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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汕头市澄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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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发布 58页 文档编号:202307200000687779 需下载券:10
2023年汕头市澄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测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根据汕头市澄海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汕头市澄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澄农农【2023】47号)和《2023年汕头市澄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方案》(澄农农【2023】48号)的检测任务,执行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汕市澄财农【2023】12号)、《汕头市澄海区财政局关于批复2023年部门预算及预算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汕市澄财【2023】34号文件)等文件精神,2023年汕头市澄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测项目需自行采购,项目总数量共1500批次,其中例行监测1200批次,监督抽查300批次。

项目采购预算限价金额:2,180,000.00元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包1(2023年汕头市澄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测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月。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按季度付款,按实结算。 采购人支付费用需履行财政资金请款审批手续,采购人在成交单位提供全额有效发票后、在前述约定付款期限内发起请款审批手续的,视为采购人已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相关财政部门审批时间不计入付款期限。成交供应商不得以未在约定付款期限内实际收取款项为由主张采购人的违约责任。

验收要求

 1期:(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2)按采购需求和响应文件执行。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书要求,法人代表证明书应附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应附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项目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表按含税总价进行报价。

 

携带电脑,本项目涉及二次报价,建议供应商携带电脑。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

2023年汕头市澄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测项目

1.00

2,180,000.00

2,18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2023年汕头市澄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测项目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任务来源

根据汕头市澄海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汕头市澄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澄农农【2023】47号)和《2023年汕头市澄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方案》(澄农农【2023】48号)的检测任务,执行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汕市澄财农【2023】12号)、《汕头市澄海区财政局关于批复2023年部门预算及预算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汕市澄财【2023】34号文件)等文件精神,2023年汕头市澄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测项目需自行采购,项目总数量共1500批次,其中例行监测1200批次,监督抽查300批次。

二、具体任务

抽检类型包括种植业产品、禽畜产品和水产品,检测类型分监督抽查和例行监测两类。各类检测数量如下:

检测

种类

监督抽查数量(批次)

例行监测数量(批次)

小计(批次)

样品单价(元/批次)

预算金额(元)

种植业

184

738

922

不超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定额标准

/

禽畜业

64

256

320

/

水产业

52

206

258

/

合计

300

1200

1500

 

2180000

备注:1、对带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抽检数量应达到样品量的30%以上;信用评级A级主体80%抽检。

样品单价(元/批次)包含:抽样费、劳务费、样品费、检测费等。成交供应商在已核定安排的相应支出规模内和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内统筹使用。

三、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执行《2023年汕头市澄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澄农农【2023】47号)和《2023年汕头市澄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方案》(澄农农【2023】48号)指标相关要求。

四、农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分析总结的报送要求

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澄海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的《2023年汕头市澄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澄农农【2023】47号)和《2023年汕头市澄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方案》(澄农农【2023】48号)工作要求,对每次农产品检验检测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农产品检验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总结,按时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按要求做好: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并确认检测结果。

成交供应商每次必须提供至少一个样品的全部检测参数的原始记录和图谱等相关资料报相关单位。

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将监督抽查结果、总结分析报告等报区农业农村局。

检测数据系统录入工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定量任务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检测结果上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系统”、“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注:市局下达我区的市级专项监督抽查和专项监测(风险监测)任务数量不包含在本项目中。

 

2023年汕头市澄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切实强化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粤农农办〔2023〕46号)和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汕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农农办〔2023〕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监测数量

按照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汕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农农办〔2023〕32号)要求,2023年需完成民生实事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1.7 批次/千人任务。按监督抽查占20%计,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量408批次(其中,市级任务108次;区级任务300批次)。其中种植业产品抽检252批次样品(包含市级任务68批次),畜禽产品抽检84批次样品(包含市级任务20批次),水产品抽检72批次样品(包含市级任务20批次)。(详见附表1)。

