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一)规划背景
海滨浴场是公众亲海的重要空间,是市民和游客直接体验海洋自然环境,近距离感受海洋环境质量的一面镜子。厦门市作为滨海旅游城市,建设与城市形象、城市发展相匹配的高水平海滨公共浴场,对厦门公共事业提质增效有积极意义。
目前全国沿海城市中青岛市、三亚、秦皇岛等城市已开展海滨浴场建设工作。厦门海滨浴场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2022年秋,厦门市已有珍珠湾、环东海域两个较为成熟、人群游客相对集中的试点区域进行运营,实现了厦门海滨浴场“从无到有、从无序到有序、从自发到规范”的突破。
为更好挖掘厦门海滨浴场资源、总结试点区域经验,拟在原《厦门海滨浴场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厦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2021-2035 年)》等,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优化设计,开展港仔后、白城、胡里山、太阳湾、观音山5个海滨浴场规划设计工作,为全面推广建设厦门海滨浴场提供科学依据、奠定基础。
(二)规划目的与意义
1.提升滨海旅游城市形象
通过规划、建设,打造一系列高品质、特色化的海滨浴场,有利于提升厦门作为滨海旅游城市的品味,更好地展示厦门滨海城市形象,助力“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的城市发展目标,提升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2.带动滨海城市多产业发展
海滨浴场不仅可以为城市带来旅游人气,同时促进滨海沙滩娱乐项目和水上项目的开发,从而促进住宿餐饮、商业服务、休闲运动、水上竞赛表演、旅游等产业的发展。
3.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通过打造高品质、多样化的海滨浴场,满足市民游客参与海上游泳及其他水上运动以及观赏海上竞赛表演项目需求,增加运动休闲的去处,丰富市民的业余文化体育生活。
(三)规划范围
基于现有沙滩岸线,以新修测岸线为界向海一侧延伸100-350米,向陆一侧延伸至公共绿地或城市支路,具体依据各浴场选点实际确定。
(四)采购标的清单(供应商按此清单的内容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合同包 |
采购标的名称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1 |
厦门海滨浴场资源调查及建设规划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1)本采购项目属性为:【 】货物类;【√】服务类;【 】工程类。 (2)本采购项目以下列方式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资格条件(具体规定详见第二章/第一节/3.2.1(2)-特定资格条件) 【√】价格评审优惠(具体规定详见第二章/评审的标准和方法/价格扣除的规则 |
说明:
1.采购标的清单中所列的采购标的为本项目的主要标的,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供应商公章)及其他证明材料(如有),否则,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2.除“采购标的清单”所列的采购标的外,其他均为采购标的的配件、辅材、伴随服务、伴随工程。
3.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也包括视同中小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4.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其制造商(承建商、承接商)为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根据财库〔2020〕46号文的规定,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准确划分企业的类型。
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不是按照供应商的经营 范围或者货物制造商(工程承建商、服务承接商)的经营 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6.在项目属性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项目属性为工程类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项目属性为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7.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供应商希望获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8.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9.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型标准如下: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技术要求
(一)工作基础条件
1.法律规范
本规划编制应遵守国家、省和厦门市城市规划的有关法规和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海水浴场服务规范》(GB 34420-2017)、《海水浴场监测与评价指南》(HYT 0276-2019)等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等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
2.上位规划
本规划应严格落实《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厦门市全域空间规划一张蓝图》等上位规划的各项管控要求。
3.相关规划成果
本规划应与《厦门市滨海岸线保护规划》、《厦门市海岸线修测技术报告(2020)》、《厦门市海岸线景观设计导则》及各项专项规划成果充分协调沟通。
(二)规划设计要求
1、编制内容达到控规深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1现状调研要求
从自然资源现状及开发利用现状入手,深入开展现状调研工作,对各浴场选点(港仔后、白城、胡里山、太阳湾、观音山5个)的梳理陆域开发建设情况、周边旅游资源、配套服务设施现状,岸线现状使用状况、海域使用现状,形成规划范围现状一张图。分析总结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协调落实各海滨浴场选点的建设需求。对浴场选点(港仔后、白城、胡里山、太阳湾、观音山5个)海水水质、水深地形及沙滩地形情况、底质调查及分析、海底暗礁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
1.2 相关案例分析
分析国内外相关城市海滨浴场案例,总结规划、建设、运营经验,针对厦门市海滨浴场现状特点,提出适宜厦门海滨浴场借鉴的经验。
1.3 厦门市海滨浴场建设标准体系
依据现有海滨浴场相关标准体系,提出基于厦门实际的海滨浴场建设标准体系。
1.4 各海滨浴场选点建设规划
各浴场选点(港仔后、白城、胡里山、太阳湾、观音山5个)海滨浴场功能分区、配套设施建设方案、海域泳区划定等内容。
(三)成果报送与审查要求
1.规划成果构成
1.1成果内容
包括项目背景分析、相关规划分析、海滨浴场现状分析、各海滨浴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总体布局、泳区划定等详细设计内容。
1.2成果形式
1.2.1纸质成果
1.2.1.1规划文本:统一采用A4幅面大小装订为一本,封面注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和编制时间。
1.2.1.2规划说明及图纸:统一采用A4幅面装订为一本,封面注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和编制时间;其中图表可分幅折叠为A4纸规格装订,附A4幅面缩图。
1.2.2 电子数据成果
1.2.2.1 规划文本和批准文件采用WORD格式或PDF格式,浴场相关数据采用DWG格式或Arcgis数据库格式。电子数据及设施标识必须符合厦门市资源规划一体化信息平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的数据标准及入库要求,以便信息平台发布共享。
1.2.2.2 规划成果的电子文件必须符合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入库与维护一张图管理规定的要求,纳入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实施“一张图”统一管理。
本规划的审查工作分为初审、评审和成果三个阶段。
2.1 第一阶段:供应商应于2023年9月初前完成初审方案;
2.2 第二阶段:供应商应于2023年10月初前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成评审方案;
2.3 第三阶段:供应商应于2023年11月初前完成成果报批,并提交正式成果。
3.1 初审和评审均需提供纸质成果文件10套(规格为A3或A4);报批阶段需提供纸质成果文件1套,电子光盘1套;成果阶段需要提供纸质成果文件8套,电子光盘3套。初审、评审报送的汇报材料,编制单位必须于审查前3天送达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2 提交的正式规划成果必须加注委托单位名称、技术协调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及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和设计人员名单及加盖规划编制单位公章。
(四)附则
成交供应商对于本次规划具有署名权,版权归采购人所有。采购人有权在成果文件审批后公开展示本次规划成果,并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或其它形式介绍、展示及评价规划成果。
2.展示权
采购人对规划成果批准实施和公告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展示本规划成果。
成果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3.1提交的成果文件不符合本任务书规定的要求;
3.2有关经济技术指标脱离实际或图文严重不符;
3.3图纸和文字辨认不清、内容不全、粗制滥造的;
3.4未盖有成交供应商公章的。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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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0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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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成果交付: 第一阶段:供应商应于2023年9月初前完成初审方案; 第二阶段:供应商应于2023年10月初前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成评审方案; 第三阶段:供应商应于2023年11月初前完成成果报批,并提交正式成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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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 |
