
7.1.2成交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7.1.3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成交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
7.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8、知识产权
供应商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供应商应赔偿该损失。
★9、仲裁、诉讼条款
因采购或与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向 (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事项
4.1、本项目不允许成交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主体、非主体、关键性工作、非关键性工作进行转包、分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成交人违约,成交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2、本磋商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