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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监管场所医疗服务社会化项目(202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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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发布 63页 文档编号:202306300000651766 需下载券:10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监管场所医疗服务社会化项目(2023年度)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监管场所医疗服务社会化项目(2023年度)

2.项目预算: 5,800,000.00 元(成交供应商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所有执法单位的新收入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进行入所前的身体“五项体检”的唯一体检单位,费用不包含在本项目预算,体检费用按实际产生费用结算。)

3.服务范围: 禅城区看守所、禅城区拘留所被监管人员。

4.服务要求: 成交供应商承担监所卫生所(看守所、拘留所)内的卫生诊疗工作。对被监管人员在收押入所时,进行体格检查和既往病史问诊、对监所在押人员的日常健康管理、卫生防疫,对患有急慢性病的被监管人员进行诊治,及时对急、危重症的被监管人员进行救治及转诊,提出医学建议;办理驻所医疗牌证;派驻分局办案中心进行预检及突发病症处置等,确保监所安全所必需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5.服务标准:成交供应商对被监管人员应按照《医疗护理诊疗规范》的规定, 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每日通过巡诊、坐诊、会诊后发现确实无法留在卫生所治疗的病人,需要外出住院进一步诊断治疗的,由成交供应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监所(看守所、拘留所)出所就医审批。转诊转院过程中由成交供应商提供医疗保障,做好和外院双向转诊交接工作,监所(看守所、拘留所)负责全程押解和安全警戒工作。 

 

采购包1(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监管场所医疗服务社会化项目(2023年度))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服务费用按月结算,采购人支付成交供应商当月发生的费用于次月10日前结算;另外,当月实际发生的医疗耗材、药品、总务后勤用品和设备维修等费用参照政府公费医疗收费标准执行,但不计入本项目预算。采购人在收到票据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嫌疑人及被监管人员体检费用按季度结算,当季度发生的费用于次季度首月10日前结算。款项支付最终到账时间以办理国库集中支付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验收要求

 1期:1.本项目成果的内容必须符合本项目的有关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并按法定程序完成相关工作。采购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 2.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验收,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

报价要求

1.报价方式为总包干价。 2.投标总价指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3.投标总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承担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直接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派出的医务人员的费用(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待遇(含五险一金、商业保险等)、体检车出车费、消毒服务费用、衣物洗涤消毒费、医疗垃圾暂存及处置费等、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及企业利润,并应包含应由成交供应商缴纳的本次招标服务费(成交服务费)。 4.供应商须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工作范围发生变更,由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双方协商解决;其余情况下,投标总价均不予调整,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费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付款办法

1.成交供应商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1) 合同; (2) 成交供应商开具的正式票据; (3) 中标通知书。 2.结算方式:转账结算(银行转账)。 3. 付款方:采购人。 4. 收款方:成交供应商。 5. 开具票据:成交供应商收款时必须持有效票据。 6. 收款方、出具票据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成交供应商名称一致。 7. 付款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由双方协商处理。

 

3

人员管理

1.成交供应商须按其投标文件中承诺提供的项目组人员必须按要求投入到本项目中。成交供应商如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组人员时,应事前向采购人书面提出书面申请,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换人员。 2.如成交供应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组人员,除须按采购人的要求对人员作出调整外,还须交纳违约金。累计达4次后,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引致的经济损失,成交供应商须全额赔偿,采购人保留追究成交供应商相关责任的权利。 3.采购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成交供应商更换不能按规定履行合同的人员。 4.即使是采购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采购人的认可,且其资历和经验均不低于被更换人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成交供应商对其雇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

 

4

保密规定

成交供应商应当对服务过程中涉及的采购人或其他信息保密。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否则,采购人保留追究成交供应商法律责任的权利。

 

