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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非现场执法采集数据传输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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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7280000698921 文档页数:126页 所需下载券:10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非现场执法采集数据传输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前提:1、本章所有条款均做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投标人若未满足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一、项目概述

成都市中心城区电子警察1086套前端系统,采取租用通讯运营商的4G或5G无线网络传输服务实现与通讯运营商中心机房的数据传输,通讯运营商中心机房与采购人数据接收平台间采取租用网络传输带宽的方式进行数据传输。

本次服务采购,供应商将为成都市中心城区电子警察系统提供数据传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传输网络建设、使用、运行、升级、维护、服务等。供应商要承担数据传输服务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二、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合同一年一签。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验收方法和标准:本项目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4、每月数据传输服务费用结算公式为:

每月数据传输服务费用=单价×每月实际产生数据流量的设备套数×绩效系数

注:

(1)实际产生数据传输的设备套数:是指扣除当月未实际使用(停用)的前端设备套数后的计价设备套数。

(2)若因采购方传输中断或者传输服务尚未开始,导致提供相应数据传输服务的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单价除以30天折算为单日传输费用,并据实结算(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绩效系数由考核结果确定。

5、付款方式:服务费用每2个自然月支付一次(即第三个自然月为支付月),成交供应商应于每月2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报送当月相关支付资料,待采购人报第三方机构审核通过后,按审定金额支付相关费用。

备注:每月提交资料包括不限于(巡检设备图、清单、运行服务报告,送审报告,运行情况汇总表、任务故障处置单、运行维护总结报告等。)

6、考核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中心城区电子警察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工作,建立完善电子警察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考核监督机制,确保电子警察系统稳定、高效运行,相关服务项目按合同履行,特制订电子警察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工作考核办法。每月进行各项指标考核,根据达标情况支付服务费用;对于工作考核未达标的,采购人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成交供应商根据考核情况承担相关责任。

(1)考核内容

以电子警察系统数据传输服务项目合同、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为依据,对成交供应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主要内容有:

①数据传输情况。根据维护服务的技术指标,满足7×24小时网络连通性需求,保证数据传输的稳定性。

②工作数据上报情况。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提交一次上月的服务日志;至少每3个月完成一次外场设备的全面检查并提交服务报告;对进行数据传输的点位进行7×24小时监控并提供网络运行检测报告。

③人员配置情况。配置提供7×24小时专属故障响应电话服务人员,负责网络运行的7×24小时监控和故障跟踪处理监控人员,负责外场前端的维护服务、日常巡检、故障处理的外场维护人员。

(2)考核办法

考核以百分制的方式进行,每月进行考核。考核项目分数据传输情况、工作数据上报情况、人员配置情况三部分。采购人根据每个考核项目进行逐项考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差错扣分,扣完为止。

①数据传输情况(满分50分)

A.单个点位网络阻断,接到故障申报后10分钟之内响应,在远程不能解决的情况下,2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故障4小时内解决,超过4小时但不超过12小时解决故障的,每1次扣1分,扣完为止;超过12小时未解决重大故障的,每1次扣5分,扣完为止。如果单个点位阻断时间连续2日及以上,但不足15日的,采购人不扣该点位分,但成交供应商应当免收该点位当月网络使用费和运行维护费。

B.由成交供应商对故障进行处置恢复,记录处置过程情况,并向采购人实时上报故障处置情况;同时填写《故障处置任务单》,记录故障发生时间、故障设备、故障原因、故障处置流程、故障处置结果。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处置故障的,每1次扣1分;由于成交供应商处置不当,导致系统设备重大故障、数据丢失的情况,每1次扣10分。

C.前端系统采集的数据按要求每日完整地传输至数据接收平台,采集的违法图片数据,应实时传输至数据接收平台。经核实,因网络链路故障,超过30分钟传输到数据接收平台的数据文件,扣分如下:及时传输设备率=及时传输设备数/当月传输设备总数。

