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汕头市澄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切实强化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粤农农办〔2023〕46号)和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汕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农农办〔2023〕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监测数量
按照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汕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农农办〔2023〕32号)要求,2023年需完成民生实事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1.7 批次/千人任务。按监督抽查占20%计,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量408批次(其中,市级任务108次;区级任务300批次)。其中种植业产品抽检252批次样品(包含市级任务68批次),畜禽产品抽检84批次样品(包含市级任务20批次),水产品抽检72批次样品(包含市级任务20批次)。(详见附表1)。
二、重点监测品种、参数和对象
(一)重点品种
1.种植业产品:豇豆、韭菜、芹菜、黄瓜、丝瓜、菜薹(心)、普通白菜、大白菜、叶芥菜、油麦菜、叶用莴苣、辣椒、白萝卜、番薯、葱等。
2.畜禽产品:牛肉、羊肉、禽蛋(鸡蛋和鸭蛋)、禽肉(乌骨鸡肉、鸡肉和鸭肉)、猪肉、猪肝等。
3.养殖水产品:加州鲈鱼、乌鳢、鳊鱼、大黄鱼、鳜鱼、黄颡鱼、草鱼、鲫鱼、鲤鱼、罗非鱼、鳙鱼、鲶鱼、青鱼、牛蛙、泥鳅、对虾等。
对纳入“三年行动”中的11个重点治理品种必须做到全覆盖。其抽样数量不得低于2022年度的抽样数量。按照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有关工作要求,豇豆须在上市季节实行月月专项监督抽查。
(二)重点参数:种植业产品中禁限用农药以及部分常规农药;畜禽产品中禁用的药物、产蛋期禁用药物、食品动物停用药物以及部分常规药物;养殖水产品中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食品动物停用药物、未经审查批准用于水产动物的药物以及部分常规药物。如抽取的产品未到达上市标准的,无需检测常规农兽药。
(三)重点对象:优先选择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的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小农户、屠宰厂(场),近两年内检出农兽药残留不合格样品的生产主体必须抽样。同时要加大对“两品一标”获证单位、预制菜产品原材料供应基地以及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主体等的抽检力度。
三、工作步骤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承担检测任务的成交供应商,主动提供真实、完整的生产主体基础信息。要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抽样对象和承担抽样任务的执法人员,确保程序合法合规。抽样工作产生的样品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一)抽样时间。按照农产品生产季节特点,分批安排抽样检测任务,所有抽样检测任务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12月10日前完成年度检测工作。监督抽查工作相关文书请在采购人提供的邮箱下载。
(二)抽样方法。种植业产品的抽样方法按照NY/T 789《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规定执行;畜禽产品的抽样方法按照NY/T 1897《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规定执行;水产品的抽样方法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规定执行。抽样时同一生产主体的同一品种产品不得超过2个,有不同品种产品,每次抽取样品总数不得超过6个。所抽取的产品如确定为上市产品或符合上市标准的,抽样单上须注明“抽样产品为确定上市产品”字样。
(三)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见附件2。监测任务成交供应商应优先采用推荐的检测方法,也可适当根据当地农产品生产特点,确定监测的重点品种、项目。承担检测任务的成交供应商若某个检测项目的相关检测方法未得到授权,抽样时可多抽取一份样品,由其他具备该项目检测资质的省级任务承担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为“该产品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检测项目残留限量标准有修订的,执行最新残留限量标准。被抽检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被抽查人拒绝抽样认定表》,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相关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四)样品编号。以监测县(市、区)拼音首字+JD(监督抽查)+样品种类(种植业产品ZZ、畜禽产品XQ、水产品SC)+年份(后两位数)+月份(两位数)+流水号(三位数)(如:2023年10月对汕头市澄海区监督抽查种植业产品的1号样品编号为:CHJDZZ2310001)。
(五)检测结果报送。抽检结果报送采用“随检随报”方式,各成交供应商每完成一批抽检任务,要及时将检测结果录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并于24小时内将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成交供应商每次监督抽查结果分析报告,制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通报》,并抄报市农业农村局。
(六)不合格样品复检。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通知书》和检测报告送达被抽检对象,并依法对不合格农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如被抽检对象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报告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检的,视为放弃申请复检的权利。
(七)不合格样品执法查处。被抽样对象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但逾期不书面申请复检的,或者申请复检但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有关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应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清、纠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四、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成交供应商于12月10日前完成年度检测工作。
(三)未经区农业农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附表1: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分配表
附表2: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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