成果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518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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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条件 |
交付条件: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完成成果报批后,提交正式成果。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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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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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国家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要求,均为验收依据。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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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支付方式 |
1、合同签订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2、成交供应商提交初审方案,且财政资金到位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3、提交最终成果方案,组织专家评审验收通过,且财政资金到位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00% 4、项目经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或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
其他商务要求:
1.1总报价为完成项目所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整理、规划方案设计、论证、评审、审查工作、成果文件相关伴随服务以及成果资料费用、采购代理服务费等其他一切伴随服务的费用等所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凡漏报的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1.2 报价以人民币为单位,应分单价、小计和总价。
1.3 供应商对每项标的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否决。
1.4 供应商在最后报价中未提供分项报价的,则按同一比率(μ)调整各分项价格(μ=最后总报价÷响应文件的总报价,调整后的分项价格=响应文件的分项报价×μ)。(注:式中的价格为扣除不可竞争费用的价格)。
★1.5 本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1,600,000.00),采购预算为供应商任一轮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以及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的最高限价,供应商任一轮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2.1 依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合同及双方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及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2.2 规划成果材料须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相关手续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协调办理。
2.3 采购人有权要求组织相关的方案评审论证会议,相关工作及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4 验收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5 验收时成交供应商必须派代表参加。
3.1 成交供应商必须对采购人提供的资料及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资料履行保密责任,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复制、转让、使用、引用,成交供应商也不得用于其他的任何场合。提供保密措施和保密承诺。
3.2 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一切服务成果资料必须是自主研究、自主编制的,并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过程的任何时候不受到知识产权或版权的纠纷。成交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资料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等的起诉。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完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1 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特点提供背景分析;
4.2 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特点对规划目标进行分析;
4.3 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特点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分析;
4.4 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特点对上位规划进行分析;
4.5 供应商应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4.6 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特点对厦门市现状沙滩资源进行分析;
4.7 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特点对各浴场选点海域使用情况进行分析;
4.8 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特点对各浴场选点陆域开发情况进行分析;
4.9 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特点对各浴场选点的周边旅游资源进行分析;
4.10 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特点对各浴场选点配套服务设施现状开展进行分析;
4.11 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特点对各浴场选点的岸线使用现状进行分析;
4.12 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特点对各浴场选点所在海域的海水水质进行分析;
4.13 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特点对海滨浴场未来发展的思考与展望进行分析;
4.14 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特点对规划编制提供进度安排;
4.15 因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外业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控制测量、单波束水下地形测量、海底暗礁侧扫声呐全覆盖探测、表层沉积物采样及粒度分析等,供应商应为本项目投入无人船、自带RTK的无人机(具备厘米级导航定位系统和高性能成像系统)等设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16 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特点为本项目投入项目负责人及技术团队人员;
4.17 供应商应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18供应商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证书(专业类别应包含海洋测绘)并提供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4.19 供应商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或获奖(获奖内容应与海洋相关),并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4.20 供应商自2018年1月1日至今,具有海滨浴场规划或海床稳定性调查等项目服务经验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1 供应商自2018年1月1日至今,具有海岸带(线)整治修复、沙滩修复类项目服务经验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2 供应商自2018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与本项目同类项目(如海岸带规划类、岸线生态化改造规划等涉海类规划工作)的业绩,并提供(1)中标(成交)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成交)公告的下载网页的复印件及其网址);(2)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3)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4)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23 供应商自2018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承担过与本项目同类项目(如海岸线修测或海岸线调查类的)的业绩,并提供(1)中标(成交)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成交)公告的下载网页的复印件及其网址);(2)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3)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4)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24 供应商自2018年1月1日至今,获得用户单位出具的“良好”、“优秀”、“满意”或其他类似评价(“合格”不算),并提供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用户单位评价证明材料;
4.25 供应商承诺严格根据采购人电子成果格式和内容要求完成成果数字化并录入规划管理信息平台。
四、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