数据传输未及时扣分=(1-及时传输设备率的系数)×50。

注:(1)及时传输设备数是指当月设备采集的数据1小时内传输至数据接收平台比例达80%(该比例以部局和总队确定为准)以上的设备数量。

(2)当月传输设备总数是指当月产生采集数据的设备总数。

(3)及时传输设备率的系数(及时传输设备率≧95%,系数为1.0;95%>及时传输设备率≧90%,系数为0.9;90%>及时传输设备率≧80%,系数为0.7;80%>及时传输设备率≧60%,系数为0.5;及时传输设备率<60%,系数为0.1)。

(4)未及时传输设备数由服务供应商方每月或按采购方要求提供有关数据及时传输的证明材料及详细的数据传输情况明细,采购方将综合相关情况考核。

D.因网络传输故障,造成采购方的数据泄露等重大安全事故,该项不得分,情节严重的,采购方可以提前终止服务合同。

②工作数据上报情况(满分40分)

A.未按要求提交现场抽检系统运行服务日志或者外场设备全面检查服务报告,发现一次扣5分,超过10个工作日,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其中,服务日志或者报告中出现明显内容缺失或者错误,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B.未对数据传输的点位进行7×24小时监控并提供网络运行检测报告的,发现一个点位扣5分,扣完为止。

C.不按规定填报《故障处置任务单》相关情况报告的,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③人员配置情况(满分10分)

A.7×24小时专属故障响应热线无人接听或者在接到采购人故障申报后10分钟之内不及时响应,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B.未按要求配置负责网络运行的7×24小时故障跟踪处理监控人员和外场前端的维护服务、日常巡检、故障处理的外场维护人员,扣1分,扣完为止。

C.未按照要求进行技术咨询和支持服务的,每1次扣1分,扣完为止。

(3)考核计分与绩效系数

①考核采用计分法,满分为100分,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级。每月综合考评分数在90-100(含90)分数段,即绩效考核综合评价为优。80-90(含80)分数段为良。60-80(含60)分数段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②绩效系数:C

90-100(含90)分为优秀级,C=1.0

80-90(含80)分为良好级,C=0.9

60-80(含60)分为合格级,C=0.8

60分以下为不合格,C=0.6

(4)终止机制

①成交供应商考评得分在一个合同期内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低于60分的。

②成交供应商违反保密规定要求的。

针对上述情况,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成交供应商应支付采购人自行寻求解决服务问题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7、本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因政策原因或政府管理等原因导致本项目业主变更为其他部门或单位,合同是否履行或变更应以变更后的业主通知为准,采购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供应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参与本次采购活动即视为投标人已知悉并同意上述情况。

三、技术、服务要求

(一)技术要求

成都市中心城区电子警察前端系统共1086套设备需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实现数据上传。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的技术指标,提供覆盖成都市武侯区、金牛区、青羊区、锦江区、成华区及高新区的通信网络(4G或5G),满足7×24小时网络连通性需求,能提供稳定、安全的数据传送服务,用于传送电子警察前端设备产生的各类数据流,包括视频、图片、文本、数据、压缩文件等。

1、电子警察前端设备采集的道路交通违法图片、车辆通行图片、号牌识别数据和交通流数据、视频及压缩文件等,通过供应商提供的通信网络接入方式,由供应商汇聚后经专线光纤进入后台数据接收平台。相关网络的传输速率、传输效率、稳定性以及数据安全性应满足采购人要求。

2、电子警察前端设备采集的道路交通违法图片须实时进入后台数据接收平台;号牌识别数据、交通流数据以及系统日志信息等数据须实时进入后台数据接收平台;车辆通行图片、视频及压缩文件等按需进行传输;网络带宽还应满足多用户按需对前端设备实时视频进行同时调看的需求。

3、电子警察前端设备不同点位采集的数据量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同一点位在不同时段数据采集量也存在较大差异。考虑未来前端设备的发展以及实时视频调看需求,供应商应保证一定的冗余数据流量需求(冗余数据流量不低于5GB)。