二、重点监测品种、参数和对象

(一)重点品种

1.种植业产品:豇豆、韭菜、芹菜、黄瓜、丝瓜、菜薹(心)、普通白菜、大白菜、叶芥菜、油麦菜、叶用莴苣、辣椒、白萝卜、番薯、葱等。

2.畜禽产品:牛肉、羊肉、禽蛋(鸡蛋和鸭蛋)、禽肉(乌骨鸡肉、鸡肉和鸭肉)、猪肉、猪肝等。

3.养殖水产品:加州鲈鱼、乌鳢、鳊鱼、大黄鱼、鳜鱼、黄颡鱼、草鱼、鲫鱼、鲤鱼、罗非鱼、鳙鱼、鲶鱼、青鱼、牛蛙、泥鳅、对虾等。

对纳入“三年行动”中的11个重点治理品种必须做到全覆盖。其抽样数量不得低于2022年度的抽样数量。按照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有关工作要求,豇豆须在上市季节实行月月专项监督抽查。

(二)重点参数:种植业产品中禁限用农药以及部分常规农药;畜禽产品中禁用的药物、产蛋期禁用药物、食品动物停用药物以及部分常规药物;养殖水产品中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食品动物停用药物、未经审查批准用于水产动物的药物以及部分常规药物。如抽取的产品未到达上市标准的,无需检测常规农兽药。

(三)重点对象:优先选择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的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小农户、屠宰厂(场),近两年内检出农兽药残留不合格样品的生产主体必须抽样。同时要加大对“两品一标”获证单位、预制菜产品原材料供应基地以及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主体等的抽检力度。

三、工作步骤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承担检测任务的成交供应商,主动提供真实、完整的生产主体基础信息。要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抽样对象和承担抽样任务的执法人员,确保程序合法合规。抽样工作产生的样品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一)抽样时间。按照农产品生产季节特点,分批安排抽样检测任务,所有抽样检测任务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12月10日前完成年度检测工作。监督抽查工作相关文书请在采购人提供的邮箱下载。

(二)抽样方法。种植业产品的抽样方法按照NY/T 789《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规定执行;畜禽产品的抽样方法按照NY/T 1897《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规定执行;水产品的抽样方法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规定执行。抽样时同一生产主体的同一品种产品不得超过2个,有不同品种产品,每次抽取样品总数不得超过6个。所抽取的产品如确定为上市产品或符合上市标准的,抽样单上须注明“抽样产品为确定上市产品”字样。

(三)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见附件2。监测任务成交供应商应优先采用推荐的检测方法,也可适当根据当地农产品生产特点,确定监测的重点品种、项目。承担检测任务的成交供应商若某个检测项目的相关检测方法未得到授权,抽样时可多抽取一份样品,由其他具备该项目检测资质的省级任务承担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为“该产品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检测项目残留限量标准有修订的,执行最新残留限量标准。被抽检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被抽查人拒绝抽样认定表》,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相关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四)样品编号。以监测县(市、区)拼音首字+JD(监督抽查)+样品种类(种植业产品ZZ、畜禽产品XQ、水产品SC)+年份(后两位数)+月份(两位数)+流水号(三位数)(如:2023年10月对汕头市澄海区监督抽查种植业产品的1号样品编号为:CHJDZZ2310001)。

(五)检测结果报送。抽检结果报送采用“随检随报”方式,各成交供应商每完成一批抽检任务,要及时将检测结果录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并于24小时内将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成交供应商每次监督抽查结果分析报告,制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通报》,并抄报市农业农村局。

(六)不合格样品复检。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通知书》和检测报告送达被抽检对象,并依法对不合格农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如被抽检对象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报告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检的,视为放弃申请复检的权利。

(七)不合格样品执法查处。被抽样对象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但逾期不书面申请复检的,或者申请复检但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有关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应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清、纠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四、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成交供应商于12月10日前完成年度检测工作。

(三)未经区农业农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附表1: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分配表

附表2: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2023年汕头市澄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切实强化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粤农农办〔2023〕33号)和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汕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农农办〔2023〕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监测选点

监测地点为全区11个镇(街道),要加大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现代农业产业园、“粤字号”农业品牌企业、“菜篮子基地”、“三品一标”获证单位以及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主体的抽检力度。抽样地点包括生产基地、养殖基地、屠宰场、运输车、水产品暂养池、批发市场等,由抽样人员随机确定,应具有代表性。其中,流通环节应优先选择农业农村部定点批发市场,运输车优先选择进入定点批发市场的运输车,生产基地、养殖基地和屠宰场由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推荐两倍以上候选名单。