5

其他

1. 采购人的责任与义务 (1) 采购人负责卫生所工作人员及就诊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卫生所的正常工作秩序。 (2) 采购人统一安排和管理成交供应商派出医务人员的日常行政工作。 (3) 采购人负责监督成交供应商日常监所医务工作,对成交供应商派出人员违反监所相关管理规定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予以撤换,不予撤换的,采购人有权暂缓支付相关费用。成交供应商派出人员涉嫌违法的,采购人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 采购人负责定期对成交供应商派出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警务安全培训。 (5) 采购人负责印刷被监管人员医疗健康档案。 2. 成交供应商的责任与义务 (1) 成交供应商须为三级或以上医疗机构,负责驻监所卫生所合法执业和医疗机构。 (2) 成交供应商负责驻所卫生所依法执业、医疗机构执业变更校验,人员执业地点变更由采购人负责。机构变更要求为“XXX医院驻禅城区监管场所卫生所”,由成交供应商委派人员(凭委托书) 担任卫生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需成交供应商核对符合主治医师职称后方可担任卫生所法定代表人。卫生所的诊疗科目应有:全科、内科、外科等。更换医疗牌照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 成交供应商签合同后半个月内必须提供一份详细的派驻医务人员管理方案以及人员考勤。 (4) 成交供应商应当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挑选卫生所负责人,卫生所负责人需决策、监督、落实卫生所各项工作,并按实际工作需要派驻足够的医务人员确保看守所、拘留所监区日常医务诊疗工作。 (5) 成交供应商相对固定派驻所医务人员花名册上的人员,因特殊情况,成交供应商可按实际情况派驻医务人员。 (6) 成交供应商开展医疗工作必须接受监察委、检察院等部门监督, 并接受监察委、检察院等部门发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以及书面函复上述部门。 (7) 成交供应商填写被监管人员医疗健康档案,协助采购人完善被监管人员医疗健康档案。 (8) 成交供应商派出的医务人员必须遵守看守所、拘留所各项管理制度及规范(医务岗位职责见附件1),成交供应商医务人员必须在采购人警备协助、监督下开展医疗工作,确保安全并履行以下工作和职责: 1)值班备勤工作。成交供应商派驻医务人员应落实全年365天工作制(含法定节假日),保证每天24小时有足够医护人员值班备勤。如遇疫情封闭勤务,成交供应商必须派驻足够医务人员参与封闭勤务,确保监所医疗救治工作正常运行。 2) 出入所检查。成交供应商作为唯一医疗服务机构派出医务人员负责对新收入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以及出所人员进行出入所前的身体检查,并根据规定严格把关,做好相关医疗登记,发现危重病情及时提出诊疗建议。医技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发现被体检人员存在传染性疾病或危及生命疾病的,必须即时口头报告给值班医生并报告驻所负责人,根据病程需要向采购人提出外出检查的诊疗建议,外出检查结果及诊疗建议及时向监所汇报并及时出具纸质版检查结果。入所“五项体检费用”由购买方负责。 3) 日常医务开展。成交供应商派出的医务人员应按照采购人医务工作要求开展患病被监管人员医务诊治工作:在监区内巡、坐诊,每日巡诊两次(09:00和15:00(拘留所是21:00)开始巡诊),对患病被监管人员进行诊断和必要的基本处置,详细记录治疗过程, 以及对新入所人员进行一周身体健康跟踪检查;对患病人员应加强巡诊, 重点掌握重病号人员的健康情况; 对长期医嘱患者,应当由护士每天按次给药,并当场监督服用,并且医生应当对其病情进行定期复查跟踪,详细记录复查治疗情况;每天对危、重病等特殊人员要密切跟踪观察,及时根据病情做出相应的治疗医疗处置;对考虑住院的患病人员,成交供应商应当对患病人员进行所内会诊,经会诊后确需住院的提出送院治疗建议(危急重患病人员不需经过会诊这步骤即可向甲方提出送院治疗建议或进行相应的抢救措施);根据病情好转程度列出可出院人员名单,建议采购人办理出院手续;对住院回所的患病人员进行追踪治疗,落实出院医嘱。拘留所内的吸毒人员和精神障碍人员由成交供应商根据需要安排精神科医生到拘留所进行评估诊疗,并向甲方提出外出治疗医学建议。 4) 加戴械具医疗检查。对加戴械具的被监管人员,成交供应商应落实械具使用每日医疗检查工作,对采取临时固定措施的被监管人员, 值班医生应当每隔 8小时对其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密切掌握、详细记录其饮食和身体状况,发现不适宜继续加戴械具情况的,及时向采购人提出医疗建议和意见。 5) 特殊病号处理。如:肺结核、艾滋病等疾病的被监管人员, 成交供应商应做好筛查、及时送院治疗;对吸毒人员及时转出到相关医院;对患有疑似精神疾病被监管人员,应做好筛选、危重疾病卫生所 没有救治条件的,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并提供医疗保障协助将病人转送相关医院救治。 6) 诊疗文书记录。成交供应商派出的医护人员应按照看守所、拘留所的要求认真填写各 类监管医疗文书、表格,撰写病情报告;做好被监管人员治疗登记以及日常的交接班工作;做好出入所人员健康检查以及被监管人员每次就诊情况的记录。 7) 专科会诊。根据卫生所设置诊疗科目要求,由于成交供应商派驻医务人员存在一定的医疗水平局限性,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需要不定期安排资质较高的医师到看守所、拘留所开展会诊工作,会诊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8) 死亡处置。被监管人员在看守所、拘留所羁押期间死亡的,成交供应商负责相关医学文书的管理保存,配合做好医疗鉴定等后续工作配合监所做好善后工作。 9) 医疗设施、设备维护。成交供应商负责监所医疗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维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10) 卫生防疫及疾病宣教。成交供应商根据季节和流行性疾病特点做好监所(看守所、拘留所)的卫生防疫工作, 指导采购人对监区、监室、饭堂及办公场所定期开展消毒、杀毒工作。成交供应商负责定期对看守所、拘留所民警、辅警、职工及被监管人员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9) 医疗规范操作、医疗技术支持和医疗业务学习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提供和保障; 成交供应商每季度应至少一次派员到看守所、拘留所进行医疗服务质量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10)成交供应商派出的医务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待遇(含五险一金、商业保险等)等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发放,发放情况定期报采购人备案存查。 (11)成交供应商医护人员上岗前必须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 且必须严格执行采购人制定的相关制度及规范,明确保密纪律,严守保密纪律。 (12)采购人指派的任务,若有违人身安全原则或超出成交供应商工作职责范围的, 成交供应商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2.双方共同责任: 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建立“院所协作”机制,成交供应商主要负责监所日常医疗卫生 工作,采购人主要负责监管安全工作。 2. 双方应建立医务工作的沟通制度,确保各项治疗、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3. 双方均有责任共同做好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政治思想教育、法律常识教育等工作。 4. 成交供应商出资为看守所、拘留所卫生所购买医疗责任险。被监管人员在看守所、拘留所卫生所诊疗、诊治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部分由采购人承担-。 5.采购人应为监所医务人员购买人身保险,保障监所医护人员人身安全。 其他事项: 1. 本项目的服务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除因政策变更、对方严重违约、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经双方同意,不可单方解除。由于该项医疗业务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特殊性,双方应加强沟通,在合同期限内,如出现本项目未约定的有关问题事宜,双方秉承友好协商、妥善解决问题的原则再行协议解决。 2. 合作期间,所有经采购人(包括采购人委托禅城区看守所、拘留所)、成交供应商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来往信函均成为履行本项目过程中 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内容有相互抵触的,以签署在后的为准。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医院服务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监管场所医疗服务