4、由于每个电子警察前端设备均为户外设备且分散范围较广,7×24小时工作,应随时能接入通信网络,无时间段限制。对发生传输故障的设备,供应商应能及时发现,迅速响应,快速解决,单个点位网络阻断,接到故障申报后10分钟之内响应,在远程不能解决的情况下,2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故障4小时内解决。

5、对传输质量和响应时间无法满足技术需求的区域,供应商应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改善,满足传输需求。由于特殊原因、人流密集区域等对数据传输造成暂时性影响的,供应商应通过增加基站/移动通信车或其他技术手段及时解决,确保采购人数据的及时优先传输。

(二)详细技术需求

指标项目

指标要求

通信网络覆盖范围

成都市中心城区(武侯区、金牛区、青羊区、锦江区、成华区、高新区)。

通信网络要求

4G或5G。

数量

1086条数据传输链路。

网络连接需求

7×24小时高可靠性数据传输,传输信道容量满足本项目数据传输要求,保证前端采集的各类违法数据传送至采购方指定的数据接收存储服务器时间不高于20分钟。

网络安全性

建立VPN网络,实现网络专用,保证数据安全。

网络监控

提供7×24小时网络状况监控、网络异常点位(包括但不限于无数据传输流量及数据传输流量超高)应在12小时以内通知采购人。向采购人提供运行日志、统计、报表等功能,满足日常运行维护管理需要。

传输量

数据传输量最大的单个点位不少于40 Gb/月。

网络接入响应

网络接入时间≤5秒。

网络传输稳定性

在信道繁忙时优先保障采购人数据的稳定传输。保证每个前端设备产生的数据实时(保证前端采集的各类违法数据传送至采购方指定的数据接收存储服务器时间不高于20分钟)进入指定的后台数据接收平台。

数据传输链路形式

前端点位通信网络应由供应商汇聚后,通过专线光纤直接连接至交管局中心机房。

接入交管局的光纤

中心端专线光纤(含冗余链路):千兆数据汇聚链路。

其他

1.成交后由供应商提供本项目所有数据接入、汇聚、传输、安全防护等设备以及以上设备日常维护工作,满足采购人对数据传输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和时效性等要求。2.需满足数据传输可靠性指标不低于99.9%(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说明:

(1)以上性能需求只列出了电子警察系统数据传输的要求,供应商应根据自己对采购需求文件的理解进行补充完善,以满足数据传输的需要。如有遗漏,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供应商若对流量、使用时间等有特殊限制的,对超出限制数据的传输,应在响应文件中明确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服务要求

1、质量要求

(1)供应商需在成交后合同签订前,提供可靠性数据传输服务技术实现方案,对数据传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考虑,提供数据传输测试方案并提供模拟网络拥塞、上行宽带不足等故障的应急处置,测试设备配置是否正确、合理,是否满足安全强度要求,还应提供系统安装、调试期间的应急预案,以应付各种突发事件,满足电子警察系统的各项标准和要求。

(2)供应商须根据电子警察系统运行特点及要求自行做好服务计划,保证在前端设备投入使用后可立即使用通信网络进行数据传输并进入后台数据接收平台。

2、系统建设期服务

(1)供应商应配合前端点位设备的调试,在网络传输出现故障时配合前端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协同解决故障。

(2)供应商应对设备安装环境进行检查指导,保证数据传输效率,检查数据传输是否正常。

(3)供应商应负责调试、优化其通信网络,确保数据传输的正常运行。

(4)供应商应提供热线电话,接受采购人及采购人相关维护单位的随时咨询。

(5)供应商应自行完成网络及相关设备切换、接入工作,并按照采购人业务工作需求,配合前端点位设备的调试,协助前端设备运行维护单位解决网络传输故障。

3、系统维护服务

(1)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固定的技术人员从事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工作,提供合同期内7×24小时保修服务。在接到采购人故障申报后10分钟之内及时响应,在远程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需要到现场时,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故障4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12小时内解决。对不能按上述要求解决的,必须采取提供备品、备件或备机等措施,以保证采购人的正常使用。如果逾期未修复,供应商应承担由于故障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2)服务合同期内,供应商每月应派工程师现场抽检系统运行情况(每月不少于200个网络接入点位),并填写有关服务日志;每日应安排维护工程师对接入点链路状况进行抽查(每日不少于10个网络接入点位)。供应商应每月提交一份上月的服务日志;至少每3个月完成一次外场设备的全面检查,并提交服务报告。