二、监测数量

例行监测

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粤农农办〔2023〕33号)和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汕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农农办〔2023〕33号)要求,2023年我区需完成民生实事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1.7 批次/千人任务。据此,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数量1632批次(其中,市级任务432批次;区级任务1200批次)。其中种植业产品抽检1010批次样品(包含市级任务272批次),畜禽产品抽检336批次样品(包含市级任务80批次),水产品抽检286批次样品(包含市级任务80批次)。(详见附表1)

三、监测品种

(一)种植业产品。主要包括叶菜类(叶用莴苣、蕹菜、芹菜、芫荽、菠菜、大白菜、普通白菜)、芸薹属类(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菜薹)、瓜类(黄瓜、西葫芦、丝瓜苦瓜)、茄果类(番茄、辣椒、茄子)、豆类(豇豆、菜豆)、鳞茎类(洋葱、韭菜、葱、蒜)、水生蔬菜(莲藕)、根茎类和薯芋类(萝卜、胡萝卜、番薯、马铃薯、山药、生姜)等。韭菜、芹菜样品的抽样数量不得低于2022年的抽样数量。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是今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监测任务成交供应商须在上市季节实行月月抽检。

(二)畜禽产品。主要包括猪肉、猪肝、牛肉、羊肉、禽肉(鸡肉、鸭肉和乌骨鸡肉)和禽蛋(鸡蛋和鸭蛋)。

(三)水产品。主要包括加州鲈鱼、乌鳢、鳊鱼、大黄鱼、鳜鱼、黄颡鱼、鲆类(含大菱鲆和牙鲆)、罗非鱼、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鲶鱼、牛蛙、泥鳅、对虾和贝类等。

按照当地农产品生产、消费等特点,分批安排抽样工作,所抽取的样品要能反映当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对纳入“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中的11个重点治理品种必须做到全覆盖。

四、抽样要求

(一)抽样环节。种植业产品在生产基地、产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抽样,生产基地要加大对小农户的抽样比例,农贸市场作为抽样不足的补充,抽样时需了解生产基地的性质。畜禽产品在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抽样,样品不足时可以在农贸市场补齐。水产品在养殖基地、运输车(或暂养池)和批发市场抽样,运输车(或暂养池)和批发市场样品不足时可以在农贸市场补齐。在生产基地、养殖场和养殖基地必须抽取明确为即将上市的农产品,并在抽样单中注明。市场环节由监测任务成交供应商自行前往抽样,如实记录样品产地来源,能记录到哪级就记录到哪级,尽可能详细;确无法掌握来源信息的,标注“来源不详”。采用“广东追溯”抽样小程序时,至少要定位至所在镇(街道)。

(二)抽样比例

1.种植业产品。在生产基地、产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4:2:4。每个生产基地抽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批次,同种产品限抽1批次;每辆运输车同种产品限抽1批次。

2.畜禽产品。猪肉、猪肝在屠宰场抽取,禽肉在养殖场、批发市场抽取,禽蛋在养殖场抽取。养殖场和屠宰场同种产品抽样数量不得超过3个,同批次产品限抽2个;批发市场的同一门店或摊位抽样数量不得超过3个,同种产品限抽1个。

3.水产品。在养殖基地、运输车(或暂养池)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不低于7:2:1。同一养殖基地、运输车(或暂养池)和批发市场同一摊位抽样数量不得超过2批次,且同一池(塘)或网箱抽取的产品应为不同品种。

(三)抽样方法。种植业产品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畜禽产品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水产品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规定执行。

(四)样品编号。以监测县(市、区)拼音首字+LX(例行监测)+样品种类(种植业产品ZZ、畜禽产品XQ、水产品SC)+年份(后两位数)+月份(两位数)+流水号(三位数)(如:2023年5月对汕头市澄海区例行监测种植业产品的1号样品编号为:CHLXZZ2305001)。

五、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分别见附表2~3。监测任务成交供应商应优先采用推荐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也可适当根据当地农产品生产特点,确定监测的重点品种、项目,市农检中心应结合机构资质进行调整。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为“该产品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六、结果报送

成交供应商要坚持“随检随报”原则,及时将每次监测数据录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每发现一批次不合格样品都要及时报告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七、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成交供应商于11月30日前完成抽样工作,各成交供应商于12月10日前完成年度检测工作。12月20日前将检测结果录入系统。

(三)未经区农业农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附件1:2023年汕头市澄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任务分解表

附件2: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附件3:水产品中氟苯尼考胺残留量测定的上机方法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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