1.00

5,800,000.00

5,80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监管场所医疗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项目整体要求

1)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卫生所的诊疗科目应设有: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由采购人负责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设置,成交供应商配合提供所需专业人员材料。)

成交供应商对被监管人员应按照《医疗护理诊疗规范》的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通过巡诊、坐诊、会诊后确实无法在监所(看守所、拘留所)卫生所得到有效救治的,需外出住院或手术治疗的危急重病病患,转诊住院工作由成交供应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监所(看守所、拘留所)审批。转诊转院过程中由成交供应商提供医疗保障,做好和外院双向转诊交接工作,监所(看守所、拘留所)负责全程押解和安全警戒工作。

2)医疗救治标准

禅城区看守所设计关押量为1400人,禅城区拘留所设计关押量200人,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卫生所派驻30名医务人员(含驻所卫生所负责人)。

3)医务人员配置标准(人员配置详见附件 1: 禅城区看守所、拘留所卫生所人员需求表)成交供应商负责根据现有医疗设备进行分类, 配置诊断类、治疗类、抢救类和防护消毒类等医疗设备及信息系统设备,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需置设备,由采购人负责购买或租赁(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负责)。成交供应商必须提供消毒服务指导及医疗垃圾暂存间的管理医疗垃圾的处置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公司处置,委托服务费用由采购人负责。

4)医务人员具体配备为:①看守所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医师1名,其作为驻所的法人及负责人,主要负责统筹安排医务人员各项工作以及指导开展医务工作; 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具有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理能力的医师7名(其中至少2名女性医生),护士8名,药师(士)4名。②拘留所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医师1名,作为驻所医疗机构的法人及主要负责人(看守所和拘留所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获得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并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精神科医生1名,内科或全科类临床医生2名,护士4名,药师(士)2名。派驻监所卫生所的医护人员应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必须具有初级或以上执业资格,且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5)办公用房设置标准根据采购人现有办公用房,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向采购人提出需求建议,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保障。

6)医疗设备配置标准

 

成交供应商负责根据现有医疗设备进行分类, 配置诊断类、治疗类、抢救类和防护消毒类等医疗设备及信息系统设备,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需置设备,由采购人负责购买或租赁(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负责)。成交供应商必须提供消毒服务指导及医疗垃圾暂存间的管理医疗垃圾的处置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公司处置,委托服务费用由采购人负责。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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