(3)服务合同期内,若数据传输无法满足传输需求,供应商需进行网络优化,直至满足传输要求。在某些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或举办大型活动或节假日人流密集等对该区域内的数据传输可能造成影响的,供应商需及时预见、发现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加以解决,保证采购人数据传输的正常进行。

(4)供应商应在每次故障解决后5日内,为采购人出具本次系统故障分析说明,给采购人的维护工作提供理由充分的参考依据。

(5)供应商应对进行数据传输的点位进行7×24小时监控并提供网络运行检测报告。及时发现传输异常,并在采购人的配合下确定异常原因。对非供应商原因造成的故障的解决,供应商应给予积极配合。

4、保密要求

(1)供应商应保证其工作人员在采购人方服务期间所接触的采购人方各种文件,数据,系统资料,系统操作等严格遵守采购人方保密制度,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供应商的服务人员在对采购人方业务有关的终端和软件进行服务时均需通知采购人,并有采购人方人员在场。

(3)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或供应商在为采购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供应商保证用于且仅用于本服务项目,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扩散或用作其他用途。

5、其他要求

(1)供应商可能涉及与相关网络的联调工作(如:与智能交通专网的联调、与电子警察二期系统网络的联调等),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相关工作安排,全面完成各个系统联调和测试工作,确保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通信传输网络,满足采购人数据传输要求。

(2)当采购人前端设备接入点或后端系统接入点发生变化(包括点位数量、位置、租用带宽)时,供应商应按要求配合完成相关调整工作。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的前端设备接入点或后端系统接入点数量或位置书面变更通知后的7日内完成相对应的配套服务变更。

(3)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满足可靠传输的数据传输服务、配合电子警察设备安装调试、测试、售后服务、相关文档及网络使用、运行、维护、服务等工作,并承担为满足数据传输服务所必需的基础链路、前端设备接入通信网络所需的相关网络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无线路由器(带VPN功能)、流量卡、VPN网关、路由器、交换机、光纤收发器、防火墙等)等一切相关费用。供应商提供的线路设备等所有权归供应商所有。

(4)供应商承担链路联接至采购人接入点指定设备前的所有工作及一切费用。

(5)本服务项目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应由供应商提供的基础链路、前端设备接入点所需的相关网络设备等为满足本项目数据传输服务所必需的一切相关费用。

(6)服务合同期内,供应商须按服务方案向采购人提供数据传输服务等级(SLA)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配给客户的最小带宽;客户带宽极限;能同时服务的客户数目;在可能影响用户行为的网络变化之前的通知安排;拨入访问可用性;服务供应商支持的最小网络利用性能;最大时延;平均无故障时间;平均故障恢复时间;最长故障恢复时间;外场点位无线通信信号强度(要求点位上的无线通信信号可正常回传照片文件)。提供日常巡检和抽查结果报告。

(7)服务合同期内发生网络阻断时,供应商应及时切换至备用网络,保障采购人业务的顺利开展,并向采购人说明网络阻断的原因,告知排除故障的期限。

(8)非采购人原因造成全部点位网络阻断,阻断时间连续2日以上,在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及以上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支付履约保证金额10%的违约金(由于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或政府指令影响除外)。

(9)发生整体网络阻断后,供应商未及时切换至备用网络,导致采购人有关业务无法正常开展,持续时间达1小时以上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支付违约金(由于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或政府指令影响除外),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额的10%。

(10)本服务项目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均要满足传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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